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适用孰先原则。
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以及处理的原则,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应适用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条例: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㈡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还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㈢ 是先做工程可行性研究还是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要看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的政策。
1、政府投资项目是先做项目建议书,然后再做可研,可研立项后,才能拿立项审批文件去办土地使用权。
2、如果是企业投资项目,是做项目申请报告(类似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拿立项批复才能办土地使用权。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一项报告内容,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对项目的前景各要素所做的可行性的分析和总结。
(3)先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先有哪个
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可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4)先使用权转让扩展阅读: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㈤ 两本土地证(出让)想合并到一起,土地使用权为私人所有,进行商品房开发,需要先由政府收购后重新挂牌吗
不知道你为什么要合并在一起,好多人都是想放设法把土地分割,这样以后抵押贷款的时候更方便一些。两本土地证的地块搞开发,土地证可以不用合并,但是你可以将两块土地按整块土地进行规划开发的。如果你搞商品房开发,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需要收回重新挂牌的。
㈥ 先有一块地,想转让土地使用权,怎样发布到网上,有没有什么平台
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国土资源局问问。网上好像没有这个样专门平台可以供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㈦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是否应当先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因此,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内要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㈧ 车位产权:开发商说地皮由县交接市,房产和车位产权还没下来,让先签订使用权转让,等可以网签了(俩月)
看你个人需要了,合同是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写明了所有权办下来后的履行条款。由于现在地下车库的审批比较严格,不一定能审批得到,也就是说,在审批不通过的话,你购买的就是一定时间内的车位使用权。由于合同里面已经标明能通过审批的情况,所以在没有附加条款的情况下,你告开发商不一定能胜诉。若题主没有产权就不买这个这位的,建议增加条款。
㈨ 法院将使用权房子判给我,但是必须让我先给前夫38万后,才能变更承租人!
去找一家可以做转按的银行,了解这个房子能不能贷到38万。你的问题解决的前提基于这个房子能贷到38万的基础上才能功德完满(当然,如果你自己手头上有10万,你去跟银行了解能不能贷到28万就好了):如果房子能贷到38万,去跟你的前夫协商,你购买这个房子,38万由银行按揭给他(如果你手头有10万,那剩余的28万就由银行给他),你可以让他放心,按正常的房屋交易程序做,钱将由银行给他,让他不必担心收不到钱。跟他协商好之后,你们就按正常的房屋交易程序做,通过这个办法将房子过户到你的名下。当将房子转到你名下之后,你喜欢让谁承租就让谁承租,喜欢卖出去的话,由于你找的是能转按的银行,你不必另找一笔钱去赎契(如果没有转按,有可能你要一笔钱去赎契,你贷38万就需用38万赎契,贷28万就需28万赎契,除非,新的买家愿意代你赎契),直接让新的买家转按就好了。你看这样能解决你的问题吗?
㈩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先交钱未拿地,对方是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并未造成土地的损坏,如果能够及时的停止交易,我想是不会受到太大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