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❶ 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什么
绝对属国家所有的有: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海域部分归国家所以的有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滩涂,荒地,山岭
❷ 只能由国家拥有的所有权有哪些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国家所有权扩展阅读
行使方法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内容。
依据《物权法》 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可见,第一,国家机关并非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只是因国家的授权而享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的部分权利。换言之,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直接支配这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国家才是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国家机关对于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包括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在内的物权。第三,由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主要是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并非用于经营,因此国家机关对这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行使处分权必须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处分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内容。
依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通过财政划拨或者行政划拨的方式动用国有财产开办的事业单位。
其对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内容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是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而是依据国家的授权取得对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国家所有权人;
第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时须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擅自分配基于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产生的经营收益、私建小金库、瞒报收益、私分奖学金等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所有权
❸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个怎么回事,多少年还是国家所有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有也算可以理解和接受,因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化公有主义,但是那个没多少真实意义的集体组织就显得有点异类了!事实中的那种组织也是最灰暗、黑、无聊、掌握权利的管理成员绞尽脑汁辗转实现私欲之地!……
❹ 在我国,取得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
在我国,自然来资源自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
法定取得,见于《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强制取得,见于《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天然孳息,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❺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范围有哪些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矿藏、河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❻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❼ 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
《特权法》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❽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其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只能为国家专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财产,不管是由国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占有,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客体。
❾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构成
在中国,构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有: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财产;国家专营的铁路、航空、港口、邮电、广播、电视等企事业及设施;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占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文化、科学、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及国家所有的其它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一样,仍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方法却不同于其他所有权形式,即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占有国有财产,而是将其绝大部分交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由集体、个人占有使用。国家授权他人经营管理、占有使用的行为,制定法律或颁发具体管理文件确定经营人、管理人、使用人权利义务界限的行为,运用政权的力量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监督他们认真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的行为,就是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除生产、收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国有化、赎买、征税、没收、罚款、征用、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等诸种特殊方法。国家所有权受社会主义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保护,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是全体公民应尽的神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