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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分类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19:44

① 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类型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② 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性,类型

一、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性: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所有权的分类: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③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中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中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方面,中国民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仅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明确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一般准则,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护着国有财产的完整,保障着国有财产的增值。运用民法的债权制度,保护在国有资产之上形成的债权关系,运用不履行债的责任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和保障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也是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措施。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它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合作关系,集体组织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不同于各种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抽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切资产,不得无偿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诉讼和提出请求。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中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
社会团体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中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中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平调公民的财产。对于各种非法摊派和收费,公民有权予以拒绝。公民在其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 企业所有权的三个基本形式

组成企业的形态有很多种,其中三种主要的企业所有权形态为:(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制企业。

⑤ 所有权包括什么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1. 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2.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3.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4.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有权的类型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的结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主体、范围、管理体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和保护的原则、方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权,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限追及在内的等等权能。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所有权根据权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属。

⑥ 所有权的分类争议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说的“一分法即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和“三分法即分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是对同一问题“物的所有权”的不同分类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分类的视点或者着眼点不同,不可以相提并论的!更无法评价优劣!

物的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应成为“二分法”),是从物的物质属性角度来分类所有权的,属于动产的物,对应的就是“动产所有权”,相对而言,属于不动产的物,对应的就是“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对于房产(不动产的物),就不可能设定“动产所有权”,而只能是设定“不动产所有权”。

物的所有权分为“分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是从物的所有权主体(即所有者)的角度来分类的,同一物,不论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可以是国家所有,可以是集体所有,也可以是个人所有(但在我国,有些物,例如土地,不能个人所有)。

不能简单地评价这两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或缺点。更不能以一种方法来替代另一种方法。例如,在高中学科中,学习物质,既要分析物质的物理性质,也要分析物质的化学性质,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替代。

顺带说一句,楼主可能是法科学生。需要注意学习方法,正统的教科书的分类方法,是从多角度、不同标准来分析分类的。把不同的角度、不同标准的分类方法,再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优劣,方法上有问题,是一种伪命题!容易引入误途!

以上意见,供参考!

⑦ 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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