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经营范围
不可以,举个栗子,你注册了13类商标,13类主要是烟花爆竹,生产易燃易爆品是需要相关批文的,显然不能随意经营。经营范围没有服饰,注册是服饰的商标,是同样的道理。但是你可以把商标授权给别人使用。
⑵ 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 不受经营范围限制什么意思
新商标法出来了以后,个人申请的商标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名义申请时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的,意思就是说公司的商标注册可以经营非商标注册上的物品,注册哪类就保护哪类喽,如果服务类也要保护,也要注册喽
⑶ 注册30类商标,需要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什么
第30类商标主要为: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个体户注册商标必须以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你要申请第30类的商标,你在第30类所选择注册的商品必须属于你的营业范围。比如你的经营范围有食品,你就可以注册以上有食品的小类别。
⑷ 我注册的商标范围要和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一样吗
如果是以公司或非个体户、非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和经营范版围不一致;如果是权以个人或个体户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则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和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
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不受经营范围限制申请注册商标: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
之所以限制个人和个体户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为了防止商标的抢注行为发生。相关信息可以参考《商标法》。
⑸ 注册商标必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吗
这个问题要看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那就只能在经营范围内选择商标类别,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就不受限制了。
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包括商标图案、中文和英文的名字。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分45大类,每个大类下再分小类,要确定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产品名。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了,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本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再交1000元费用给商标局,不管有没通过都不退还费用。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一般需要12~16个月出结果。
6、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⑹ 商标申请的商品分类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关系吗
您好!
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不受企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有企业营业执照,那么申请哪个类别的商品都可以;
而个体户营业执照在申请商标时,法律规定其申请的商品范围必须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符、一致,但是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那么严格,并不是一定要与经营范围完全一致才可以,只要经营范围大致包含您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就可以的,也就是有点关联的类别都可以注册的;
还有需要咨询或是为您提供申请服务的,可以随时找我
⑺ 商标注册35类和31类的经营范围
你好,商标分类表的定义: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
商标注册35类的经营范围:
35类经营范围: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注释】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350089)自动售货机出租(350102)寻找赞助
商标注册31类的经营范围:
31类经营范围: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
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注释】
第三十一类主要包括日用的未经制作的田地产物,活动物及植物,以及动物饲料。本类尤其包括:
——未加工的木材;
——未加工的谷物;
——待孵蛋;——软体动物和贝壳类动物(活的)。本类尤其不包括:
——微生物培养物和医用水蛭(第五类);
——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半成品木材(第十九类);
——人造鱼饵(第二十八类);
——米(第三十类);
——烟草(第三十四类)。
【3101】未加工的林业产品
【3102】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不包括蔬菜,种子)
【3103】花卉,园艺产品,草木
【3104】活动物
【3105】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果
【3106】新鲜蔬菜
【3107】种子
【3108】动物饲料
【3109】麦芽
【3110】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制品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⑻ 请问商标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吗
商标的申请注册,本身就是有行业限制的,因此,一定有经营范围的限制。举例,回您原来注册答商标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项注册,只是注册了比如食品类,那么,按道理,你的商标在经营服装类的时候,就得不到保护了……请搜索一下商标法吧!
⑼ 服务类商标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您好,金典商标为您解答: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⑽ 商标25类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类商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细分的话,还有:衣物、婴儿纺织用品、特种运动服装、不透水服装、戏装、鞋、帽、袜、手套(不包括特种手套)、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腰带、服装带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物品,为此这类一直非常的火爆,想要了解最新的25类商标可以参考:网站。
温馨提示: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实践中,商标标志不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进行描述,同时还会对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进行描述。其他的特点包括:原料、内容、种类、功能、用途、型号、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技术特点等。这种情况下,要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例如,针对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健康棉彩”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健康棉彩”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有利于人体健康、对皮肤无刺激等作用的棉织物,从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由于《》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公布的,所以规定适用了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现应纳入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产地误认的情形之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对产地产生误认应考虑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二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则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没有特定联系,则不构成对商品产地的误认。例如,“嫩江 nen ji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玉米(磨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嫩江流域系我国小麦、大豆主产区,重要的粮食基地。如将含有“嫩江”的商标标志指定在粮食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粮食产地,从而产生误认的后果。
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这种情形与上文中提到的商品产地误认比较相似,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其产生误认,应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范围之内。例如,“锡商银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申请人是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锡商银行”,而申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