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权
『壹』 墓地使用权20年,20年后怎么处理要是不能爬出来给自己的墓地续费是不是要挫骨扬灰
墓地使用的年限与房产一样也是50年,50年后墓地的管理者可以向国土部门从新审批使用手续。
『贰』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权吗
关于墓地使用权到底是多长时间?20年缴费周期过后未续费可否继续使用墓地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话,再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的“辟谣”发言中得到印证。最后我想说的就是,农村墓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对墓地的使用权,但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使用权行使期间,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样不能动。若是别人强行进行墓地搬迁就触犯了《侵权责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当然能调节最好。------------------建议去村委会或者民政局了解相关更细致的法规、政策,或许能找到协调、解决的法。——————就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些许帮助就好
『叁』 购买了墓地,获得了针对此墓地的哪项土地权利
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建立合同关系,获得了墓地使用权,这个权利(专我认为)属于属地役权(用益物权)。不能归类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肆』 我买的公墓使用权是终身的这个说法对吗
买的公墓使用权,是终身的。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可能的。
第一,土地使用权都版是有使用期权限的,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因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墓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二,终身的意思,是从出生到死亡。既然人已经死亡了,何来终身之说。
『伍』 旧社会购卖的墓地,己划分给别人现在可以继续安装新坟吗,还有使用权吗
可以肯定没有什么使用权。现在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解放以前的事是不可能得到现有的认可的。
『陆』 北京墓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吗
北京的公用《所有败姓》墓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的!
一般为20年!
原是在初办时可以同续一个周期《40年》。
不知现在有否改变。
可咨询墓地管理方。
『柒』 龙海,港尾 ,墓地使用权多少年
应该都是七十年的吧!都是这样统一,哪里应该都是一样的!我觉得!
『捌』 墓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可以。
1.物权分为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 居住权和抵押权等,它们根据契约或遗嘱可以被赠与,让与,遗赠和继承。
2.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墓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墓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所以墓地可以继承,但原则上仍然是针对使用权的继承。
『玖』 国家对墓地的使用权多少年
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若没有继续缴费,则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据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9)墓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墓地的使用规定如下:
1、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4、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