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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26:49

Ⅰ 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后来本股东要出让股份,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在处理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在视同公允价值销售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待出售股权时按下例原则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Ⅱ 双方各有百分之五十股份,甲方法人,乙方签品牌合同,乙方有无权力单方收回品牌使用权

双方各有百分之五十股份,甲方法人,乙方签品牌合同,合同经过有关部门 鉴证具有法律效力,乙方无权力单方收回品牌使用权。 如果乙方单方面收回品牌使用权是“违约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Ⅲ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账务处理

1、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或股本 )
②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Ⅳ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的规定来看,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够评估作价都是可以的。

Ⅳ 合伙人只有公司的10%股份,是不是也可以有公司帐户和银行卡使用权

公司的账户和银行卡,只有公司有使用权,股东无使用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是分开的。

Ⅵ 股份制企业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急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申报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转让双方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土地平面图、红线图;

6、评估报告书;

7、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备注:购买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⑴、购房合同;⑵、购房发票;⑶、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或产权登记证明书;⑷、个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条件:

1、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属行征划拨土地的,应补办出让手续。

3、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该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不含出让金)总额的25%以上。

(三)、办事程序:

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注册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四)、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五)、收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8‰;

2、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按土地使用权交换差价3‰;

3、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权属转移的,按补交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计收。注:(1)、最低收费标准50元/宗;(2)、拆迁安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免缴(闽价(2002)房字98号)。

(六)、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一)、申报资料:

1、土地使用权出租申报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

(3)、相关部门或股东同意办理出租证明;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租赁合同;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7)、土地平面图、红线图;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土地使用权抵押申报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抵押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

(3)、相关部门或股东同意办理抵押证明;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抵押、借款合同;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7)、(抵押)评估报告;

(8)、土地平面图、红线图;

(9)、土地出让合同书;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

(1)、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证明。

(3)、签定租赁合同,按规定支付租金。

(4)、出租地块的位置和租赁部份面积无误;租赁的期限和用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明确。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附有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书。

(三)、办事程序:

1、土地使用权出租办事程序:

(1)、申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市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填写表格,提供有关权属资料。

(2)、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对该地块出租的面积准确性、四至范围进行复核。

(3)、审批:由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审核批准。

(4)、申请人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2、土地使用权抵押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领取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权属资料及评估报告。

(2)、初审:经办人员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

(3)、复审:由单位主管人员复核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审批:由局领导审核批准。

(5)、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租赁: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准的,按下列标准累进计收:即抵押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08%收取;抵押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抵押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抵押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欲了解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事项,请参阅“置业常识”栏目下的“新房购置问答”之“产权过户篇”部分。

申报资料、办事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一)、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县、区国土部门请示文件

3、复垦保证书

4、用地补偿协议书

5、用地红线图

6、规划区内还需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核准

(三)、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闽计价格[2001]585号文收取征地费用总额2.1%的管理费、复垦押金。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办理建设项目供地审核

(一)、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用地申请报告

2、用地预审报告

3、项目批准文件

4、权属材料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复印件

6、填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

7、签定有关协议或出让合同

8、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布置图

9、用地红线图(蓝图)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查——上报审批

(三)、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按征地总费用的2.1%收取征(拨)用地管理费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三、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核(批次、单项)

(一)、申报资料(一式六份):

1、立项文件

2、预审意见书

3、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

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项目用地协议或出让合同

6、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7、征地红线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查——上报审批

(三)、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

1、闽计价格[2001]585号文按征地费用总额1.4~2.1%收征(拨)用地管理费。

2、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按闽土[2000]92号文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四、办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规划红线图

5、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6、用地红线图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核准

(三)、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五)、办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领取已办妥的土地证

应携带的各项要件

凡土地证书已办妥,领证时应携带以下要件:

一、正常情况:

1、 单位:A、单位介绍信;B、领证者身份证;C、收件收据;D、款。

2、 个人:A、本人身份证;B、收件收据;C、款;D、应由本人领证。

二、特殊情况:

土地使用者因本人体弱、生病或在国外或其他特殊情况。

1、由直系亲属代领时:

A、与证书姓名一致的用地者身份证;B、代领人身份证;C、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侨办、派出所、居委会等证明,并写出具结书;D、收件收据;E、款。

3、 其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Ⅶ “股份公司使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这句话为什么是对的

参考下列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所有权具体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版而且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权中的一种或多种权利通过委托、让与等方式交与他人行使。
经营管理权一般是得到所有权人的委托或以其它方式许可来占有、使用、收益财产的权利。一般不具有处分权。而且会受到一所有人的一些限制。比如农民对承包土地有经营管理权,但要按做为所有权人的国家规定的用途来行使经营权。

其实从实际权益上来讲在我国有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不大,不过由于历史原因及政治原因才导致如今的复杂局面。比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Ⅷ 国外服务公司想用授权自己开发的管理软件在中国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股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吗

可以,但是你们风险大,需要在条款里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如果对方可以轻松撤出,而合资公司没有所有权,那么已经销售的软件的使用服务都会随之停止。
另外,这套软件是你们公司内部使用还是可以外部共享,单纯内部使用,价值不是很高,仅仅是管理使用,如果可以外部共享,还有一定价值。
无形资产衡量需要看在投入前后相同资本注入的情况下,使用后增加的资产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

Ⅸ 大控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拍卖成功了吗

根据物权法精神,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没有土地的房产无法过户,简单的说不能够存在空中楼阁。除非土地补交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出让,那也要办理完出让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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