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一般是含增值税,但具体还是要看合定的约定或协商而定。
Ⅱ 建筑密度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怎样处罚
我局组织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三宗国有土地违反了出让合同中建筑密度40%的规定。
针对以上三宗土地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有三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三宗地违反了出让合同中建筑密度40%的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提起民事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三宗地违背了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建筑密度40%,扩大了建筑密度,也就是他们在房地产开发中利用了部分绿化用地和道路用地建房,扩大了建筑用地面积,使部分绿化用地和道路用地变成了商住用地,这部分土地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再一种意见认为,这三宗地违反了出让合同中建筑密度的规定,属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以上三宗土地使用是否违法?应怎样处理?江西省宁都县国土资源局 温春生
答:你提出的问题中,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在确定的地块中,侵占了绿地面积,擅自扩大了房地产面积。该案土地使用权人虽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因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其所管理的资源不是自己所有,与管理相对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管理相对人行为违反行政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定予以处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给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管理相对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则中涉及的内容全部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主体所有的经济财产活动,不包括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才可以向法院告诉主张自己的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先签订《成交确认书》,依此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依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凭据,也是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土地用途的凭据,但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凭据。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违反合同的处理方式和适用法律也不相同。
本案中,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但必须依照程序。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与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是:“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不按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土地使用者超过房地产面积,缩小绿地面积,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部分改变土地用途,不是不同用途土地相互全部改变土地用途,不是全部改变土地用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本案土地使用者的违法行为,可按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提到的法律法规
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分为生地出让和熟地出让,生地及毛地,征地拆迁都还没有进行,或者征地拆迁完成了没有三通一平,熟地则是已经完成征地拆迁,有些已经完成三通一平至七通一平的都为熟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应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面的约定,08版的《合同》第六条为交地相关约定。(第一次回答问题,不全之处,请谅解!)
Ⅳ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您好,国有土地使抄用权出让纠纷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确定纠纷的性质。
如果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则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则属于行政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不签合同,按相关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可以主张预期利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回内容】采取招标、拍卖、答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许口头订立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多次出台了该合同的范本,附在此,仅供参考。
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违约可以不做规定吗
违约依法必须担责理赔
Ⅷ 受让人什么情况下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专,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属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格缴纳比例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Ⅸ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依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采取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Ⅹ 土地证登记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吗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只有1款哎,你确定是这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