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著作权
A. 于正抄袭门的宣判之后
百余编剧力挺判决
国内编剧界一直密切关注此案动向,曾有一百多位编剧联署声援琼瑶。一审判决书宣读之后,汪海林、赵冬苓、六六等多名编剧发微博力挺琼瑶和法院判决。编剧汪海林发文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三中院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在法律层面有疑难问题,包括思想和表达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改编和合理借鉴的界限的划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具体元素。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特定的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这些在以往案件中是不多见的,但在本案中有集中的体现。它提出了很多著作权保护客体中更细层面的内容,比过去传统的整体作品的比对更深入了一个层次,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由哪些构成。
至于案件的意义,法官认为本案在著作权法问题上以及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上,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可能会对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而在编剧领域,更鼓励原创,不要有互相抄袭、改编等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发生,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 于正工作室公开发表声明,声明中表示“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B. 为什么说琼瑶诉于正案是著作权法的胜利
因为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法院判决琼瑶胜诉,禁止侵权作品传播,让侵权作品文化之风得到很好的遏制,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禁止传播实际上就宣告了侵权作品的彻底死亡。这在之后对待文学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中,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C. 于正还买下了哪几部穿越小说的著作权
没有吧。但是据说宫是有第二部、第三部的。他一般自己写,当然水分比较大。
D. 大家怎么看待琼瑶和于正关于版权之争。
门诊问题:从《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看著作权法应否对“思想”加以保护
门诊专家: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侯仰坤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
◇《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从故事框架到内容都有雷同
◇判断是否抄袭侵权,主要适用“实质相同+接触”原则
◇故事梗概和故事情节属于作者的构思,不能与表达形式分开
◇有些法律条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存在理解差异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有些是属于翻译的问题,毕竟国际公约不一定能完全准确地符合中文理解
◇故事情节是一部作品的灵魂,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就琼瑶和于正的著作权纠纷而言,如果琼瑶的反映完全符合事实,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近日,台湾作家琼瑶通过微博发布《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认为编剧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她的旧作《梅花烙》。而于正否认抄袭,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湖南卫视也始终没有作出回应。对此,有人认为,于正的作品属抄袭,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但也有人认为于正的新剧没有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
正值第14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就“思想”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副教授、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
两部作品是否存在雷同
记者:《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内容是否雷同?
侯仰坤:我比对发现,《宫锁连城》中出现了大量《梅花烙》的内容。
从偷龙转凤的故事情节和基本内容看,《梅花烙》中,王府的福晋为了能在侧福晋之前生下儿子,避免失宠,把自己刚出世的女儿送出,偷偷换回一个男孩来冒充自己所生。为了日后辨认,在女儿的右肩上烙下了一个梅花的印记。在《宫锁连城》中,将军府的福晋也是为了赶在侧福晋之前生下儿子,避免失宠,把自己刚出世的女儿送出,偷偷换回一个男孩冒充自己所生。而其女儿左肩上有一个红色的长条胎记,为日后相认提供依据。
从被送出去的女孩的职业身份看,《梅花烙》中,被送出去的女孩(白吟霜)成了一名江湖艺人。《宫锁连城》中,被送出去的女孩(连城)也成了一名江湖艺人。
从男孩与女孩的关系看,《梅花烙》中,被偷换来的男孩生长在王府里,拥有显赫的家庭背景,却偏偏与身处社会下层的卖唱女白吟霜产生了爱情。在《宫锁连城》中,被偷换来的男孩生长在显赫的将军府里,奇迹般地爱上了流荡在社会下层的江湖女孩连城。
从皇帝下嫁公主的情节来看,在《梅花烙》中,正当换来的男孩与被送出去的女孩产生爱情时,皇帝突然决定要把公主嫁给这个男孩。而《宫锁连城》中,正当换来的男孩与被送出去的女孩产生爱情时,皇帝也突然决定要把公主嫁给这个男孩。
从男孩新婚之夜的故事情节来看,《梅花烙》中,男孩在新婚之夜不与公主圆房。《宫锁连城》中,男孩在新婚之夜也不与公主圆房。
从被送出去的女孩做了使女来看,在《梅花烙》中,为了帮助“儿子”,福晋冒险把送出去的女孩白吟霜接进王府做了丫头。在《宫锁连城》中,为了帮助“儿子”,福晋冒险把送出去的女孩连城接到府中做了婢女。
从女孩成为姨太来看,在《梅花烙》中,接进王府的女孩最终做了偷换来的男孩的姨太。《宫锁连城》中,接进将军府的女孩也做了偷换来的男孩的姨太。
在公开信中,琼瑶提出,在故事情节的主线方面,《宫锁连城》在有关偷换来的男孩、送出去的女孩、公主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三位主人公的出身背景,社会身份、主从关系、情感交织和变换等故事情节上,都与《梅花烙》完全一致。在故事情节的支线方面,《宫锁连城》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相关内容,除了姓名改变以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中的一致。
记者:为什么说类似内容构成抄袭而不是像于正所说的“巧合”?
赵虎:理论上讲,巧合是有可能发生的,比如两个人想法相同,都独立创作出了相同的作品。但是这个比例非常低。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适用“实质相同十接触”的原则。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那么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前一作者的作品从来没有出版过,自然没有接触的可能性。但是像琼瑶的《梅花烙》脍炙人口,当存在内容实质相同的时候,推脱为“巧合”、不存在“接触”,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人信服的。
此外,侵犯著作权有程度之分,有的抄袭多,有的抄袭少。抄别人多的,侵权严重,抄别人少的,侵权轻微。抄多抄少属于定量的问题,并非侵权的定性问题。抄袭的数量是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的时候考虑的。有人认为,抄袭20%以下不构成侵权,我不敢苟同。如果抄的是《白鹿原》,20%可能已经上百页了,怎么能说不属于抄袭,不构成侵权呢?
抄袭他人“思想”构成侵权吗
记者:有人认为,故事情节、故事梗概是作品的一种框架,属于“思想”而不是“表达形式”,而“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种观点有何依据?
赵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多次根据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判断。
侯仰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公共信息司司长克洛德·马苏耶在其所著《伯尔尼公约(1971)指南》中指出:“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我国是《伯尔尼公约》和WTO组织的成员国,当然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应当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就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
记者:琼瑶说,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主从关系,支线中的人物关系,某些细节等相同。如何区分这些是“思想”还是“表达”?“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呢?
赵虎:有人认为,琼瑶所述属于“思想”,不属于“表达”,甚至举出了“太阳冉冉升起”和“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的例子。就这个例子而言,如果就是这么简单两句话,自然不会构成侵权。因为一般单句话构不成作品,没有著作权。但是,如果琼瑶有一本书,别人用这种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又写了一本书,还不构成侵权吗?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已经认定,赤裸裸的同义词替换肯定是侵权的,别说同义词替换了,不同表达形式的替换也会构成侵权。一个人写了一本书,另一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这本书拍成了电影,具体的文字和电影画面肯定无法一一对应,但也构成侵权,至少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因为所讲的故事是相同的。将“表达”仅仅局限于文字的具体表达,属于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机械理解。应该说“思想”和“表达”一般情况下是清晰的,但要将两者截然划分却很难。一个作品的主题肯定属于思想的范围,具体的语言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表达的范围并不止于具体语言的表达,情节设计、人物关系也往往属于表达的范围,故事的梗概有可能要进入思想的范围。要把思想和表达完全区分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琼瑶与于正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而言,我认为,其中琼瑶指出的人物关系、背景、发展趋势和细处描写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记者:法律不保护“思想”的做法对吗?
侯仰坤: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指什么,“思想”又指什么,长期以来争议不断。学生们都是在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下背诵、理解这一观点的。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违背客观规律。因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形式和内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任何一部作品都是内容和表达形式的组合体,内容是在具体的与之相对应的形式的组建过程中诞生,并依据这些形式而存在。具体的形式也都是按照内容所需求的条件和规律构建的,并且为所构建的内容而存在。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故事梗概”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与作品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事件密切相连,不可分割。故事情节是一部作品的灵魂,因此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以该事件为例,我分析发现,《梅花烙》中的故事情节恰恰能反映出作者的创作内容。
首先,在主人公方面,琼瑶设计了王爷、福晋、偷换来的儿子、送出去的女儿、公主五位主人公,然后为他们设计了各自身份、性格特征、相互关系等内容。显然,这些内容都是琼瑶经过潜心思考和构思的结果,体现着她的创作特点。
其次,《梅花烙》中围绕着几位主人公所发生的一系列故事情节,更是作者独具匠心的构思和创作的体现。创作的核心在于构思,然后把构思的内容表达出来,在表达的过程中也有构思。构思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反复进行设想、选择、取舍、思考、斟酌、推敲、对比和掂量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最花费创作者心血的过程,也是最能够体现创作者艺术水平和创作能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对应的劳动成果就是作品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小说作品中精彩的语言描述和准确的语言表达都发生在对构思的表达阶段,构思和表达相比,构思更重要,因为构思而来的故事梗概和故事情节才是一部作品的核心和灵魂。抄袭他人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就是在盗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再次,对于构思过程在创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对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可能有人并不重视,他们认为这些家庭争斗和儿女情长不属于独创。但这种观点忽视了创作的基本过程和基本特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如果给10位作家提供下列一个题目“请以‘王爷、王爷的夫人、偷换来的儿子、送走的亲生女儿和公主’作为主要的主人公创作一篇小说”,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只要他们都是独立创作完成,那就一定会创作出10部故事情节不同的作品来,这样的结果才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也才是真实的。
记者:法律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吗?
侯仰坤:其实,有些法律条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存在理解差异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有些属于翻译问题,毕竟国际公约不一定能完全准确地符合中文理解;有些则是该问题的本质已经不属于法律领域而属于哲学领域,像这里涉及的“表达形式”和“思想”的问题,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哲学问题。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中陈述了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内容并不是没有形式的,反之,内容既具有形式于自身内,同时形式又是一种外在于内容的东西。”“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这种相互转化是思想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所以,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国际条约,也要适时调整国内法律。
如果确认抄袭,侵犯哪些权益
记者:如果于正作品构成抄袭,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其侵犯了对方哪些权益?
侯仰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作者琼瑶享有下列权利: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修改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否则就侵犯她的修改权;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依据原有的小说续写续集,或者利用原有小说特有的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编造或者演绎创作新的作品,否则就侵犯其改编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歪曲、丑化或者篡改小说中原有主人公的形象和已有的故事情节,否则就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承担侵权的法定责任。个人认为,《宫锁连城》直接侵犯了琼瑶女士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赵虎:就琼瑶和于正的著作权纠纷而言,如果琼瑶的反映完全符合事实,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事说明,保护知识产权依然迫在眉睫,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有二审么
一、有二审。
二、审判结果:
一审: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
二审:2015年4月8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
F. 于正抄袭违反了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图节选自 琼瑶诉于正案判决书)
G. 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
长达8个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论。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刊登致歉声明,并停止传播、发行和复制《宫锁连城》。
宣判后,琼瑶激动不已,发微博称“泪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于正则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看点
1、琼瑶是否有权告?
庭审中,于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对此,琼瑶方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2、于正到底抄没抄?
于正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最大的看点。
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12月5日开庭时,琼瑶方还列举了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
相对的,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在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在12月5日的庭审上,于正方称《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数量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21个桥段中有3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9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琼瑶就这些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这些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剩余9个桥段,为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情节,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这些桥段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3、到底应该赔多少?
琼瑶的诉状中,被告不仅有于正,还包括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方表示,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已形成稳定收益,据此索赔2000万。
但于正方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琼瑶诉讼请求。
法院在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推定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但琼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情况和琼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声音
琼瑶方 知识产权胜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刚刚宣判,琼瑶就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琼瑶在微博中写道:“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随后不久,琼瑶又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最正确的评价。琼瑶还预告自己将在下周一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从5月立案到宣判的8个月时间里,琼瑶本人经历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决符合琼瑶的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曾谈和解,要上诉
于正则通过于正工作室发表了对判决的观点,称“于正与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王军律师透露,于正曾私下向琼瑶求和解,但并未让人看到诚意。记者为此向负责处理此次诉讼事宜的公关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求证。对方表示,的确有过和解,但是不是与琼瑶律师谈和解。于正和解谈的是对琼瑶的敬意,不是歉意。
开庭时,王军曾提出,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过亿。对此,刘先生表示,收益问题不太好回答。
众编剧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通过微博发声,支持琼瑶。
编剧汪海林发微博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的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此外,《蜗居》《心术》等电视剧的编剧六六也发微博表示:“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相似桥段
琼瑶起诉列举了21个桥段,指证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最终法院认定其中9个桥段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
被认定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桥段举例:
1.偷龙转凤。《梅花烙》中,福晋倩柔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皓祯,当做自己的儿子。而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白吟霜。《宫锁连城》中,王琳饰演的福晋无子,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富察恒泰,被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宋连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祯被皇帝许配了兰公主。《宫锁连城》中,富察恒泰被皇帝许配了醒黛和硕公主。
专家说法
500万赔偿并不算高
昨天晚上,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法律师许红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识产权类案件。
据许红亮分析,知识产权类案件,并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远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以本案为例,一旦认定于正等多方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要综合考虑涉案剧的收益、传播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的判决里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确定500万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500万的赔偿数额虽然绝对数字比较大,但在知产类案件里并不大。特别是《宫锁连城》这部剧,传播范围广泛,收视率高,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大,其收益肯定也远远大于500万元。由于此类案件在具体的法律里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补偿标准,因此没法说500万元是否是顶格判处。
许红亮说,从判决的意义而言,虽然于正一方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该案也具有标杆性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该案体现了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抄袭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来源:京华时报)
H. 于正和琼瑶那次抄袭是在几几年
抄袭行为发生时间是2012年,打官司是在2014-2015年
于正(原名余征)抄袭琼瑶(原名陈喆)事件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1992年10月 琼瑶完成《梅花烙》剧本
1993年6月琼瑶完成《梅花烙》小说
1993年10月电视剧《梅花烙》播出
2012年底 于正完成《宫锁连城》剧本
2014年4月《宫锁连城》电视剧在湖南卫视播出,琼瑶观看后认为该剧故事架构和大量核心情节如偷龙转凤等抄袭其作品《梅花烙》,随即起诉
2014年5月 北京中院受理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 法院一审宣判琼瑶胜诉,下达(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判令于正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于正不服上诉。
2015年12月 北京高院下达(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事件经过可以去看一下判决书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什么规定吗
不是你写的每一个字,著作权法都保护
核心定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什么是表达?
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例-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的判决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陈喆(琼瑶本名)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4)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什么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决中,有3个情节被判为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分别为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情节14“纳妾”、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
对于其他作者来说,也有启发意义,值得探索一二。这些情节内容来看,基本基于社会现实、历史风俗和人之常情。没有独创的表达,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上诉成功的重要关键
a.人物关系对比图
b. 相似情节比对表
c.情节排布与推演过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过程一致,部分情节顺序差异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节内在逻辑和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仍然是实质相似的)
d.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e. 受众对两个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网站的观众调查也被法院列作参考。有极高比例的观众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高度相似。)
这些都是在侵权认定中衡量的关键因素,作者们在维权时可以充分利用。
0费用,在线申请版权保护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体系,是面向互联网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创新体系。创作者可快速获得数字版权唯一标识即即DCI码、DCI标和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从而促进维护版权交易的安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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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于正侵权案败诉为什么3年不道歉
2018年4月26日, 2015年琼瑶起诉于正侵权后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但是3年过去了,于正始终未履行判决结果,并没有主动公开道歉。2018年1月,北京三中院受案审理琼瑶申请执行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并公开执行细节:
2月,法院送相关法律文书到于正公司,被前台拒收;
3月,于正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到法院接受谈话;第二次时称在和琼瑶方协商和解,琼瑶方拒绝和解,要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