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版权
① 文化企业版权管理是什么
企业文化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当然有版权管理。
② 个人如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文化版权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和职责
教科文组织的全称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45年11月在英国伦敦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当时已有20个国家交存了接受书。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目前有成员188个国家和地区(截止2002年)。总部设在巴黎。
教科文组织宗旨是: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均享有人权与自由的普遍尊重,对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教科文组织五大职能:
01、前瞻性研究: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
02、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主要依靠研究、培训和教学。
03、制订准则:起草和通过国际文件和法律建议。
04、知识和技术:以“技术合作”的形式提供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
05、专门化信息的交流。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机构及运作
[一]组织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
01、大 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教科文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教科文组织的计划与预算,按一国一票的原则,由大会投票通过。
02、执行局:由58个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是一个行政机构,为召开大会作准备,并负责大会决议的有效实施。一般每年开会两次。
03、秘书处:是教科文组织的执行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在当选后,在任期六年的总干事的领导下,实施会员国大会通过的计划。
[二]基本情况:
01、秘书处由1514名国际公务员、专业人员和一般事物人员组成,近 645人在本组织位于世界各地的73个总部外办事处任职。
02、189个会员国已成立全国委员会,由教育、科学和文化等各界代表组成。
03、588个非政府组织与教科文组织保持“正式”关系,约 1200个非政府组织与本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合作。
04、5700所联系学校帮助年轻人树立宽容和加强国际了解的思想。这是一个国际间项目(ASP net)
195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办。其宗旨是动员全世界各学校加强教育在促进和平文化、忍让和国家间理解中的作用。
05、6670个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协会和中心在基层宣传教科文组织的理想和行动。
06、173个会员国在巴黎设有驻本组织的常驻代表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由21个成员国组成,负责《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内由七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四项主要任务:
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在完成这项任务时,该委员会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帮助;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并针对每一项提名写出评估报告。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对该委员会提出建议(例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
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
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该委员会作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
至2002年,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75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
至2003年,共有128个国家中有世界遗产754处,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政府于1985年加入《公约》,至今已有29处,在世界排名第三(第一为西班牙,第二为意大利),是名副其实的遗产大国。
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最近几次会议分别在:意大利那不勒斯[21届/1997年]、日本京都[22届/1998年]、摩洛哥拉巴特[23届/1999年]、澳大利亚凯恩斯[24届/2000年]、芬兰赫尔辛基[25届/2001年]、匈牙利布达佩斯[26届/2002年]、法国巴黎[27届/2003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又称为“公约执行秘书处”。该中心协助缔约国具体执行《世界遗产公约》,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最后说一句,祖国万岁!
③ 网络文化版权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负责便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当然,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网络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也将滋生更多的侵权样态。如何去规制这些侵权行为,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是必须面临的挑战。
④ 文化版权代理
http://www..com/s?kw=&sc=web&cl=3&tn=sitehao123&ct=0&rn=&lm=&ie=gb2312&rs2=&myselectvalue=&f=&pv=&z=&from=&word=%CE%C4%BB%AF%B0%E6%C8%A8%B4%FA%C0%ED+
我搜了一下,你要是打不开也没关系,搜索一下就全都有了
⑤ 著作权与文化产权的异同
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都是法律认可的,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国际上承认的版权标记由3部分组成:符号C(即著作权英文Copyright一词的缩写字头);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作品首次出版年份。此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还规定可用其他符号和文字表示,如“版权所有”、“COPR”,或“DR”(“保留版权”一词的西班牙文缩写)、“P”(录音录像制品上使用)等。 而文化产权包含更多知识产权内涵,包括商标,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都属于文化产权范畴,也是企业或者个人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核心内涵。
⑥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共有多少行政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印刷管理条例(2001.8.2)、出版管理条例(2013.7.18)、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10.12)、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1.1)等;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12.7)、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7.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1.8)等;
版权:著作权法(2010.2.6)、专利法(2008.12.27)、商标法(2013.8.30)、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1.3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12.7)、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9.25)、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9)、专利代理条例(1991.3.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8.3)等。
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⑦ 为什么要进行网络文化产品版权
您好,因为在全球竞争中,知识经济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文化与科技融合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之一。一方面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此为国家硬实力的较量。科技的竞争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全球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竞争。另一方面文艺作品创作从自由个体化产出演变为今天版权相关产业运行的集群模式。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命门”。移动互联网产业并不缺少优秀的作品和敢于创新的人才,而缺乏对现有作品成果的保护和对未来文化产业版权规范化管理,只有切实做到保护版权,版权权利人的辛苦付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障,才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