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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0:40

❶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21世纪以来互联网一直在不停的飞速发展,这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时代使得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这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该怎么保护网络著作权呢?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授权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关于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❷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去实施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去实施?在立法保护方面,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去实施主要保护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进行了修改。互联网时代,涉及版权问题更加繁杂,因为互联网的便捷,让一些学术、影视等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媒体也常有报道。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鼠标点点、键盘敲敲,复制黏贴人家的成果分分秒秒就成了某些剽窃者的囊中之物,不仅让原创者苦不堪言,也大大地败坏了网络原创的风气。因为维权难,有的原创作者选择忍气吞声。殊不知,这样的容忍反而助长了互联网原创权益推进的难度,比如有红极一时的网络小说,竟是借助专门的网络数据库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拥有海量用户的媒体平台,自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既没获得授权也不标明来源。这些剽窃者打折擦边球,就如网络毒瘤,在原创与剽窃之间不断吞噬着原创的版权,为自己的不劳而获谋取多重效益。

❸ 自己的著作权该怎么保护

如何保护我的著作权
现如今网络发达,随笔记录的平台也有很多种,作品被抄袭还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我们如何保护我们的著作权呢?
第一:公开发表文章,这个样子就意味着你的文章是有著作权的,而且发布在报纸或者是网站上,这些都是会受到相关网站的保护的呢,所以这一块还是比较的重要的呢,也算是一个保护的方法了!
第二:找一个好的出版社出版,这个还是很重要的呢,不仅可以给我们带来收益,也是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商机的,虽然这也算是一个保护的方法吧,至少可以保证不被盗走!
第三:和自己的同行保持一定的距离,你不想让自己的东西被抄袭,就自己也是要小心一点,保护自己的东西,尤其是那个让自己更加的优秀,让文章变的更好,才是王道!
第四:如果是网络作品的话,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到底是不是你的作品了,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发布,都会有相似度检验过的,所以别害怕这个,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袭,那就可以举报了,现在都是可以的!
第五: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来说正式的网站,是会对你的版权进行保护的,那么我们就一定要在登记注册的时候,要好好的研究这些东西,不得不说这个还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块!
第六:版权登记中心去登记自己的资料,不得不说啊,我们一定要好好的研究这个,毕竟是关于自己的文章,自己付出去的努力得到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一定要好好的保护自己的东西,最好的也就是去登记了!
第七:如果是在网络上发布的文章的话,建议使用的图片上都打上我们的那个水印,现在很多自媒体工作者也都是这样的,会在那个上面打上水印,这个样子会好很多的呢!

❹ 我国现在有哪些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件时涉及著作权纠纷电脑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5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解释涉及对计算机的某些问题著作权纠纷”进行修订如下: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解释的著作权纠纷。
相应的调整,按照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的决定涉及著作权纠纷的电脑”命令,重新发布。
BR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著作权纠纷解释

司法解释第11号[2006]

(2000年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1144会议在适用法律下的1302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以上的计算机解释的决定“的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超过计算机应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决定(b)第二次修订本)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公务员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该法的一般原则这种情况下,一定适用法律的解释如下: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施侵权起诉侵犯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的位置可以被视为侵权。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类型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第三条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范围,但中的原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和可以被复制在一些有形形式其他知识产权的创造,人民法院应当是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民法,进行调查和其他演员,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文章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或确实有证据版权拥有者的警告,但不采取删除的侵权内容的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130的一般原则民法的规定,举行他们的共同侵权责任的网络用户。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持有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果他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第106条的一般原则,依法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任何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设备或材料,上载,传播,提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第47条(f)款的规定,被调查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文章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警告,要求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信息,不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明侵犯版权的所有权证明,应视为未发出警告或提出请求请求
版权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产生的证明,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第50条的规定,在诉讼前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证据确定,保存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八网络服务供应商,版权拥有人的证据的警告,并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版权拥有者被控侵权虚假的指控侵权人请求补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的法令,警告人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❺ 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❻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是越来越多,那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的就看看下面了。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一方面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绝大多数网站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会起到限制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有些图书馆将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上网传播,如果要求图书馆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会妨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作的繁荣,只有创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网上传播,才有作品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这时,社会公众的利益才真正能够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同任何智力劳动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权保护正是为了保证为创作的投入能够收回。这种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创作源就会逐渐枯竭,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因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在电子商务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于是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底对此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1月起实施。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应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尽管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其规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❼ 我国颁布了几部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了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部。

国家和网络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介绍: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实施,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实施时间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介绍: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介绍:2017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部应急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7)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❽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有哪些简要的概述一下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
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进行了修改。
综上所述,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拟议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行政保护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刑事保护的刑法、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❾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在立法保护方面,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那么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网络版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进行了修改。

❿ 在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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