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的质押
『壹』 房屋使用权能否质押
由于你公司一次性付了十年的租金,并签订的长期的承租合同,使这一使用权处于稳定状态,同时因为租金的全部支付,也使得使用权有了明确的价值尺度,从而使这一权能出现了特殊的变化,区别于其它房屋使用权,只要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得情况下,可以抵押。
『贰』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叁』 商标使用权可抵押吗
通常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才可以质押贷款,这个商标必须是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市场价值,银行才会同意。最后这个质押要报到商标局批准。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另外,抵押和质押的意思是不同的。比如,我用手表质押,向你借钱,我要把手表交给你,你才借钱给我。抵押的话,手表还在我手上,不用交付,只到有关部门登记一下,你就把钱借给我了。这两种担保的方式是不同的。质押更利于实现债权。
『肆』 经营使用权商铺可以作为质押物贷款吗
可做信用贷款
『伍』 关于使用权和抵押权
1、由于产权登记在乙方公司名下的,其在银行抵押等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因为产权没有转移,就合同约定,甲公司只能起诉乙公司履行合同内容,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银行抵押了的,必须先清偿银行债务后剩余部分再归甲方,甲方若不能获得产权的话,乙方公司则只是给付甲方债务问题了。
3、甲公司要想获得产权的话,就与银行协商,代替乙方公司清偿全部债务,解除抵押,银行撤诉,就甲方替还的债务再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经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未能顺利实现。现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 1、。 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局面。而《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唯一途径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该厂房的转让而改变,农行所拥有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执行判决结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判决结果,但在裁定执行之前应先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至于农行取得厂房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就应告知农行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而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不失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农行可在判决结果执行后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出让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顺利实现该厂房的转让。当然办理征收的前提是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柒』 房屋使用权可以质押吗
房屋使用权不可以质押,必须是房屋所有权才能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