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主要特点
❶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选D
GATS 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Service)
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时候诞生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使贸易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虽然已经签订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国际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以往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令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不满意:1、现行的知识产权协议未能很好地对争端解决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只能谈判或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2、现行的知识产权协议缔结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例如:各国国内立法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国家甚至还未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力有限,保护范围有限。具体说,他们认为:(1)《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2)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3)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4)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5)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这些现象,使得各国日益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过程。1、问题。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中,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但是没有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第1条)、国民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1)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2)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3)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2、矛盾。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1、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2、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还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3、结果。最后,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埃斯特角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应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使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不至于成为不公平的贸易障碍。于是,确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的三项授权:第一,为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为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视具体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纪律。第二,谈判应旨在拟定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规则、原则、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总协定已承担的工作。第三,谈判不排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它机构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其它辅助行为。上述三项授权之后,谈判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终于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多个协议,1995年7月1日生效。(三)谈判各方争议的主要内容。1、保护的标准。 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是规则应如何制定,即如果通过一个协议,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否能够接受。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制定知识产权的新标准,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凌驾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和发展需要之上。 2、停止单边制裁。 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东南亚、拉丁美洲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威胁使用贸易报复。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他们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签字,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议所提供的多边解决争议的办法能够替代单边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单边办法的补充。 1990年,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作出一项裁决,认定美国有关专利侵权的规定是歧视性的,但美国拒绝修改这项法律。此案发生后,有关停止单边制裁的争论变得更加复杂。美国声称,只有在乌拉圭回合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后,美国才会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修改其法律。 3、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关于更加自由的贸易,而是关于更多的保护。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发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独占权,他人未经付费不得使用其发明或不得复制其作品。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滥用其独占权,以致于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过渡期。 改变国内立法需要时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做法进行重大修改,因为在这些国家,盗版和假冒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因此,这些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作出这些修改。最终结果是,为执行该协议,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transitionperiod),用来修正国内立法及实务,以达到协定之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国家,有5年过渡期。对于低度发展国家,给予10年的期限,来调整相关的措施。如果是发展中国家,又尚未建立专利制度的,最长给予10年的时间。关于药剂、农化产品的专利,在过渡期开始时,就应该接受此种申请,虽然在过渡期满之前,不能获得专利,但是,应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就获得保留。5、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确立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一工作应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解决,因为这个组织管理了20个左右的知识产权公约。发达国家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公约。他们认为,即使这样一个公约参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参加的低水平的公约好。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
❸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的独特之处是什么 多 选
你好!前面已解答。
答案:B.约束成员应采取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 C.所有成员应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没有要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❹ 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不包括B. 呈送给政府机构的
ACD都是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简称商业秘密三要素
❺ 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谁帮忙论述一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等等,一般与贸易关系不大,所以这份文件中并不涉及。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该协议中也未加规范(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自有它特定的范围。这一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更确切些说,是由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而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等问题,也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排除在协议之外了。
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独特之处在于
由WTO颁布并有相应的执行机制,对于其成员国有执行力。
❼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出了几种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
(1)版权和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❽ TRIPS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1月1日签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各成员,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
(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
(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
(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
(e)关于制定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
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
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三大特点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