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之争
❶ 乔丹商标案败诉后,会对乔丹体育产生什么影响
经过各级法院层层审理,八年时光悄然飞过,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商标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就在近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远在大洋彼岸美国AIR JORDAN品牌对乔丹体育起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都出现了错误,因此,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病爆发后,奥运会被推迟,赛事停止,体育产业受到不小打击。与此同时,体育用品行业内各品牌零售营业额也出现了不小下滑,一季度国内品牌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分别为李宁、安踏和特步。乔丹体育这次通过收购来重塑和提升自己的品牌,也不失为是一次在逆境中寻求自我突破的尝试。
❷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本人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谢谢阅读!
❸ “乔丹”系列商标案为什么如此没完没了
您好!最高人复民法院8日对逗乔丹地商制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逗乔丹地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逗乔丹地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逗QIAODAN地逗qiaodan地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地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地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本人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谢谢阅读!
❹ 乔丹商标争议为什么没有直接判定
商标争议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争议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❺ 乔丹商标案要宣判了,大家怎么看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内弗里·乔丹对“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❻ 请问: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的品牌之争打官司谁赢了
中国审中国赢 美国审当然美国
❼ “乔丹”商标案宣判带来哪些思考
在商标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对价,是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如果允许一部分人不去通过协商获得授权许可就拿名人的声望到市场中牟利,就会使守规矩的人吃亏。这是对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损害了市场秩序。坦率地讲,乔丹公司攀附乔丹个人声誉的做法,影响了中国人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真心不想我们有“乔丹”这样的民族品牌。不过,就这起案子本身来说,也有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
比如,此次判决虽然以侵犯乔丹的姓名权为由宣告诉争“乔丹”商标无效,但同时也指出:“该行为在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误导公众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这样的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中关于有不良影响之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从而予以宣告无效。可法院之前认为,对于损害私权的商标就不能再考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两种说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阐明。
此外,此次判决在认可乔丹对于“乔丹”享有姓名权的同时,对于它的拼音拒绝保护,让人费解。在中国人比较熟悉的英语中,“QIAODAN”并没有任何含义。因此,我们对于“QIAODAN”这一字母,除了将它作为“乔丹”的拼音看待之外,基本不会产生其他联想。就此而言,“QIAODAN”是可以与“乔丹”替代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既然如此,还需要去做“QIAODAN”是否与“乔丹”或者篮球明星乔丹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调查,然后才能确认“QIAODAN”等于“乔丹”吗?
不管怎样,这场“乔丹”商标争议案的终审结果再一次表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并将有力推动相关司法实践。
❽ 中国乔丹品牌被起诉的结果
按实际情况,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所以按现时的情况,中国乔丹被诉还没有结果。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迈克尔·乔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不是国际知名商标第一次在中国遭遇诉讼失败。就在上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❾ 如何看待乔丹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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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此案的话,个人支持迈克尔-乔丹一方,原因:第一,虽然乔丹在国外是常见姓,可是起码在国内乔丹公司申请乔丹商标之前,国内消费者看到乔丹二字想到的自然是全球知名的球星迈克尔-乔丹。即,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已经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而法院判决却并没有从中国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角度做出判断,实为不妥。第二,防止消费者混淆误认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在第一点所述的唯一对应关系建立情况下,中国消费者看到乔丹商标的体育服饰,自然会认为是经迈克尔-乔丹授权或有关联,进而误认误购。拿我自己来说,高中时(2004年前后)在县城逛街,看到了乔丹专卖店,我真的以为是与球星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一个品牌,还专门进去逛了逛。后大学期间才得知此乔丹非彼乔丹,突然有一种受骗的感觉。第三,乔丹体育具有明显的抢注迈克尔-乔丹及其儿子姓名为商标的“傍大牌”故意。除了迈克尔-乔丹外,乔丹体育还抢注了迈克尔-乔丹儿子的姓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足以彰显其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