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品牌 » 专利58号

专利58号

发布时间: 2021-03-15 04:54:36

Ⅰ 日本专利查询

1、查询途径、专利查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查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查询。
2、分析所要查询专利的类型、在中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三种,确定大概查询专利的类型才能进行查询。
3、如果有专利号/申请号:可以直接在专利号/申请号一栏里输入即可。

您也可去我们的网站进行专利查询,免费的而且查询速度快,准确率高。

Ⅱ 美国专利号码编号规则

保护期和中国一样,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20年,外观设计10年,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编号规则,这个很复杂,没人记得住的,只能复制给你了。希望对你有用

1. 美国专利申请号的编号体系
申请号的特点:
(1)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各种申请分成几大类(如: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等),各类申请循环编号。循环期的年代跨度大小不等,由申请量决定。一般来说,各类专利申请号每轮循环均从1 ~ 999999 号以内连续编排,周而复始。
(2)为区别不同循环期的申请号,使用申请号系列码(Application Number Series Code)。这一点对于美国专利文献的数据库检索十分重要。
(3)申请号系列码同时用于表示申请种类:
01—28 用于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两者混合编排,例如08/101840 为一件植物专利申请号,08/101841 则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迄今为止, 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第11 个循环。
29 用于外观设计申请
60 用于临时申请
90 用于单方再审查请求(ex parte reexamination requests)
95 用于双方再审查请求(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requests)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中常见到的是1 ~ 6 位数的申请顺序号,如Appl. No.: 1,Appl. No.: 600 000。近几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才开始在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中刊登申请号系列码,并规定专利申请号由两位数字的申请号系列码和六位数字的申请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足位数的,以零补位,如Appl.No.:09/000001。
2.美国专利说明书的文献编号体系
文献号的特点:
(1)自2001 年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两种公开说明书。公开号由四位数字的文献公开年号和七位数字的文献公开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足位数的,以零补位。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中包括申请的再公开文献(A2、P4),以及申请的更正文献(A9、P9),所有公开文献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如US
2006/0070159 P1,US 2006/0070159 A1。
(2)其他专利文献按各自的文献编号系列顺序编排,如US 6654321 B1,US PP12345 P2。
(3)2001 年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出版的专利文献常在文献号前用英文缩写来表示文献种类,如Des.456789,RE 12345。自2001 年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出版的专利文献上全面采用WIPO 标准ST.16《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中规定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但仍保留在文献号前使用英文缩写、缩拼或首字母表示文献种类的做法, 如RE 12345 C1,PP12345 C1,D654321 C1。

Ⅲ 发明专利号代表什么意思,如何表示的专业人士给讲解一下呗~

2003年开始由四位数字表示申请年份,在2002年之前都是用两位数表示年份。

专利号共有13位,前四位年份,第五位1表示发明专利,最后一位校验码。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

年份之后的一位数字表示类型,1为发明,2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8为PCT申请的发明,9为PCT申请的实用新型。

后5位数字为申请顺序号。

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是计算机的校验码,是用前8位数依次与2、3、4、5、6、7、8、9相乘,将它们的乘积相加所得之和,用11除后所得的余数。当余数大于等于10时,用x表示。

例如,扬子冰箱液体排放装置的专利号为ZL88201465.X,即该专利是1988年申请的第1465件实用新型专利。

胡编几个专利号。

2008 1 2039483.9,就是2008年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因为发明专利授权一般需要3年的时间,因此在2009年的时候肯定还没授权,趁此时机多加使用并不会构成侵权

93 2 34758.X,就是1993年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10年,2003年的时候该项专利已经失效,所以2009年该项专利肯定失效了,你可以尽情地使用,不可能侵权。

99 3 38485.0,就是1999年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在2009年内该项专利就要到期失效了。看到这个3,就应该知道该项产品不过是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是该项专利产品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殊功能。甚至在很多时候所谓的外观设计产品只是给该产品的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而已,产品本身毫无变化。

Ⅳ 《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5、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的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或体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

(3)如果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范围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范围窄,则原则上只能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6、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缺少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17、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19、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禁止专利权人反悔。

20、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可以用于修正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应当以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为准。

21、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一)侵权判定的比较

22、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3、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24、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2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26、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7、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8、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30、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3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34、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7、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3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

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0、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43、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4、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45、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l)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

(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46、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五)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47、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48、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49、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附加技术特征。

50、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2)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3)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

51、在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

(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52、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证据为条件。

53、对于含有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当把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了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4、对于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55、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责任,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57、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58、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59、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6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6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二)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6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肥欠袷粲谕?嗖?贰2皇粲谕?嗖?返模?还钩汕址竿夤凵杓谱??ā?br> 63、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64、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65、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66、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67、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

68、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

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69、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70、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71、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72、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四、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

(一)关于间接侵权

73、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7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75、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76、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77、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78、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79、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80、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假冒他人专利

81、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

包括: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即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技术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8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因此,不以是否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为要件。即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一定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假冒他人的产品可与专利产品不相同,其方法可与专利方法不相同。

84、依据专利许可合同实施的技术与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内容不一致,但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行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专利权人仍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86、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据专利权人请求令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87、对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告知权利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专利侵权抗辩

(一)滥用专利权抗辩

88、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撤销或者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89、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者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90、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

实施行为。

这是我从网站上摘录的。还有一部分因为超过长度了。呵呵。还有什么问题,HI我!

Ⅳ 专利年费是多少

专利年费根据专利种类的不同、是否通过了费减备案标准不同。

发明内专利:

未通过费减备案

第1年--第3年:600元/ 年。

第4年--第5年:900元/年。

第6年--第8年:1200元/年。

第9年--第10年:2000元/年。

通过费减备案

第1年--第3年:90元/ 年。

第4年--第5年:135元/年。

第6年--第8年:180元/年。

第9年--第10年:300元/年。

拓展资料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
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7〕270 号)。

Ⅵ 中国发明专利号如何表示

13位,前四位年份,第五位1表示发明专利,最后一位校验码。

申请号:在专利申专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属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专利的申请号。
专利号: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若一个专利在申请中,但是却在申请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授权专利),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查处。

Ⅶ 陕卫药制字[2000]第58号临床科研专利:Z-0158

没有这种专利号,呵呵、

Ⅷ 如何读懂美国专利号的格式含义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
一、美国专利号格式:

美国是用系列码,专利申请公开号或审定授权号,申请公开号格式为4位年份 序列号组成。

例如:20060100198,20050158320。审定授权号格式由1-7位数字组成。

例如:5575155,0123456。不加类别代码。

另外,美国专利的有效期和中国一样,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20年,外观设计10年,但是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二、美国专利号的特点:

(1)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各种申请分成几大类(如: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等),各类申请循环编号。循环期的年代跨度大小不等,由申请量决定。一般来说,各类专利申请号每轮循环均从1 ~ 999999 号以内连续编排,周而复始。

(2)为区别不同循环期的申请号,使用申请号系列码。这一点对于美国专利文献的数据库检索十分重要。

(3)申请号系列码同时用于表示申请种类:

01—28 用于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两者混合编排,例如08/101840 为一件植物专利申请号,08/101841 则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迄今为止, 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第11 个循环。

29 用于外观设计申请

60 用于临时申请

90 用于单方再审查请求

95 用于双方再审查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中常见到的是1 ~ 6 位数的申请顺序号,如Appl。 No.: 1,Appl. No.: 600 000.近几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才开始在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中刊登申请号系列码,并规定专利申请号由两位数字的申请号系列码和六位数字的申请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足位数的,以零补位,如Appl.No.:09/000001。

三、美国专利说明书的文献编号的特点:

(1)自2001 年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两种公开说明书。公开号由四位数字的文献公开年号和七位数字的文献公开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足位数的,以零补位。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和植物专利申请中包括申请的再公开文献(A2、P4),以及申请的更正文献(A9、P9),所有公开文献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如US

2006/0070159 P1,US 2006/0070159 A1。

(2)其他专利文献按各自的文献编号系列顺序编排,如US 6654321 B1,US PP12345 P2。

(3)2001 年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出版的专利文献常在文献号前用英文缩写来表示文献种类,如Des.456789,RE 12345。自2001 年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出版的专利文献上全面采用WIPO 标准ST.16《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中规定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但仍保留在文献号前使用英文缩写、缩拼或首字母表示文献种类的做法, 如RE 12345 C1,PP12345 C1,D654321 C1。

四、美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识别代码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简称著录项目。源于一般图书文献的著录项目,仅用于专利文献著录,是刊在专利说明书扉页上的表示专利信息的特征。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为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制定了统一的识别代码。从而使专利文献的著录实现了国际统一化标准。

具体的含义如下:

10文献标志

(11)文献号(专利号)

(12)文献类别

(13)根据WIPO标准ST.16制定的文献种类代码

(15) 有关专利修正的信息

(19)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

20申请数据

(21)申请号

(22)申请日期

(23)其它日期(包括展览登记日期,递交临时说明书,递交完整说明书登记日期)

(24)所有权生效日期

(25)原始申请公布时的语种

(26)申请公布的语种

30优先权数据

(31)优先申请号

(32)优先申请日期

(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

40文献的公知日期

(41)未经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公开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2)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3)未经审查和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4)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经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5)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6)专利权项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7)已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复制的日期。

(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

50技术信息

(51)国际专利分类号,简写成Int.Cln.,Cl右上角的数字,表示IPC的版次,如Int.Cl3表示是IPC的第三版。

(52)本国专利分类号

(53)国际十进制分类号

(54)发明题目

(55)关键词

(56)已发表过的有关专利技术的文献

(57)文摘及专利权项

(58)审查时所需检索学科的范围

60其它法定的有关国内专利文献的参考项目

(61)增补专利

(62)分案申请

(63)继续申请

(64)再公告专利

(65)与该申请有关的早期公布的专利文献号

(66)由当前文献所取代的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既同一发明较早申请驳回之后提出的较晚申请。

(67)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及申请号,或授权专利号,以此为基础提交的当前实用新型申请或注册的实用新型(或类似工业产权,诸如实用证书或实用创新)。

(68)对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的基本专利号和/或专利文献公布号。

70与专利文献有关的人事项目

(71)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72)发明人姓名

(73)受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74)律师或代理人姓名

(75)同是申请人的发明人姓名

(76)既是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姓名

80/90国际组织有关项目,以及与补充保护证书法律有关的数据

(81)专利合作条约的指定国

(83)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保存的有关信息

(84)根据地区专利公约指定的缔约国家

(85)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1)或第40条(1)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86)国际申请著录项目,如申请号、出版文种及申请日期

(87)国际专利文献号、文种及出版日期

(88)欧洲检索报告的出版日期

(89)相互承认保护文件协约的起源国别及文件号。

(91)根据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日期,该日期由于未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而在一个或几个指定国或选定国失效,或不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确定日期。

(92)第一次国家允许作为医药品向市场供货的日期及号码(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3)第一次允许作为药品向地区经济共同体市场供货的号码、实施日期及国家(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4)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计算日期

(95)受基本专利保护并申请了补充保护证书或已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名称。

(96)地区申请数据,即申请日、申请号、最初提交申请公布的任意语种。

(97)地区申请(或已经授权的地区专利)公布数据,即公布日期、公布号、申请(或专利)公布的任选语种。

Ⅸ 上海律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来号:****所在地:上海市注册源资本:6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张华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21楼C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伟
成立时间:2012-05-24
注册资本:6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2300005236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58号21楼C室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