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独创性
A.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独创性的保护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B. 著作权的独创性判断问题
不具独创性。
对独创性的界定,不在于是否存在类似的其他版本,也不能说只要不是抄袭剽窃就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创造性,至少作者要通过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表达。
尤其是这种摄制品,法律是有规定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作品”含义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五条第(三)项“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可见,人用摄像机摄制的录制品分成两种,一种被视同为电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一种被称为录像制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两种录制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题目所说的这段录像,应该属于后者录像制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摄制过程中加入了人的思想创作和表达。一般这种作品都是导演、演员、道具、服装、音乐、灯光等大量元素的组合,即便是不含上述元素的纪实作品,也有拍摄者选择拍摄角度、方式、镜头处理、剪辑等等智力劳动的存在,而这些智力劳动对作品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人拍摄出来会有不同的效果。
而“录像制品”区别于作品的关键就在于,录制者没有加入自己的思想表达,只是对客观事物的机械记载,没有任何选择、剪辑、组合等创作活动在内,
对此,请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作品。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不适用本解释。
上述解释就明确了记录现场的机械录制是没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从题目的描述来看,强调了几点:支架架起摄像机,对着路口,自动拍摄,整个过程没有人的干预,是一种机械的记录,没有独创性,不应属于作品。
C.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技术创造性标准有何差异
1)两来者的保护对象不同源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D. 专利权的创造性,著作权的独创性,商标权的显著性三者区分
一、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3)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 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 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 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⑸ 保护的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 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 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著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
(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⑷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⑸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适用于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适用于工业生产领域。
E. 如何理解“独创性”在著作权中的意义
我认为:首先有新的创意,中心思想要新,而非人云亦云;其次,如果是文字著作权的话,使用的句子是自己写出来的,而不是从网上或者资料上照搬来的。
F. 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定义作品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载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必须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观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并具有适度创作高度的表达方式。 首先,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第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第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
G. 著作权登记问题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创作意图
创作意图就是写作的目的,独创性就是不是抄别人的,有自己想法
H. 专利权和著作权独创性的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有可能和著作权发生冲突
I. 如何判断著作权中的独创性
你好,
首先,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第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第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