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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07:46:43

1. 商标法修改了 具体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条款啊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 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2. 商标法有什么具体的明文规定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商标权不能作为个人的一种财产,不能够作为个人的遗产被某一人继承,只能进行转让商标权也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商标注册过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每一个企业都会给自己的品牌设置一个独一无二的标志,让人一看见这个标志就能够想起自己的品牌。但是世界上的公司是在太多了,所以有些时候无可避免的会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从而引发矛盾。嘉庆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商标法。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品只有注册过商标的才能够进行销售,如果没有核准注册,则不允销售。

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可以按照权利人被侵权之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现在市面上的商家越来来越多,有时候会出现很多相似的商标,所以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审核力度。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我们合法的权益和利益,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 我国巜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上述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

4. 我国商标法有哪些规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6. 商标法包括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7. 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转让、商标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标法行为的过程中的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商标调整的对象。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4)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5)全面审查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程序
在我国,商标注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报送商标图样。如申请使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才能生产的商品,应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人还须按规定交纳申请费。
2. 商标注册的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五份申请的原则,即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标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如用药品、卷烟等,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进入市场,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
(3)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应标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注明,初步审定与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协调,协商超过30天达不到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要经过两级核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和复审等阶段。
(1)两极核转。即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进行初审,然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两级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国家商标局审查。
(2)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国家商标局受理注册后,首先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经过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限期补交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即转入实质审查。
(3)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国家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审查:
①审查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审查商标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即商标所有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应具有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立意新颖、独具一格;
③审查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④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⑤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外观设计心利或其他权利相冲突。
(4)公告、核准和复审。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标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异议期满,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裁定异议成立,则撤销商标公告,不予以注册核准。
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可以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2.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注册人。
4. 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商标的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集中注册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负责注册的初审、核转和日常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有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禁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

8.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的规定。
一、异议程序。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一个商标,都要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2.异议的期间是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间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另一方面,异议期又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月。3.提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即本条对异议人资格未做任何限制。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二、核准注册程序。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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