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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宗

发布时间: 2020-11-21 22:48:07

A. 一宗土地进行多块分割,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

有法律条文支持,只要确定该宗土地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权属是否有纠纷就可分割。

首先准备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和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分别是谁,需要出具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单位关于分割该宗地的请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出具股东大会决议,地籍勘测图,准备完善之后就可以向国土局提出分割。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土地使用权宗扩展阅读:

房产土地分割案例:

一则广州“天价学位房”叫价10万元/平方米的消息迅速引爆了广州二手楼市,而业主通过把一套30平方米的私房分割成三间9平方米的房产以谋取更高利润的“发达秘笈”,也引发了各界的关注。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对于成套住宅而言,近年来有不少市民想尝试进行分割登记,但如果要分割,需要过规划、消防、邻里等多重关口,存在极大的难度,实务操作中几无可能。

而“天价学位房”能够分割登记成功,主要是由于其属于非成套住房,可以按层来进行分割,而且该楼也是占地面积只有十多平方米的“牙签楼”,属于同一业主拥有的私房,不涉及改变规划,所以才可以顺利分割。

B. 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其中,叠排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底层房屋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地,参照公寓住宅进行面积分摊。
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根据其使用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C. 什么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D.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共有人同时申请,登记时按共有人之间协议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去登记。其它与正常登记一样。

E. 两宗国有土地共同拥有其中一小块土地使用权,怎么发使用证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另外,你表达好像有点问题哟,土地使用权人,是人和组织,不是土地。

F. 该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

【问题】

甲公司经批准197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面积20亩。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于1976年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2007年乙公司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体为本公司,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属于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两公司就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问:1.该宗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2.乙公司应怎样申请土地登记?

【分析】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与乙公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本案中两公司于1976年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虽然甲公司经批准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乙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对该宗土地实施了投资建设,并且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客观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应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该宗土地应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划分了两条政策界限,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条例》公布之后合建房屋的,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单位、企业、个人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划拨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松散、多头管理的状态,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现了大量非法转让、闲置、浪费等现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1982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条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条件,规范了用地行为。《条例》的出台为特定时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办公楼发生于1976年并签订了合建协议,这种行为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公司的合建协议,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中,甲公司占70%,乙公司占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求,可按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登记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建协议;④乙公司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⑤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明;⑥如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有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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