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使用权
⑴ 门市门口摆放模特城管有权管理吗业主拥有门市门口的使用权吗
超出经营门面,包括门口,过道,人行道城管都有权管的
⑵ 拍出来的照片使用权发布权是属于摄影师还是模特
属于模特及他所属公司,使用需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网络文库有样本,摘录如下:
甲方
(
模特或被摄者
)
:
乙方
(
摄影师
)
: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许可乙方对于
年
月
日在
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享有永久
使用权
(
建议把肖像摄影作品小样附在协议后
)
。
二、
乙方在销售
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时,
甲方同意将原始作品根据商业用
途进行合理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
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
;
三、甲方许可乙方将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授予并许可乙方用
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
四、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
五、
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单位,
在持有、
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
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六、
乙方可以
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
﹑
底片
或者照片
适当的运用文字
或其它描述性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
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
《肖像权使用合同》
自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合同编号№: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
姓名:
_________
性别:
_____
年龄:
____
职业:
: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
:
_________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
姓名:
_________
性别:
_____
年龄:
____
职业:
: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
: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
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
同)
: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
授予乙方有限使用。
(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
等)
;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
围)
。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
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
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
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
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
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
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
约定违约责任)
。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
⑶ 在平面广告拍摄中的模特和广告主的协议或图片使用权限如何界定
双方协商,没有一定之规
⑷ 摄影师发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权
摄影师和模特总是好搭档,很多好的摄影作品都离不开好的摄影师和专业的模特。那么,对于摄影师发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权呢?这需要我们了解清楚,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摄影师发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权摄影师发模特的照片不一定侵权。那要看这个模特是否是收费模特,如果摄影师向她支付了模特拍摄费,那么这个模特的肖像权就自然转移到摄影师身上了,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随意发布她的照片,不会侵犯她的肖像权。如果摄影师和模特双方都是免费拍摄的照片,那么肖像权仍归原模特所有,摄影师未经模特本人同意不可以发布她的照片。如果摄影师是收费的,是模特向摄影师支付了拍摄费用,那么肖像权就归双方所有,但摄影师一方仅为有限使用权,也就是说摄影师只能把这些照片作为样片、资料片内部使用或存档,而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如果摄影师拍摄的是面对不特定人的新闻纪实照片,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照片是真实的,这样的照片就不侵犯被拍摄人肖像权,可以公开发布。
⑸ 关于委托公司拍摄广告宣传片中模特肖像权的问题
1、A不用得到。但是B必须得到,并且向A出示这些授权书。
因为A作为广告主有合理的审查义务,这是广告法规定的。如果没有尽到义务,比如没有要求B提供CD的授权书,CD告A赢的没商量。而且如果侵权,CD肯定告A,而不告B,具体看我下面的解释。
2、首先,严格准确的说,A享有的是使用权,不是著作权。(这不重要)
再者,也是最最重要的,你这个条款看似完美,A的责任都推给B了,但是你要知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合同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就是说AB之间的合同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这条款管不了C、D。也就是说:
作为宣传片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人,若宣传片侵了C、D权,CD告你没商量,而且就是告你,告不找B(不管AB之间是如何约定的,AB的约定不能约束CD!),因为是你的宣传片侵权。法院肯定会判你赔!这网上有的是案例,你自己看。
当然,你完全可以根据2里面的合同条款的约定去告B,因为这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要求B对A因对CD侵权所作出的赔偿承担责任。
但是,你一定要明确,分清楚,如果CD真告到法院,那么告你是一个案子,你赔偿;你再找B承担责任,让他们赔。 这是两码事
⑹ 客户委托我公司找模特,肖像权协议怎么写
个人觉得被授权人写成客户的公司好些,你公司充当居间作用,要么写成三方合同,要么你公司与客户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模特直接与客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肖像权使用权限。
⑺ 平面模特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 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人像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 1. 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 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 人像摄影作品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其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像的使用,必须得到每一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 对于摄影师和出版社来说就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护摄影师的著作权,又要保护模特的权益,如何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的权利呢?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像现在协议上,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 授权协议的签订 由于拍摄的是人像摄影作品,所以开始拍摄前摄影师与模特就必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与模特先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明确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顾客,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用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像摄影模特而拍摄得来的作品,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对簿公堂。 这就涉及到如何跟模特签订拍摄合同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签订拍摄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学问,若约定得不明确与没有约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要避免口头协议,注意合同规范。其次,拍摄合同内容格式要标准、合法,总的来说要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作品用途、使用范围、著作权归属、模特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需要摄影师和模特的亲笔签名。
⑻ 公开展示人体画 模特是否被侵权
有关侵害人体模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有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例发生在1988年,当时,有两位人体模特对自己的身体形象被美术学院在全国人体油画展上公开展示感到愤慨,她们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以美术学院违反为其身份保密的约定,公开她们的模特身份为由提起诉讼。而美术学院则认为,作为绘画的人体模特,如果对其肖像画可以主张肖像权的话,将使这种美术创作手段失去意义。第二例是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例:某美术学院聘用一名人体模特,双方约定在教学和创作中使用。该学院组织学生和老师在教学中创作人体画,并将其进行公开展示。该模特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理由是:在双方的约定中没有关于公开展示其人体作品的内容。该模特因此提起诉讼,追究美术学院的侵权责任。 在关于人体模特肖像权的问题上,有人认为,人体模特也是人,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 ,当然包括肖像权,因此,人体模特的肖像权保护与其他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没有差别。笔者认为,人体模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的人格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过,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应当尊重艺术创作规律。艺术创作的成果,表现在作品上,作品是艺术创作的成果和艺术家从事艺术活动的结晶。人体模特同意为画家和艺术家提供创作的素材和依据,画家和艺术家依据其提供的素材和依据创作出来的作品,没有理由只能藏在画室里,不能与他人见面。如果是这样话,画家、艺术家的创作也就失去了意义。既然为画家、艺术家提供人体形象临摹,又在其公开展示作品的时候主张侵权,是不符合艺术创作规律的。 第二,应当看到人体模特对其肖像权的处分行为。人体模特在承诺为画家、艺术家提供创作的人体素材时,就应当认为是处分了自己肖像的部分使用权。因为,创作是要展示作品的,为他人提供人体形象让他人进行创作,当然就是要使用该人体模特的肖像。 据此,在处理侵害人体模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签订人体模特使用合约的,应视为人体模特放弃以其人体形象制作的作品的肖像权。这其实是以一种推定的方式,确认人体模特同意对依其人体形象创作的作品的肖像使用。对于签署了人体模特合约,又对依其提供的人体形象创作的作品主张肖像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在人体模特使用协议中,对人体模特的肖像使用有不公开的特别约定的,画家、艺术家应当依照约定的不公开范围使用该作品,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该人体模特的肖像作品。如果公开使用,即应视为侵权行为。 第三,对于按照人体模特创作的作品的商业化使用,须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这是因为,使用人体模特的肖像是进行创作本身固有的内容,是人体模特肖像使用的固有意义。但是将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则不在人体模特使用的固有意义之内,而是作为他用。因此,非经人体模特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将其人体形象绘制的作品用于制作广告、挂历或者其他商业性展览。没有按照约定,以商业目的使用其人体形象绘制的作品的,构成侵权。约定明确的商业化使用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构成侵权。 前述第一个案例,是构成侵权的。其理由在于,美术学院在招聘人体模特的承诺中,明确表示美术学院要为模特的身份保密。学院没有遵守这个承诺,在公开的展览中,展示以其肖像制作的作品,违反了保密的约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美术学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二个案例则不同。人体模特和美术学院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提供人体模特在教学和创作中使用,假如说只是约定在教学中使用,可以说公开展示不在约定的范围之内;但是约定可以在创作中使用,就有了明确的约定了。这是因为,既然约定在创作中使用,那么,创作的作品就可以而且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展示,这是符合艺术创作目的的使用,并不是商业化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对于这种诉讼主张,不应当予以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⑼ 拍摄模特的相片未经她本人同意放到网上(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否侵犯她的肖像权
那要看这个模特是否是收费模特,如果摄影师向她支付了模特拍摄费,那么这个模特的肖像权就自然转移到摄影师身上了,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随意发布她的照片,不会侵犯她的肖像权。
如果摄影师和模特双方都是免费拍摄的照片,那么肖像权仍归原模特所有,摄影师未经模特本人同意不可以发布她的照片。
如果摄影师是收费的,是模特向摄影师支付了拍摄费用,那么肖像权就归双方所有,但摄影师一方仅为有限使用权,也就是说摄影师只能把这些照片作为样片、资料片内部使用或存档。例如做成相册提供给新来的顾客参考;而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例如未经模特本人同意就把她的相片摆在橱窗里或在网上发布等。
如果摄影师拍摄的是面对不特定人的新闻纪实照片,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照片是真实的,这样的照片就不侵犯被拍摄人肖像权,可以公开发布。而不论摄影师的身份是不是记者。例如在车展上拍摄到的车模,就属于新闻纪实照片,不必经模特本人同意就可以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