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
㈠ 俄国农奴制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了吗
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
农奴制改革既没有改变封建专制政权的阶级实质,也没有改变地主土地占有制。贵族地主继续掌握着国家政权,照旧控制着大量土地。地主的土地占有制是农奴制残余的经济基础。根据1877—1878年的统计,在欧俄49省的9,150万俄亩私人土地中,有7,300万俄亩以上的土地,即约80%的土地,是属于贵族的。
改革没有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相反,农民的土地被地主割去了1/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40%以上。同时,地主霸占良田和整块的土地,将零星土地和沙地分给农民,地主的土地还像楔子一样楔入农民土地之中,致使农民不得不以高价租种地主的这种楔形土地。
其次,工役制农奴经济是封建农奴制残余的另一表现形式。八十年代中叶,在欧洲43省中,17个省是工役制农奴经济占优势,7个省是混合制经济占优势,另有19省是资本主义经济占优势。可见,工役制农奴经济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在缺乏土地的情况下,为了使用地主耕地、牧场和草地,被迫以最苛刻的条件向地主租佃,接受工役制剥削。
工役制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不同。它的基础不是私有主的资本,而是土地;不是自由雇工,而是带有高利贷性质的盘剥。工役制是徭役制的直接残余,是从徭役制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形态。列宁在分析工役制时指出:“工役制的实质就是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牲口耕种地主的土地,从而得到一部分货币报酬和一部分实物报酬。”
封建农奴制残余,使农民在改革后仍然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他们政治上仍然受压迫,经济上照旧依附于地主。他们承担着赎金、贷款利息和赎买手续费的盘剥以及土地税、自治税和村社捐税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的重压。因此,广大农民仍然常年在饥饿线上挣扎。
尽管如此,1861年农奴制度改革毕竟加速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使资本主义在国民经济许多部门中得以确立。俄国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状态。所以列宁认为,“1861年2月19日标志着从农奴时代中成长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的俄国的开端”。
俄国的专制制度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广大劳动群众仍然缺乏基本的民主权利。沙皇俄国的近代化步伐依然沉重而缓慢。
㈡ 在古代中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
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段诗句,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果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是不容置疑的。
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并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
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㈢ 农民土地.山林,应归农民所有权
1.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2.农民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权属属村集体,农民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3.树木属于地上附着物,若有林权证书,就是私有财产
㈣ 农村土地所有权有几种
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农村土地主要是集体所有,但也有个别地块由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为国有。
集体所有主要有三种形式: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有村民委员会机构的农民集体,大致相当于过去的生产大队。行政村与自然村不同,按两者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行政村,即一个自然村为一个行政村;二是两个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设一个行政村;三是一个大自然村设立几个行政村。(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内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全乡(镇)性的,包括乡(镇)全体农民在内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乡(镇)企业。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代表全乡(镇)农民的意志,对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之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组织机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3)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组织。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体,一些地区相应建起了村民小组。这种村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各个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政村内的各个自然村时,可以分别确权发证;如果同属于一个自然村,根据土地详查成果,对权属界线较难划清,特别是宅基地等村内土地,相互交叉的情况相当普遍,单独确权发证比较困难的,可在一个土地所有证的所有者栏内填入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并不做具体分割。
㈤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吗
集体土地所有者有三个:村集体、村内小组、乡镇集体。
㈥ 为什么农民应该获得土地所有权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㈦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征用土地
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改革的不同在于 A,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 B,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A.
㈨ 1978年农村改革以后农民获得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农业生产经营权
严格来说,是经营权,但受物权法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准所有权。还可以从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面,也可以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