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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客体

发布时间: 2021-01-15 15:05:22

㈠ 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

知识产来权的客体即是所谓知自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或者知识产权的标的。不同于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对象是具体的物,即有体物,能够为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并能够为人所控制的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的控制的无形财产。

㈡ 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客体有哪些观点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认为是无体物,从而认为无形性是其基本属性。其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一致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或物权的客体)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非物质性是其基本属性。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学说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学说可谓纷繁多样,目前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看法,目前学界对此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智力成果说”、“精神财富说”、“支配行为说”、“利益关系说”、“信息说”、“无形财产说”等等。传统理论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是“智力成果说”。

㈢ 知识产权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知识产权由如下分类: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㈣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版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权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㈤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5)论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对象。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不难发现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正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不论其是复杂的产品构造设计,还是简单的物质配方。

外观设计也是这样。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认为是在理论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实践中的确可行的,即所谓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施这些专利。

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均为一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的类型有多种,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作者创作的主要是向读者提供某种信息。

这些信息或许是令人振奋的、颓废的、发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实质仍为信息。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行为,但最为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及误导三种行为。

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不择手段地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诋毁行为,是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伪说法。

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此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或服务向外界传播不恰当、不合适或不真实的信息,从而侵犯了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中的一种,其客体为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何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列举,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尚不是个法律上已经确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对该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也可是依数据库保护的特别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赋予数据库的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权或再次使用权

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来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当中为“Database”,其中的”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资料”、“信息”。因此,数据库的更确切的名称应为“资料库”或“信息库”。

从数据库一词的词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为信息。

㈥ 试述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版种产出物(智力成果权)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参考资料 http://ke..com/view/18255.htm

㈦ 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

权利的客体即权利指向的对象。比如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
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版
1.无形性:
这里不能权把作品理解为书籍,纸张只是文字的物质载体,而文字本身是无形的,可以以纸为媒介传播,也可以以网络技术为媒介传播,它失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2.价值性:
智慧成果之所以受保护是因为它有价值,它凝聚了劳动。专利技术有其工业实用的价值,文学艺术作品也有其价值,商标亦是如此。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

㈧ 知识产权客体载体是什么

知识产权客体载体是承载知识产品的载体,载体是有形的。
知识产权客体是版指人们在权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有形载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体现或者说表现形式。举例子说,文字作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是需要通过载体——书本、电子介质予以呈现。

㈨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有形载体之间是怎么样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所以是无形的,有形载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体现或者说表现形式。举例子说,《红楼梦》的主旨、修辞、词句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红楼梦》的书是其有形载体,书可以有多本,但是内容是唯一的,也是所保护的东西。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财产,其客体大多与智力成果相关。相较于其他领域,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其形成或增值往往并不依附于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

在一般民事活动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极少,但也不能说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诞生与资源毫无相关,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将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在一案中讨论,

如某技术专利的实施将造成大量环境污染,但是此类情况涉及民事纠纷较为少见,一般由公权力调整,必然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规制。

(9)论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包含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同时也可能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调整的民事利益,其权利客体可以是权利人的技术方案、智力成果、艺术创作,以及承载着商誉的其他具有无形性的表现形式。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同样可能涉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等情形,而知识产权诉讼对于绿色原则似乎置之高阁,从绿色原则面世以来,此类案件仍为一片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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