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四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B. 商标被侵权典型案例,求分析。
未经你们许可,他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框中框】纱窗,能引起混淆的,同专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如果他人产品的技术方案和你们的专利权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他人侵犯你们的专利权。可以委托各地律师调查维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如果可以的话请更加详细的说一下情况,这样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D. 案例分析:海城公司将“本田”商标用作门店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麽
已经构成侵权,因为本田是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E. 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并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星红程培训学校(原名称为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
原告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专业从事建筑类考前培训,在全国很多城市开设有分校,在国内的建筑类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自成立时即使用“兴宏程”商标,并于2004年11月24日提起“兴宏程”商标申请,2008年6月21日取得“兴宏程”商标所有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4379563。原告为“兴宏程”商标的推广付出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兴宏程”已在业内成为知名商品。被告同样是从事建筑类培训,完全知晓“兴宏程”品牌在全国建筑类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告仍然注册了“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并在其招生简章、网站等宣传上突出使用“兴宏程”,明显是攀附原告商誉,误导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和侵害原告商业信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9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学校名称字号,不得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山西晚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3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标权,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是构成侵权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判决结果
被告在一个月内开始办理变更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兴宏程”字样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
4、律师建议
对于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傍名牌行为,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F. 万德福商标是否对麦当劳构成侵权案例分析题
答(1)商标是具有稀缺性的无形资产。文字是商标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文字内及文字的排列组合容都是有限的。(2)同时,商标法奉行近似性保护原则,使用者凡是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可能被视为侵权。(3)在本案中,“M”商标只是对字母M进行了艺术处理,与麦当劳公司“W”商标并无联系,两者也不具有相似性。而且,“W”商标使用范围是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领域,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会赞成相关公众误认。因此,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麦当劳公司的上诉是合法合理的。
G.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我们已经联来系过,这是源第一个答案:
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团公司地址,向 TCL 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工业大厦九层,是 TCL 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 TCL 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 TCL 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 TCL 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H. 急急急!关于商标侵权的一个案例分析题
本案例属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华丰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天力公司登报声明收回“天力杀”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了华丰公司。华丰公司仍将“天力杀”用作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行为一般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里面会注明的。
I. 谁有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详细资料分析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呼市中院2005年12月31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今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宣判,同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白雪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
呼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的使用“酸酸乳”商标,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从2003至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J. 关于商标的侵权的分析案件哪里可以查看到最典型的案例分析呢
不能,虽然不是国名,但是却是公认的代表中国和中华民族。以前有申请成功的,主要是商标法没修改。如果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再被驳回的话可以去北京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诉讼,如果被判定维持驳回,可以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