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所有权
㈠ 关于顶层用户对顶楼露台的个人使用权
楼顶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而并非_顶楼住户。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专如果顶楼业属主的购房合同的产权不包括楼顶,楼顶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既然属于小区公共空间,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监督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个别业主私自使用屋顶但不存在违章搭建行为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诉,由物管公司督促该业主停止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因此,楼顶使用权并非只归顶楼用户所有。
㈡ 露台归属问题附图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这个露台不属于你私人的。至于开发商能不能卖掉,你就得看房屋合同里公摊面积包不包含这个露台了。如果包含在内,那么房地产公司就没有权利卖,因为这是属于你们所有业主共同财产,当然你也同样拥有使用权。反之,如果这部分不在公摊面积内,那么房地产公司怎么处理都和你们没关系了。
㈢ 顶楼露台使用权归谁
居民楼屋顶属于公共面积,顶层居民无权私自处置,使用权归本单元楼全体住户。
曾引起轰动的人济山庄“空中别墅”,楼顶竟然又见绿。北京晨报记者探访发现,曾经拆除干净的违建屋顶上,一侧楼顶已经被绿色植物覆盖得严严实实。楼下住户对此颇有微词,认为屋主张必清“不老实”,总想着在楼顶上“耍花样”。对此,海淀区园林绿化局绿化科工作人员表示,居民楼屋顶属于公共面积,顶层居民无权私自处置。
(3)露台所有权扩展阅读:
顶楼住户违建阳光房个个喊冤,“买来权利”无效。
青山一小区的开发商则表示,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和业主们约定,在使用露台时,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他认为自身的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不过,双方的理解显然出现了偏差,几名业主均认为,开发商的承诺令他们误解了自己的权利,违建行为实属不知情,他们也为此损失了平均4万元的费用。
对此,湖北诚明律师律师林颖解释,且不说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这份“独享露台”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住宅楼的露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权应当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应该为某一户独享。
㈣ 无公共通道的二楼露台属于物权法所说的专有部份吗
你所说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吧。
作为专有部分,需要三个条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够加以区别。如一栋楼中通过固定楼板和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的的单元,成住宅单元。
2,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若必须利用相邻门户才能出入,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就是说通过共有墙壁,楼板隔离开的专有空间,就是可以在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空间。如你所说的,如果在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明确将露台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才算是专有部分,否则就是共有部分。
解释一下你的疑惑,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出售,那么不仅将房屋出售,那么购买房屋的业主,不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获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房屋全出售完毕,那么这个小区和开发商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开发商只有如商品出卖后的售后服务义务,如房屋漏水,墙壁裂缝等维修义务。
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儿童设施,建筑物基础,结构,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还有消防等附属设施,都为业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筑物的外墙,曾有开发商表示过建筑物临街的外墙属于开发商保留的所有权,用来出租广告牟利,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外墙你来考虑你所说的露台,你认为他收费合理吗?
㈤ 关于购房合同中露台的使用权
1、从图纸来看,该露台属于公共使用部位,不能买卖产权和使用权,也无法在合同上明确的。
2、个人建议,最好不要买类似房屋。在使用权无法明确的情况,对面的商铺肯定也会动这个露台的脑筋,今后可能纠纷不断。
3、如果你一定要尝试,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该露台的产权或使用权归属,是你这户的附属设施,画图纸并盖章。
㈥ 物权法对露台所属权的规定是否合理,如果能够封闭露台
如果需要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才能封闭,需要多大的比例才可以?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
如果最终不能封闭露台,那么露台位置的安全措施谁来解决,是否可以起诉物业或者开发商要求安装防护措施?
::可以,但你要举证存在不安全隐患.
㈦ 二楼露台有两户的二楼住房都附属着,请问此露台是不是归两户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二楼的露台附属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里的,并不单纯属于哪家哪户的,就好比民不举官不纠,你用了也就用了,如果有人举报的话那只能拆除多余的部分,你还记得北京有个小区在楼顶建造花园的事情吧,那不也是楼顶多余的面积吗,所以没有人举报也就这样了你用就用吧,如果有人举报那就谁也用不了的,没有任何法律能帮到你的。
㈧ 露台可否作为专有部分赠给业主
可以赠送给业主。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回划内符合下列答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通常所说的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该建筑物的安全,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㈨ 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
“买房赠送露台”成为时下售房广告中某些开发商的单方承诺。买东赠西这本是商业的一种让利促销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厚非,问题是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就此有必要做一点探究。 具有独家露台退层式结构的楼房以前在城市中为数不少,但旧时整栋楼房为独家产权,露台应否计入建筑面积及产权归属未出现过矛盾。后来这种结构的新建楼房以单元套房裁割为单一的分体产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 初时,开发商将露台按敞开式阳台即按一半建筑面积出售,后来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露台(规范用语应为晒台)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依据这个规定,开发商不允许将露台作为整套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出售,因此,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将露台标画在整体产权的红线外,只作为屋顶标画在下层的产权证上。从权属的角度上看,露台仅是下层的“顶”而不是上层的“台”。 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独家所用露台”所有权上的一个法律盲点。独家所用仅是上层购房户一种“顺势就坡”的使用,而并非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范畴内的独占排他性。 由于露台的这种法律权属上的盲点,造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统一。独家所用露台在房屋所有权上不予体现,独家的法律保障就是一项空白,当有人主张权利时,却没有法律依据去维护独家使用的权利。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物权法》和《住宅法》,对露台的相关规定还只能依照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的认为应归上层,有的认为应归下层,有的认为应为露台垂直投影所含各户的公共屋顶,有的认为应为全楼栋的公共屋顶,但这些都是个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开发商在出售此类房屋时还不能轻言“赠送”,免得日后出现“官司”把自己裹进去。
㈩ 顶层露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那这个露台的使用权就属于购买顶层套房的住户咯? ------对
如果其他业主的合同没有这条,那这条还有效么?--------无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层的房间外,对于顶层使用不方便啊,没有用啊.不如就卖给二层了.
一户一车位,
1是说这个车位的是要花钱买的.排号时是第一位的.如果不买,会通知你是否可以卖给别人.经你同意后,就可以卖给别人了.
2如果不花钱是送的.你没有车时,别人有两台车.也会花钱买的.但这钱可能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