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
⑴ 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传统知识(TK)领域内的一大挑战不是缺少适当的术语,而是现有术语含义和内涵的变化多端。许多在本领域用于描述对象的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含义并不相同。而且,由于词语在具体的局部的上下文中拓展出非常具体的含义,对特定语境中的词语进行翻译常常是困难的。 因此,不同的传统知识国际论坛和进程使用不同的定义也就不奇怪了。
本术语表并非意在解决这些语言差异问题或为未来的术语使用提供一个标准表述,它仅仅是对WIPO秘书处赋予特定词语的含义进行描述。所有的词语在以前的WIPO调研报告(Fact-Finding Report)、《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中都已记述。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
遗传材料Genetic Material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食品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专门权Sui generis
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also Biodiversity)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常简写为“biodiversity”)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技术”定义为: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工艺过程。
●遗传材料Genetic Material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材料”定义为: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指诸如发明、工业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符号以及名称和形象的智力创造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建立WIPO公约第2条(viii)中予以定义,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声音记录,和广播;
一切人类尝试领域中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与商业标记;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以及
其他一切得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权利。
以上最后一段表述清楚的表明,知识产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得自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而不在知识产权现有分类之内的成果和内容。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地理标记(来源的指明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2条);
著作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图,绘画,摄影和雕塑,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建筑设计。相关权(亦即邻接权),包括表演艺术家基于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制者基于录音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相应权利。另外,植物品种也可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植物培育者权利制度得以保护。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2条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任何具有实际或潜在食品和农业价值的源自植物的遗传材料。
●Sui Generis
Sui generis是一个拉丁语短语,意为 “独特”。例如,一项sui generis制度是专为满足某特定事项需求而创设的制度。对制定适用于传统知识保护的sui generis制度的呼吁,时有耳闻。这将意味着一项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截然不同的新制度,或者是一项新知识产权或类知识产权制度。
Sui generis知识产权已有数例,诸如作物培植者权(得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91)》)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得自《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在传统文化表达领域, WIPO-UNESCO 《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规定了对于民间文艺表达的sui generis保护。
●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在WIPO-UNESCO《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中,WIPO使用“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一词。
该示范法第二条规定,“民间文艺表达”理解为反映了一国社区的传统艺术期望的产品,该产品是由被该社区或个人发展或保存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元素所构成的。
该示范法仅适用于艺术遗产。这意味着,其他的对象,包括传统信仰、科学观(例如传统的宇宙观),或者仅仅是实践惯例——而非其可能具有的传统艺术表达形式,并不在所说的“民间文艺表达”定义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艺术遗产是以最大的范围被感知,涵盖了任何涉及审美感知的传统遗产。口头表达、音乐表达、行为表达和有形表达皆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独特要素构成并成为受保护的民间文艺表达。
该示范法对于最为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类型也给出了说明性列举,依照表达形式细分为四组如下:
语言表达(口头),诸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和谜语;
音乐表达(音乐),诸如民歌和民间器乐;
(人类肢体的)行为表达,诸如民间舞蹈、戏剧和宗教仪式的艺术形式;以及
与物质对象一体化的表达(有形表达),诸如图、绘画、雕刻、雕塑、陶器、瓦器、镶嵌、木工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篮筐编织、刺绣纺织、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
为完成WIPO于1998至1999年进行的调研任务,WIPO秘书处使用了以下“传统知识”概念:
“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基于传统”是指代代相传、被视为隶属于特定人群或地域、并不断随环境变化而发展的知识体系、创造、革新和文化表达。传统知识的类别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学知识;医药知识,包括相关的医药和治疗方法;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以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设计、传说和艺术品为形式的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语言要素,诸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以及,活动的文化财富。排除于传统知识之外的是那些并非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中得来的对象,诸如人类遗迹、一般语言和其它类似的广义“遗产”元素。
其后,对于传统知识和技术秘密(指狭义的传统知识)的技术形式以及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这两方面,由于其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和政策问题,引起了WIPO工作对此更多的独特关注。
2002年5月,在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的构架下,对在一系列国际论坛和进程的范围内能够和已经归于术语“传统知识”的各种含义,WIPO秘书处进行了全面回顾:见于“传统知识——实用术语和定义” (WIPO/GRTKF/IC/3/9)。
⑵ 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⑶ 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
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并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⑷ 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模板、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本人已经阅读并清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我同意在企业工作、任职、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单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单位条件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且向企业缴还、归档有关研究资料和成果、实物。
我将遵守上述之承诺,并愿意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享受有关的权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所属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⑸ 知识产权的许可制度是什么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授权人(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分为三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1、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即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独占许可一般在商标与专利领域应用,因其苛刻的限制使用条件,为此受让方要支付较高的使用费,同时享受技术、品牌优势带来的市场优势。
2、排他许可(sole
license)。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引进方利用其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项技术的权利。其限制程度比独占许可低,比普通许可高。
3、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同时,本人仍然保留使用权,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的权利。这类许可费用较低,也容易导致某一地区恶性竞争局面的出现
知识产权许可制度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许可为中小企业(作为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提供了在任何地方开展业务的各种发展机遇。例如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就能够将业务拓展到合作方的经营范围并保证获得稳定的额外收入。而被许可人则能够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分销和推销各种商品和服务,同样的知识产权可以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