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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15 15:20:59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签约方甲方(受让方):_________乙方(让与方):_________第二条 合同性质本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_________第五条 专利状况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5.2 专利权人:_________5.3 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5.4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5.5 专利号:_________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5.7 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年。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6.2 让与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撤消、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第八条 原专利实施许可的履行8.1 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接受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方的权利与义务;8.2 让与人保证已经将本专利权的转让告知原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9.1 资料内容:_________9.2 交付时间:_________9.3 交付地点:_________9.4 交付方式:_________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10.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10.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支付:(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2)按合同总标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11.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1)继续履行(2)不再履行(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12.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1)申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第十四条 补充约定14.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14.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15.1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由_________负责办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告事宜。15.2 本合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公告日为合同生效日。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② 国际许可合同按转让标的的不同有哪些种类

一、按照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一)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二)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marklicensecontract)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
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
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
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三)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knowhow
licensecontract)实践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
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
技术专利人往往保留了关键性的技术。
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
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引进来,达到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
可协议、交换许可证(一)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licensecontract)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权。
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的属于许可方。
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二)排他许可合同(solelicensecontract)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
由于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三)普通许可合同(simplelicensecontract)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三者。
该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四)可转让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contract)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
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
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五)交换许可证(crosslicense)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③ 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转让来股权就是公司的股源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④ 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怎样进行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发展都有重要作用,而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权的保护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那么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怎样进行呢?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怎样进行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怎样进行?第一,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专利使用权转让条件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该发明创造。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专利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专利使用权,但是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否则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是会出现问题的。

⑤ A企业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同时A企业承诺提供后续服务5年。假定 A企业2008年4月1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2.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5.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6.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备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8.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于专利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2.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3.专利入股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它对公司和股东相当重要。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涉及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其转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5.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6.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7.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一些卓有远见的企业家为避开这种风险更注重寻找安全可靠又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一些专利技术,而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权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所以近几年出现以并购整个企业来得到对专利技术的这种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购也是短期内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方式。

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哪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扩展阅读: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王某于2018年9月出让其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40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32000×20%=6400元

⑦ 25日,向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合同规定乙公司每年末支付使用费60000元,当

(1)乙公司收到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回务收入60000
(2)每年摊销成本答
借:其他业务成本 36000
贷:累计摊销 36000
如果是每月摊销成本就是36000/12=3000

⑧ 知识产权法常识: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之作为出资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而至于使用权出资具体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则仅涉及商业考量,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应当不限。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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