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装
⑴ 没商标能上包装吗
可以的。不过不要使用圈R标志或者注册商标等字样,工商局查到会有麻烦的,还有就是进驻卖场时,可能要求您有注册商标的证明性文件
⑵ 包装上不印刷商标可以吗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抢占专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财产,谨防抢注丧失商标权益,如果说没有商标,那就是假如Nike就没有专用权,别人用他的名字卖假冒伪劣产品也是没有办法的哦,最好是注册商标,等商标证书一下来打上R标识进行使用,可以很好地预防他人抢注等等
⑶ 商品上的商标属于包装吗
商品外包装与商标不属同范畴,依法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要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的”才构成侵权。
⑷ 为什么有的产品包装企业标志和品牌商标是一样的
产品包装上企业复标志和制品牌商标是一样的,这就说明该公司将企业标志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可以和企业标志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名称可以有关联也可以没有关联,只要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都可以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可以将此注册商标进行打R标进行品牌推广宣传使用。
⑸ 这两瓶包装商标有区别,如何
如果这个产品的商标就有区别,那么可以看看商标牌,来看看它们的真伪了。
⑹ 同样一个产品包装盒上打俩个不同的商标可以吗
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品牌的角度来说,这样做不利于品牌发展。
如果是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时,每个商标都有相对应的商品,核准在哪个商品上使用,就只能在哪个商品上使用。
如果您单位的商品和外包装拥有不同的商标,那完全可以各标各的,但最好不要让用户造成误解。
如果公司的外包装本身没有对应的商标,那么,把两个商标标在一个商品上,一定要注意突出该商品到底使用的是哪个商标,即:最好主推一个商标,另一个无非是说明本企业还有另外一个商标(可标在生厂商那里)。
⑺ 包装相似,但商标完全不同, 会侵权吗
是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7)商标包装扩展阅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
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