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使用权人
Ⅰ 农村祖屋重建后,确权无属祖屋人的名,使用权归谁所有
1.房子的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只有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只有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的人才能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不是产权人想得到使用权,只能是所有权人的明确允许。
2.你所说的房子已经确权登记在你大哥和他儿子的名下,这房子就已经是你大哥和他儿子共同所有,只有你大哥和他儿子才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其他处分权利。
3. 租屋的门牌写在你父亲名下,对于产权归谁所有没有影响。
4.你大哥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这房子的一半归你大哥的儿子所有,剩下的一半是你大哥的遗产,由你父母、你大哥的所有子女、你大嫂共同继承。
这种情况下,你父母也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5.你父母都还在世,你既不是房子的继承人,也不是此房的所有人,不能取得房子的使用权。但他们不让你照顾父母,你可以到村委会请求调解。
Ⅱ 著作许可权的人拥有无限度的使用权,随时随地任何方法的使用是否正确
不是。
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内取得著作权外,容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Ⅲ 非人防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使用权20年后受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说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程序跟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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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7类停车位产权不同: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Ⅳ 产权和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有产权会有使用权,有使用权不一定有产权。
产权和使用权区别:
1、产权:所谓的“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2、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拓展资料: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表明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了产权,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处置这些财产,并取得相应的利益。
就房地产而言,大产权也叫完全产权,即该房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房产证就是凭证。
小产权也叫不完全产权,即只有使用权(长期),但没有所有权凭证(房产证 ),所以法律上产权归属不明确,在买卖时存在潜在的风险,价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Ⅳ 中国未成年人的财产使用权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Ⅵ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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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2、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
3、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Ⅶ 房屋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没房产证只有使用证的楼房能买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可以买的,买了也没法转让和通过使用权证进行贷款。
区别如下:
1、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2、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3、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个是产权证明,一个是使用证明,使用者只能使用,产权证明可以转让和使用这房子的权益。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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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Ⅷ 只有使用权,没产权的公寓,合法吗
合法的,但是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按揭,投资这样的房产风险很大,主要原因是产权得不到保障。
只有使用权证,没有产权证,那么房屋还是有所有权人的,但是如果卖方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所有权人可以收回。
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产权是拿不到的,因此具有风险,卖方只是将使用权转给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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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Ⅸ 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房产证且登记使用人去世了,现国家征收可有补偿吗
为了避免纠纷,国家补偿只对房屋登记人进行补偿,登记人去世的,应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使用人如果当初跟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则依合同条款处理。
Ⅹ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
二楼的引用法条是对的,但是对法条的解释是错的。你们老师说的是对的。
楼主的问题适用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
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专利法》之所以保护专利权,其实是以专利权期间内的排他权利来促使在专利权保护期结束后的技术公开。不管你们厂是忽视了专利权保护,还是考虑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所以不去申请专利;但现在既然这项专利权已经被授予其他权利人了,你们就得遵照法律、尊重他人的专利权。
当然,你们厂也未必穷途末路了。你们可以寻求跟专利权人的合作,来获得他们的授权——允许你们使用他们的专利权进行生产销售。
祝你们厂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