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实际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应该符合相关规定,而且由政府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因此广义的转让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转让是狭义的,不过是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做出决定的一种情形
2.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什么方式
国家什么时候收掉慌片子地和沟坑
3.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4.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5.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国有出让用地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
《物权法》第l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甩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条:农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为了保证“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法律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且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和住房历来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几千年来农民对土地有极大的依赖性,限制宅基地转让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确须转让的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切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从农民或村集体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如需购买,则应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体征地,再向需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出让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纳。只有这样经过合法程序建房才会取得合法财产权,否则属违章建筑。政府有权予以没收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论在城镇或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发生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房屋是可以发生继承的。而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或称“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转移(包括买卖、继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是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会福利性,同时带来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的考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又需要规定限制。“房地一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继承人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之所有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继承的结果。如果房屋灭失,则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权。
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发生权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对于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发生流转、消灭的,依据《物权法》第l55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定纷止争。
【相关案例】
甲因迁居到小城镇,遂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邻居乙(乙在农村并无宅基地)。几年后甲觉得还是住在农村比较惬意,希望能申请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门驳回了甲的申请。问:甲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本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甲和其邻居乙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且买方并无其他宅基地,因此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建议进城务工的人慎重出卖在农村中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屋居住。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回。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答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宪法》第十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6)国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的条件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7.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买卖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7)国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宅基地和房屋的区别
1、土地性质:
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传统的房产证特指拥有买卖权的国有土地。
2、土地的获取方式:
农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没有交钱,直接按人头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则,最迟2027年将到期。而又极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钱获得的图责任土地,房产证的土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拍卖拿到的,所以必须交钱。
3、土地的发证机关不一样:
宅基地的证件由乡镇确认,房产证的地至少县级以上的国家土地局来核发的。
有关2016年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参考资料:网络-宅基地
8.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法明确了任何宅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事宜适用土地法的规定,非常明显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就是县政府批准。
9.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才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实际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应该符合相关规定,而且由政府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因此广义的转让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转让是狭义的,不过是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做出决定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