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使用权
❶ 小高层住宅屋顶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屋顶使用权归顶层用户使用”是否在房产部门登记。
如果没有,那么原合同的效力只及时签合同的人和开发商。
如果后入者的买房合同里没有相应条款,则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当然,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后入者知道上述事实,且有证据证实。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对此作出规定或决议。
三:房产部门的登记上有相关记载。
❷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层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是什么意思
就是楼顶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是说我住在楼房顶层,我房子上面的楼顶就属于我家的。
另外一个意思,在今后楼顶漏水时,不能说这个漏水是楼顶住户自家的事,而是全体业主的事情,需要全体业主出钱来修楼顶。
❸ 住宅 土地使用权问题
国土部08版土地出让 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看这三个条款,通俗解释应该是这样的: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
可见,“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❹ 为什么城市住宅只有70年的使用权
虽然法律规定国家有权无偿收回,但目前的政策只是你补交一些土地使用等等费用即可。国家只是有这个权利,并不代表一定会这样做。这个法律只能说国家是为了以防万一,而且国家在淡化使用权问题。最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房子在七十年内一定会被拆掉的。现在多数房子四十年就会被拆掉了。。现在留下的也就只有那些有历史意义的老楼
❺ 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合理吗
不合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建筑外墙及屋面都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其属于该栋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❻ 关于永久性使用权住宅
中国法律是不承认永久性使用权的。使用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谈不上再转让的问题。
产权为集体的房子是不能向非集体成员转让的,我估计这也是你们搞出永久使用权这种东西的原因,明显地规避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所有权始终是集体的,拆迁补偿款当然也是归集体。
❼ 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到底属于谁
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独栋的使用权属于独栋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