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
A. 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是自动续吗
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是自动续期的。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B.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我不太明白自动续期是什么意思需要拿钱吗
物权法出台时,本意是无偿续期。如果这样,那就都不用担心了,事实上变成永久使用。但是,在最终出台时,留了个口子,变成自动续期,但是不说“无偿”两字,这就为将来收费留下了伏笔。
不过,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相信制度总会越来越合理,历史不会逆转的!
C. 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自动续期”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重新获得新一个 期限的房屋使用权。
新公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自动续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有人说,这是给买了房子的阶层一颗“定心丸”,告诉他们房子作为私有财产得到了法律保护,可以传给子孙。但也有些人担心,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给产权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这一担心,涉及中国改革中的一个制度瓶颈,必须突破。众所周知,如今虽然许多人成了有房阶层,但房子是盖在国有土地上的。70年后土地使用期满,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这就像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样:欠我的债还不了,就还我你心口的一块肉!但是,对方在要割肉时说:你可以拿走这块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结果,因为血的所有权没有让渡,肉的所有权也成了空话。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这种血肉关系:要让渡就全让渡,只给肉不给血,肉也等于没给。土地国有,住房怎么私有?所以,《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试图从技术上解决这个理论难题。
不过,诚如批评者所指出,这种解决方式还是留下了条尾巴:70年后续期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没有规定,定价权显然还在国家手里。如果国家把土地使用权价格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还是不得不放弃对自己住房的所有权。这就是个漏洞。所以说期限不多余。
D. 2016年起,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自动续费的吗
按照新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的,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如何续期、是否交费、交多少,并无明确的规定。
E.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 "自动"续期等于"免费"吗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 "自动"续期不等于"免费"
从以下方面确定能否续期:
1、土地用途是否为住宅用地
2、《国有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3、是否影响公共利益
4、法律、法规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答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F. 如何看待土地“自动续期”的问题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关于“土地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该单位对外解释,申请须知只是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8条的解释。该合同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工作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项规定既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部分学者在解释上海市有关规定的时候,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旨在保护国家利益,而《物权法》则侧重于保护私人权利,这是一种带有学术“安慰”性质的解释。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都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立法的原则和精神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区别。现在人们之所以对这个问题感到敏感,就是因为我国《物权法》讨论过程中,为了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使用了“自动续期”的概念,却没有对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人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前段时间,人们普遍关注房屋所有权“征收”条例,因为这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上海土地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产生的问题公开化,迫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的存废问题。笔者曾经指出,随着私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数量的增加,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问题会变得十分棘手,政府很可能会象征性地收取费用,淡化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问题。 按照部分学者的设想,房屋的自然寿命到期,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权仍然可以“自动续期”,换句话说,即使“上无片瓦”,也要有“立锥之地”。 其实,在物权中规定所谓“期限”,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玩味的立法现象。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之下,变得模糊不清。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把“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条件之一,但因为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土地征收变成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 “自动续期”,把一个法律授权的问题,变成了一个行政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房屋所有权,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可以“自动续期”,这就使得政府不仅要面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收回”问题,还要解决“自动续期”所产生的问题。 假如不尽快制定法律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很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时候,必须正面回答“自动续期”问题,决不能继续含糊其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