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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

发布时间: 2020-11-20 16:42:32

知识产权侵犯淘宝怎么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可能会以下列罪名处理:
1、《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40-150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九个罪名。
2、《刑法》第133、135条规定的走私罪。(我国《海关法》第19条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4、与此相关的犯罪还涉及到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等。
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重的,就有可能上升到刑法领域,会构成犯罪。在不同的侵权行为下,涉嫌构成的刑事犯罪还有可能不同,那么具体的处罚也就不一样。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犯罪方面的问题时,向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读。

㈡ 怎样才算侵犯知识产权

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版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权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㈢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刑法多少条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㈣ 为什么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摘 要: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结合型三种。从现实选择上,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历史演变过程。从未来走向上,尽管各种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统一体,但分散型立法模式应当是我国大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因为,“结合型”不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导思想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犯罪作为行政犯以及知识产权的开放性等特征都决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来的恰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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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它造福于人类,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还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拟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略作探讨。

一、各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

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则没有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犯罪。这种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当今世界较为普遍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立法模式。例如在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中,英国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07条中;美国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规定在《版权法》第506条中;德国则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刑法典没有设置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任何刑事处罚条款;意大利则由《版权法》第171条至第17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并进行了数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l19条至第124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2.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称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规定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多以此类立法方式为主。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87条、188条分别规定,没有经专利所有权人或让与人的许可而生产属于专利的产品,利用属于专利产品的程序与方法,进口、出口、出卖、推销或者以出卖为目的隐藏、接受侵犯专利的产品,并把非专利权作为自己的专利权而进行工业生产的,分别处以拘役或罚金。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则集中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中,显然也属于这种集中型的立法模式。

3.结合型立法模式

结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例如,法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在《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27条至第34条中,援引了《法国刑法典》第422条和第423条的规定。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现实考察

(一)立法演进:立法模式从分散到集中

从1979年到1997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

从1949年到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颁布期间,整个经济社会的调控模式是以计划经济为主,这种高度控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反杰出人物论”(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识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因此,当时我国基本没有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空缺版权制度。替代知识产权法的是事实上运行无效的奖励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后,我国改革开放日渐全面深入,为了保证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的可能性,我国需要从先进国家取得技术但同时面临来自技术先进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为了顾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在内外压力下,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

1.以单行刑法模式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

1982年,我国通过了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律——《商标法》,该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0条关于商标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两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商标法》修订的同时,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盗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以投机倒把罪加以处理。如1987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117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118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单行刑事法律,弥补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的不足。

2.以附属刑法模式保护专利权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专利权的犯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该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作者注)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用附属刑法的方式明确了假冒专利行为的刑事责任。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但并没有对侵犯专利权的刑事条款做出修改。

由此可以看出,在1997 年以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定相当分散,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典之外,还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导致1979年刑法典分则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已被各种决定和补充规定替代。

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由于此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即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将刑法实施十七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①]因此,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侵犯知识产权罪被集中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之中。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由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散型模式发展成为刑法典的集中型模式。

(二)孰优孰劣: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典集中规定知识产权犯罪,这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具有很多优点:第一,我国现行刑法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的内容,纳入刑法典中并设立专章,这有利于增强刑法的科学性、统一性和体系性,有利于增加刑法的威慑力;第二,集中型立法使得刑法渊源集中统一,有利于刑法罪名的系统化、集中化,有利于充分揭示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协调个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定罪和量刑的情节,增强个罪之间的协调性,从形式上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当然,采用刑法典集中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做法也有不足之处:一是集中型模式容易产生立法滞后,不能及时有效适应司法实际需要。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有限和社会复杂多变,因而不可能制定出一个包罗万象和永恒使用的法典,这就使任何法典都具有漏洞和滞后性,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飞速变化的情况下,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可能陷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如果及时修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内容,则有可能削弱刑法典的稳定性;但如果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又有可能使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因不能及时进行调整而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不能有效地发挥刑事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容易造成罪状规定的简单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规范与其依托的相关法律形成毛与皮分离的现象。[②]

相对于集中型单轨制的立法模式,采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是一个利弊共存的选择。一方面,分散型立法模式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具有适时性、灵活性的优点,立法者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及时予以制定颁布,因此,这种立法模式最能适合形势的需要。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其立法基本上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因此旧的法律频繁修订,新的法律次第产生,比如,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分别在1992年、2002年和2008年进行修订;1983年制定颁布的《商标法》则在1993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其次,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规定在同一法律中,使三种法律责任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共同构建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有效地增加了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立法内在体系的科学性。最后,分散型立法模式使得罪状的描述可以细致化,便于司法实践和操作。同时也使知识产权法规中的刑事制裁部分更紧密地与权利、义务部分结合在一起,从而大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法规的社会效果。[③]但另一方面,这种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不利于保持刑法典的体系性,容易让一个国家的刑法渊源四处散落,削弱刑法典的核心地位。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理论之争

由于知识产权的两种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统一体,因此,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集中型模式说认为,在我国集中型的立法模式更为合理,因为随着现行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完备、统一的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者现实的价值追求并已客观物化。因此,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立法和立法传统,采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似乎更为合理。[④]

主张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学者认为,采用德国、法国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从而合理地组织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反应,无疑更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值得我国效仿。[⑤]

分散型模式认为,我国当前采用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建议“将有关刑事规范分散规定在单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时完善对罪状和犯罪行为的表述,科学设立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即采用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来规定知识产权犯罪。[⑥]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未来选择

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究竟是选择集中型立法模式,还是分散型立法模式,抑或是结合型立法模式,应当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以及不同犯罪的特点来选择适用。因此,我国刑事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法定犯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通过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知识产权犯罪。其理由是:

1.“结合型”不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都以违反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为前提,因此,相应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往往会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内容的变化。如果采用在刑法典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中都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结合型立法模式,则不仅可能导致立法负担过重的结果,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由于我国没有直接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罪状与法定刑,这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法修改后,需要按照犯罪处理的情形可能会因为刑法典没有及时修订而得不到及时处罚。于是,任何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都会导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刑法典时,也必须修改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规定;否则,就容易导致各种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理解上的歧义。

据上所述,结合型立法模式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修订必须“同进同出”,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现在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立法修订特别频繁,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必然要求刑法典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共进退”,这不仅不利于实现刑法典的稳定性价值,而且也会浪费立法资源。

2.“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导思想难以实现

由于1997年修订现行刑法典的指导思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因此,“将刑法(1979年刑法——笔者注)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和军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编入刑法,在刑法中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⑦]从此开始,我国刑事立法基本上朝着集中性、统一性方向发展,意在使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犯罪。具体表现在:凡是需要增加犯罪类型与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基本上不再有附属刑法,除了一个单行刑法外[⑧],没有再制定单行刑法。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制定,表明集中型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方向选择的既定现实,但是从我国刑法典十多年的适用情况来看,集中型立法模式追求的统一完备的立法指导思想事实上是难以实现的,分散型立法模式似乎更应当是我国刑法立法的未来方向[⑨]。

第一,“统一完备”的立法指导思想被证明是难以实现的。立法者之所以会雄心勃勃要通过一部法典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为一网打尽,可能一方面在于我们过分迷信法典的力量和价值,以为制定内容全面的法典,就可以一劳永逸并且游刃有余地处理所有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可能也在于我们过分相信理性的力量,以为发挥大陆法系国家对生活经验进行归纳抽象的特长,就可以穷尽生活的全部。但从现行刑法典施行十多年来的情况看,目前为止已经有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或者增加,这充分说明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犯罪的类型会越来越多,一部刑法典事实上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犯罪。

第二,稳定性应当是刑法典的基本价值。相对于实现刑法典完备价值的难度,稳定性更应当是刑法典追求的价值,因为“刑法典是规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国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属于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⑩]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稳定性。对刑法典的频繁增删,虽然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对国民生活的恣意干涉,却影响国民的基本生活,妨碍国民的行动自由。因此,为了维护刑法典的稳定价值,真正让刑法典“垂范久远”,今后刑法立法的方向应当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将属于行政刑法或经济刑法的内容,如知识产权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否则“将本应由行政刑法、经济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纳入刑法典中,会造成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变易性的矛盾:要么因为频繁修改,导致刑法典丧失稳定性;要么为了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而不能及时规制知识产权犯罪。

3.知识产权犯罪是行政犯更适合分散型模式

在立法模式和犯罪种类的关系上,一般而言,对于刑事犯(自然犯),集中型(单轨制)立法模式无疑是更佳的选择,因为自然犯是在侵害法益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的变易性较小,有利于保证刑法典的稳定性。但由于行政犯(法定犯)所侵害或者威胁的法益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其法益侵害程度的变易性较大。因此分散型(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稳定性。

从犯罪种类而言,知识产权犯罪毫无争议地属于行政犯。这不仅表现在知识产权犯罪没有明显违背伦理道德,而且还在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授予性特点。传统的物质财产权的设定或取得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不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或核准。但是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在一般情况下,却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由主管机关的认可。例如发明人完成发明后并不能自动获得对发明的专利权,而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由国家主管机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明人才能取得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又如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只有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知识产权这种授予性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犯罪成为典型的行政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必须以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因此,行政犯具有变易性的特点决定了在立法模式上应该更适合分散型立法模式。

4.知识产权的开放性特征更适合分散型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常常修订。因此,较之有形财产制度的规范性、系统性而言,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可谓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而且新技术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其范围也不断扩大。可以说,知识产权极易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及新技术更新的冲击,也极易受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因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修订更迭,处于极不稳定和“支离破碎”的状态之中。[11]相应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范围,在短时间内也会处于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中,由于规定知识产权的法规变异性大,如果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则容易出现刑法规定严重滞后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

5.完善附属刑法是分散型立法的有效方式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更适合采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之外,通过附属刑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对某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因此,附属刑法的重点不在“刑法”上,而是体现在对刑法典的“附属”特征上。这种“附属”刑法被证明有诸多缺陷[12],因此,必须在附属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变现行的依附性规定为独立性的罪刑规范。具体而言,就是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中,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可以描述得详尽具体,法定刑也与之贴切,这可以大大便利司法操作。否则,附属刑法规范没有规定具体法定刑就不能独立,就可能因为立法修订的不同步,而形成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和分歧。以著作权为例,中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有四种[13],但是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却将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扩充为八种[14]。由于刑法典没有及时随着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而《著作权法》中又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出现了许多争议疑难问题,最终只能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15]。但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因此,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与知识产权犯罪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规定具体的罪状和独立的法定刑,可以充分发挥附属刑法规范的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创新性和及时性,确保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代化的实现。来源:http://www.szcid.com

㈤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罪名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㈥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等。(发起方式:被侵权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2、没收没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发起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㈦ 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会触犯刑法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㈧ 刑法侵犯知识产权规定的侵犯罪有哪些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1、无权源
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
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
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1)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2)非法出售
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非法制作
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并随之变更而变更。所以各国此类犯罪的对象构成有所差异。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采纳了狭义的知识产权的标准,但同时又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部分广义内容。但范围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对象构成较为丰富,其中某些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其一,商标相邻标志
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来标志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文字和图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装模、商号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对商标相邻标志的侵权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台湾刑法典很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商号罪;下及伪造商标、商号罪、虚伪标记商品罪等4种犯罪。中国除对极少数酒类实行全包装保护之外;其它的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装演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有关商标权侵权的犯罪一节应该相应地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使刑法内容进一步规范化。
其二,邻接权
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立法并未衔接,因而,不能适应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却有相关立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㈨ 考中国政法的研究生,知识产权或者刑法,哪个就业好一些,考知识产权法的可以进检察院吗

个人觉得复知识产权专业制应该比刑法专业更容易就业,刑法专业的人太多了,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知识产权属于民商领域,如果能学有所成,将来无论是做律师还是顾问都非常的不错,,当然,你要你学的是法律专业,都可以报考检察院,目前报考检察院是没有专业类别限制的,希望能给你写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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