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新闻
A.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三要素是什么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三要素是什么,在现今的传播格局下,网络媒体几乎免费利用主流新闻媒体的资源壮大并反噬主流媒体,那基于新闻传播事业整体发展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有必要对网络媒体转播新闻作品的相关版权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接下来本文将重点讲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三要素。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三要素一、新闻单位应充分使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及时掌握侵权信息。通过新闻行业集体组织,对新闻作品进行统一的授权,或通过网络授权系统和收费系统对新闻作品进行授权。二、新闻单位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进一步完善新闻生产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新闻作者职务作品的管理,明确新闻作品版权的归属方。在劳务协议中加入版权条约,确定新闻记者职务作品归属于新闻单位拥有,作者仅具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对新闻作品发布版权声明,对新闻作品进行保护。三、争取获得政府等行政、司法机关的支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新闻作品侵权标准与赔偿准则,加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B. 哪些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你说的新闻评论是指什么?
是指长篇的评论性新闻,还是说网友针对新闻的内评论?
我都解释下。
著作权法容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
对于一般性的短篇新闻来说,就是那种只有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闻,由于新闻内容是事实本身,对于该事实一般就只有这几种限定的表达,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对于评论、点评等等的内容也是同样道理。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C. 时事新闻是否享有著作权,官方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应该是有的,毕竟是在原作品上再创作,是一部新的原创独立作品~
以下回是中国著作权法答(其中一部分):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D. 想了解版权、软件著作权的新闻,现在有做这个专业的新闻网站么比较全面垂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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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著作权中的时事新闻问题
著作权法:传播报道他人采写时事新闻应注出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上升。这表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更为繁重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数字显示,全国法院今年上半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近25%,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著作权案件,其次为技术合同案件、专利权案
件、商标权案件。这些新收案件较之以前诉讼关系更复杂,专业性更强,法院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一个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实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已相继施行,国务院陆续修改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及时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清晰地界定了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执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将时事新闻的使用规则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写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通过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不断巩固和发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被调整、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注意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新的执法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越来越为国内外所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为此提出,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准确认定并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同时要加快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法院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加入世贸组织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F.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新闻是否可以受到保护
著作权它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我们经常见到的时事新闻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要具备以下的条件:1、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2、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3、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时事新闻的含义: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3、法律上只是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1、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G. 新闻的有没有版权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新闻单位有版权。
版权就是著作权。著作权的范围不限于作者的权利,还包括编辑者的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
报纸、电台的时事报道虽然按法律规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权利,但是,文字、图片等作品是经过新闻单位的修改、排列等编辑活动而产生的,新闻单位对其编辑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H. 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只是对新闻事实的直接记录,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使公众能够尽可能迅速广泛地了解时事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如为学习、研究i和教学目的而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还规定了“法定使用”的范畴,即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包括报刊相互转载文摘、资料,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已出版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音乐、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出版的作品等情形.
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指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作者的权利,从而损害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沈仁干在其主编的《著作权实用大全》一书中,将“剽窃”定义为“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表)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是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一种.”
所以,要避免转载侵权需注意以下几点:
1、著作权人允许转载.(一般报纸上会注明“转载请致电XXXXXXXX”)
2、注明出处.
I. 新闻报道中哪些情况适合合理使用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可以推知“新闻作品”是指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凝结着作者的独立构思和创意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发表在传播新闻传播载体上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
由此可见,时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只要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刊登、转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转载。
综上,财新报道文章亦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保护,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刊登、转播、转载的,他人不得刊登、转播、转载。财新网上的文章,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保护,事先声明未经权利人允许不许提供。
因为财新在财新杂志和财新网上的报道文章都已经明确标注“事先声明未经允许得刊登、转播、转载、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从根本上杜绝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为名,擅自转载、无偿使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