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穷竭
1. 什么是专利权穷竭制度
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即使 TRIPS 协议在这 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 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 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 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
2. 如何理解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专利权穷竭也称为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销售控制权或者支配权。
专利权穷竭的原由规定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原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即已获取了利益,其专利权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将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从而对产业进步及科技发展造成损害,有违专利立法本意。专利权穷竭的注意事项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理解“专利权穷竭”时,应当注意:
1、专利权穷竭是针对某一件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销售某一件具体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侵权?
2、专利权穷竭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只能是由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法侵权产品不发生专利权穷竭问题。
3、专利权穷竭不是专利权终止,即任何一件具体专利产品之权利的穷竭,不会导致专利权本身的终止或者无效。
3. 什么是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什么是专利权穷竭专利权穷竭也称为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销售控制权或者支配权。专利权穷竭的原由规定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原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即已获取了利益,其专利权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将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从而对产业进步及科技发展造成损害,有违专利立法本意。
专利权穷竭的注意事项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解“专利权穷竭”时,应当注意:
1、专利权穷竭是针对某一件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销售某一件具体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侵权?
2、专利权穷竭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只能是由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法侵权产品不发生专利权穷竭问题。
3、专利权穷竭不是专利权终止,即任何一件具体专利产品之权利的穷竭,不会导致专利权本身的终止或者无效。
4. 专利权穷竭名词解释
专利权穷竭, 即使 TRIPS 协议在这 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 完整的专内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容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 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 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5. 权利穷竭的专利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和使用范围
二、 专利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任意改变外观专利设计产品使用方式的行为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是指产品的合法购买者的物权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后者应当让位与前者,但这是否意味着产品购买者可以任意的使用产品而不受任何限制呢?这里又引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购买者改变了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方式而进行营利性生产时是否仍旧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笔者近日就看到了一个经过中院和高院审理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例。这个案例体现了实务中法官对于专利权穷竭原则的不同理解。 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鞠某拥有专利号为ZL96323288.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酒瓶。原告以每年15万元的使用费许可银河酒厂独占实施许可该专利。 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回收银河酒厂投放市场的酒产品的旧酒瓶,自行清洗消毒后灌瓶、包装生产了另一种独立销售的“古贝春头曲”并投放市场。 原告鞠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以营利性目的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被告认为原告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不再属于原告而属于作为购买方的被告,原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已经权利用尽,其使用原告已售出的专利产品(酒瓶),不构成专利侵权,是合法行为。 本案的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与原告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旧酒瓶制造并销售“古贝春头曲”,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应予支持。 而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拥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当原告许可银河酒厂独占实施,银河酒厂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白酒并售出后,原告和银河酒厂已经获得了收益,体现在酒瓶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根据专利权穷竭原则,购买者的使用或者再销售行为就不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告使用回收的旧酒瓶生产、销售古贝春头曲,因旧酒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通过法庭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由于被告承认其酒瓶是回收利用原告拥有专利的酒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被告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范围发生任何分歧,因此本案证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专利权产品是否权利穷竭。 纵观一审和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理解该原则时的重大分歧。笔者认为,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酒瓶”,其工业上的应用价值在于作为酒的包装物与酒作为一个整体投入市场。所以,此时的专利权穷竭,应该是专利权人将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酒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并售出后,购买者自己使用或再次销售该酒产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权利人无权干涉。 但是这里酒产品的权利用尽是否意味着其所有人可以任意的使用和处分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酒瓶”呢?一审和二审的法官在这一点上分道扬镳,二审法官认为旧酒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所以被告的回收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而一审法官认为就酒瓶而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再次利用,已经突破了专利产品合法购入者使用的内涵,是一种变相的生产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被告主张专利权人权利用尽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官的观点更为可取,他更加准确的把握了权利穷竭原则的内涵。专利穷竭原则的规定体现在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从其立法目的上来看,该原则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制度功能是解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专利产品购买者所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此时的权利穷竭是指酒和酒瓶作为整体投放市场应该权利用尽,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再次销售该酒产品而不需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本案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回收旧酒瓶而生产其他产品显然超出了专利权人销售专利产品的目的,突破了专利产品合法购入者使用的内涵,此时对专利产品的“酒瓶”的商业性利用和对酒产品本身的使用已经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 专利穷竭原则允许购买者对酒产品的自由处分并不意味着允许其将专利产品与其他类型的酒或饮料结合的制造和销售的行为。这种改变专利产品使用方式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权利穷竭的内涵,其实质是一种变相实施专利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对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来说,此时回收旧酒瓶和被告自己去生产含有专利技术的酒瓶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被告主张专利权人权利用尽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官之所以得出这种结论在于他没有正确理解权利穷竭的立法意图,法律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创造了该项制度。如果允许这种对旧酒瓶的所谓“合法”利用,首先可能到导致消费者因产品外观相似而受骗上当从而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这对于专利产品的许可使用人也是非常不公平的。结合本案,银河酒厂以每年15万元的使用费才获得了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现在被告只要以几角钱一个[ix]的价格就能光明正大的使用其享有独占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x],这是无论如何都说不通的。再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是独占许可合同,这意味者不仅其他人不能实施专利,就连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够实施专利。现在法官让专利产品在这种意义上“穷竭”,让被告合法的来使用专利产品进行再生产,这无疑是对独占实施许可的全盘否定。如果原告投放市场的酒瓶质量够好的话,二审法官的判决就意味者其他主体也可以再次回收并把它与别的产品结合使用,那样只有傻瓜才会花十几万的费用去买独占实施许可,坐等去收别人的专利产品来用才是上上之策。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体现特定产品设计的无形资产。我们应该严格区分作为专利权载体的“酒瓶”所有权的移转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移转。权利穷竭只应发生于同一产品存在着该产品的合法获得者的物权与该产品所包含的识产权发生冲突之时,在这种情形下,知识产权人不能禁止相关的物权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但超出了这个内涵而使用商品的行为都不应该导致专利权的权利穷竭。如果我们任意的扩大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就会给权利人和专利许可使用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6. 权利穷竭的定义
权利穷竭制度对于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应该有准确的界定,不然就会给权利人的版利益造成权不当的损害。本文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领域的三个问题为切入点,阐述了笔者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权利穷竭 权利用尽 发行权一次用尽 首次销售原则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i]但同时,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性权利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创造者专有性权利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与代表社会利益的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就是对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
7. 专利权国际穷竭和国内穷竭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穷竭,又叫专利权用尽,是指在专利权领域,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旦投放到市场上去之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即失去了控制。产品的受让人或其他人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对申请人来说,一旦专利产品卖出,其获得对应的报酬已同时包括产品制造收益和专利权收益,其不能禁止购买者继续处分该产品,如购买者行使转让或者继续销售等行为。
对消费者来说,其一旦通过交易购买专利产品,对应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对应所有权能,如转让、继续销售等,原专利权人不能其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专利侵权。
国际穷竭和国内穷竭的分类,关键涉及到专利权申请并获得保护的区域范围。
8. 什么事专利权穷竭啊,能不说的仔细点啊,谢啦
就是“权利用尽”。
法律依据是: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立法的依据是:专利权人不应当重复获利。
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甲有一件专利技术,许可给乙生产该专利产品,并收取了专利费。
丙从乙那里购买了该专利产品,并再卖给丁。
则丙的行为不必再需要获得甲的许可,也不必再给甲专利费,不侵犯甲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