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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02:45

Ⅰ 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公租房五年之后可以买卖。

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

在未来几年,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1)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公租房五年内不准交易:

相关规定“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王育生说,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那此外,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Ⅱ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1月15日,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公租房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而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有四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公租房实际需求;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暂行办法》指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租房资产卡片。
此外,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保障对象使用公租房资产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约定使用资产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Ⅲ 房产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一样

房产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不一样。

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子都是公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种使用权是从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这种使用权允许使用权者或者是公房的承租者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通过特定的方式转让或者是交换房屋的使用权。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房产市场中也存在,因为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购房者购买。

(3)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一、权益无法保障

在正常居住情况下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布置装修都随意,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异就出来了。一但遇到房屋拆迁、回收,将面临房财两空的囧境,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产证是个人拥有房产的凭证。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法入户口,也没法获得其他权利。

二、无法转变为产权房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通常是因为政策原因受到优惠,所以要想从没产权的房屋转变为有产权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能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的可能性极小,难度极高。

三、无法办理贷款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是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所以必须一次性全款付清,并且双方的合同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这会增加购房者的压力。从卖房者的角度看,买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会采取怎样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这些会导致在使用权房的转让中出现不少的问题。

四、户口问题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无法解决购房者的户口问题,有可能买卖双方交易的时候,购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对方如果不迁移户口,或采取种种方式拖延,为了拿到全额房款。到时候即使已经住进来了,但是由于现在的户主不同意,而无法将户口迁移进来。

Ⅳ 住房公积金是不取好还是取了好,买房有什么优势

当时是不要取好。

优势:

比如我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卡里有1万元,那么我就可以贷10万,买房的话公积金贷款首先是手续简单(容易贷到)。

而且公积金的利息要比商业贷款的利息少2个点,别看着两个点,因为贷款总金额的基数和年限比较大,2个点的利息能为你省很多钱呢。而且钱放在公积金卡里就相当于存在银行而已,不着急用钱的话不建议取。

(4)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Ⅳ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一、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资料(以贵州望谟县为例)

(一) 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 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Ⅵ 公租房所有权是户主还是承租人

公租房是政府承建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承租提供住房保障的特殊房屋,不同于商品房,公租房的承租人和过户只有承租使用权。

Ⅶ 北京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等。

申请人因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中直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7)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流程:

1、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2、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3、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Ⅷ 公租房的所有权及年限

公租房一般是没有来所自有权的,只有使用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Ⅸ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是否子女都有权继承

既然是承租的公房,那么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没有产权,谈不上继承。但是同住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继续承租。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9)公租房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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