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1. 巴黎公约中 专利的独立性
巴黎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
(1)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2)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3)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先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2、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3、在优先权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4、履行相应的手续。
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专利:申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同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2)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3)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其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四)(1)凡因前已提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须要作出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3)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后来的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4)在提出申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优先权再办理其他手续。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采取相应措施,但这种措施应不超过剥夺优先权为限。
(5)因而,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请而获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申请书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第(2)项的规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据实用新型申请注册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一致。
(2)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国家之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包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包括的一个或几个因素,而拒绝赋予优先权或驳回专利申请,只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该国法律所要求的发明单一性即可。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下,后来的申请应即发生优先权。
(七)(1)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请分案申请,原申请日期仍视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则仍保有优先权利益。
(2)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分案申请保持最初申请的日期与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仍保有优先权利益。本同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的条件。
(八)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拒绝赋予优先权,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申请发明人证书应发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件与效力和申请专利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条关于申请专利的规定,享有以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独立性〕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独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绝核准专利或使专利权失效。
2.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3.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形式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4. 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领域最广的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年轻的法律,它的诞生源于社会的进步和保护私权的需求,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长,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严密,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疏漏,其专业性不自觉地把一些权利人拒之门外,要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必须先从普法工程开始,降低法律门槛,和世界大流紧密结合起来。
(4)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扩展阅读: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知识产权法
5. 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
(1)著作权版及其相关权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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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评价巴黎公约的地位和作用
《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陆续产生了涉及专利、商标、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子公约,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至今为止已经有173个国家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也是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确规定的,要求全体WTO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
《巴黎公约》所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等基本原则,成为以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5年来《巴黎公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巴黎公约》是我国继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公约》以后,加入的第二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创造了条件。如果没有加入《巴黎公约》,《专利法》中设置的优先权等制度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参加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巴黎公约》的十余个子公约)铺平了道路,在加入《巴黎公约》以后,我国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专利合作条约》(PCT)(1994年1月1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1994年8月9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5年7月1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6年9月19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PCT)(1997年6月19日)等国际公约,直接促进了我国专利和商标等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当中,处处可以看到《巴黎公约》及其子公约条款的身影。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商号等工业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巴黎公约》173个成员国和WTO的153个成员的范围内,我国企业可以依据《巴黎公约》主张和维护自己工业产权的合法权益。
《巴黎公约》的加入同样也为《巴黎公约》173个成员国和WTO的153个成员的国民,在我国谋求发展,从工业产权保护的层面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力推动了我国的招商引资、改革开放。
《巴黎公约》对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是可圈可点的。《巴黎公约》,永放光辉。
7.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以前,并未涉足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经济全球化及日益加强的国际贸易联系,发达国家及我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内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数百年,但至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里,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有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施加许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复杂的手续,使得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很难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各国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国际方面。从《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就这一体系的状况而言,虽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多边国际条约的影响范围太小。除几个主要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缔约国较多以外,其他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太少,如《商标注册条约》只有几个缔约国,很难发挥作用。
(2)许多国际条约本身缺陷严重。依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而言,它们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一,各公约均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其实施。虽然主要公约大部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负责管理,但该组织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保证体系来确保各公约在所有缔约国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约均未规定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时应给予的惩罚,致使一国违反自己的义务时其他缔约国束手无策,缺少有力的报复或惩罚措施。第三,许多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的范围太宽,致使公约的规定名存实亡。第四,许多公约规定过于笼统,为缔约国逃避自己的义务留下很大的余地。
(3)各公约缺少相互协调机制,不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4)现存的国际保护体系不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现存体系主要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提供保护,对于一些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电子技术等等,尚未纳入这一体系当中。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力已经对国际贸易构成严重的障碍。
首先,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尤其是由发达国家输往发展中国家的货物的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含有许多专利技术;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很高,对这些高新技术产品的法律保护不力,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向这些国家的出口。
其次,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影响了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
最后,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这些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构成障碍。
(二)知识产权谈判的原则和目标
部长宣言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部分指出,
“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
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到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
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补充行动。”
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协议序言第4段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应受民法保护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各领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权”一词。与“私权”含义相等的应当是“民事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普遍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性质的表述,更加明确了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既然是民事权利,自然应受民法的规范与保护。这与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受民法通则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也是民法的一种分支。现在学术界有不少人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到民法体系中,从权利的性质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来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对于知识产权法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知识产权法,不论版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其基本规范不外乎两大类:关于权利人所享有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与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的规范。
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实体规范”的范畴,从其部门归类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些规范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等问题,而知识产权又属于民事权利,所以这些规范在性质上应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内容、行使及保护的规范是相同的。因此,就这部分“实体规范”而言,它们应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及程序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程序规范”的范畴。这部分规范主要涉及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的手续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续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取得知识产权所需要履行的有关手续和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这部分规范应被纳入行政法的范围。
所有知识产权法都至少由这两种基本规范构成。不过,通过对比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我们就会发现,除了那些实行自动保护制度的国家的版权法外,在知识产权法中占主导地位并不是那些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及其保护的实体规范,而是关于权利人如何取得权利的程序规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笼统地将知识产权法划入民法是错误的。实际上,知识产权法从其主要规范的性质上来看倒更应该被纳入行政法。然而,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规范,到底应当纳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独成一系,在实践中似乎并无太大意义既然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保护也应与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样。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保护主要是通过制止其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实现的。从我们在本书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有关行为。
。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当划入经济法,但凡知识产权其必备的要件就是能够体现出客观的市场价值。即所谓知识产权可用具体的货币衡量,否则不会有人去申请专利从而获利。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政府监管不力和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以及国家所谓的试点工程导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天壤之别。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更加恶劣的是我国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应而放纵民间企业大量复制和侵犯他国知识产权。比较知名的有山寨苹果手机,998元。山寨愤怒小鸟主题公园;甚至是山寨的纽约城。一片山寨风气甚嚣尘上。而我国对于对于这类山寨侵权居然持认同意见。这明显是一种倒退,也难怪wto或美国总找我国麻烦。这一民族的认知错误无法改变,中国就永远只能是望其他国家项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综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牺牲了我不少积分,希望采纳答案哦)
8. 知识产权最早订立的公约是
知识产权最早订立的公约是《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3月24日在法国巴黎签订,《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在《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前,已有一些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1883年制家具的《保护工业产权马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此后,国际社会又于1886年缔结了《保护文字艺术作口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放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该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单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最初的分散状态走向了统一。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除了前面提到的的历史达100多年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外,不家新缔结的《WIPO版权公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都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9.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有哪些重要公约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重要公约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