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① 工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地价不同
工业用土地价格低廉,建设用地价格相较于工业用地高。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二、两者的使用权年限不同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3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为40年。
三、两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同
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② 中国一共进行了几次土地改革,分别是什么时候
五次。分别是:
1、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2、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1947年,中共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
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我国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5、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改: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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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意义:
1、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5、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③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 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④ 国有企业改制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如果企业改制后其土地未改变用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如改变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的,划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显然,这是由于保留划拨方式违反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方针。
⑤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的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
企业按照859号文版件有关权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⑥ 已有1套经济适用房还可以购买商品房吗
根据《经济适用抄住房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扩展阅读:
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⑦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怎么办
1、国家以出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2、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租赁经营方式;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3、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⑧ 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处置国复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 ,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⑨ 企业改制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由企业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改革时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同时报备案。报批时应同时提交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与受让方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企改革处置划拨国有建设使用权流程图
⑩ 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哪几种方式
所谓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虽然处置土地资产也采用划拨、租赁和出让等方式,但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增量土地的划拨、租赁、出让等用地方式不同,是为了改革企业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进行企业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调整。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以下四种:
(1)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年期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可以十分清晰地确定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土地财产关系,不仅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对国有企业转变为现代企业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处置方式需要改制企业缴纳出让金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已经面临重重困难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相当沉重的经济负担,国有企业为了改革将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因此,以这种方式处置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国有土地租赁是近几年开始实行的一种用地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新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转让时,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移。这种处置方式不仅能较好地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且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因而能够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多种形式的需要。
(3)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4)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既是一种用地方式,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处置方式。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是划拨用地,一般而言,改革后的企业既然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新型企业,就不应当再有划拨土地存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又是采取了多种形式,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为企业改革创造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从实际出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还需要对某些企业的土地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