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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18:47:17

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当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而买受人又未按照约定向出卖人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出卖人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呢?一般而言,大约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我认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关键的问题是买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余货款的能力。如买受人在资金上已陷入危机,此种方式已不可取。因为即使能胜诉,你获得的也只是无法履行的一纸判决文书而已。在该情形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法院能否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保全。有些学者认为不可以,原因在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认为,应该保全,特别是针对标的物为动产时。因为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但该所有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认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完全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擅自将该标的物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如此一来,出卖人的权益将很难保障。
其二,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折旧费用。该种诉讼请求的提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对于该种诉讼请求的依据则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这是基于物权,有人认为这是基于合同的解除。我认为这是基于二者的竞合。首先,在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卖人欲取回该标的,必然要终止该合同,自然解除合同应是当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具有了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故我认为这是二者的竞合。

② 《买卖合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回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答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③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在什么时点,从出卖人转移给买 受人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④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提起何种诉讼请求

当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而买受人又未按照约定向出卖人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出卖人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呢?一般而言,大约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我认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关键的问题是买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余货款的能力。如买受人在资金上已陷入危机,此种方式已不可取。因为即使能胜诉,你获得的也只是无法履行的一纸判决文书而已。在该情形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法院能否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保全。有些学者认为不可以,原因在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认为,应该保全,特别是针对标的物为动产时。因为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但该所有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认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完全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擅自将该标的物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如此一来,出卖人的权益将很难保障。 其二,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折旧费用。该种诉讼请求的提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对于该种诉讼请求的依据则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这是基于物权,有人认为这是基于合同的解除。我认为这是基于二者的竞合。首先,在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卖人欲取回该标的,必然要终止该合同,自然解除合同应是当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具有了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故我认为这是二者的竞合。

⑤ 买卖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

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者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者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⑥ 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主体不一致。此种制度的最大缺点在于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做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确认该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则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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