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方案
『壹』 与商标有关的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回》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答诉讼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8、其他商标案件。
上述案件可以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商标权属纠纷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几类。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贰』 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你好,针对近几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总结审判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意见。现就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一、商标受让人未取得专用权之前提起侵权之诉的条件
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至转让公告前受让人尚未实际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受让人是否能够起诉,以何种身份起诉在实践上有争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予受让人对此后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二、侵犯商标权案件的中止问题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并请求中止诉讼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控侵权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中止诉讼。
三、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条件
对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中关于明确授权的认定,包括在许可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两种情况。
四、不当转让注册商标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不当转让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对于这类争议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这类争议属于侵权或权属类民事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则认为这种不当转让行为的结果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程序不当造成,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对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商标并经核准公告的,再受让人能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也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核准转让公告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发布的公示性商标权属变更通告应当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善意再受让人经核准公告可以取得商标权;有的则认为商标权毕竟与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紧密相连,仅从形式上承认公告效力是对原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建立的市场影响和信誉的漠视,将商标返还给原商标权人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商标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经授权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注册商标;他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针对此种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返还注册商标。对上述两种情况也都可以对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以上内容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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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商标侵权的诉讼的步骤流程是什么
商标侵权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权利人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权利凭证、被侵权内商标和侵权商标的容实际使用情况;
2.律师分析案件给出法律方案;
3.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收集侵权证据;
5.发出律师函(非必要);
6.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7.参与法院或工商调查、举证;
8.参加庭审或者调解;
9.取得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结果;
10.执行。
关知识: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肆』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商标诉讼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要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诉讼的主体是什么呢?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
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的时效,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行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
。如果侵权行为是一次性的,适用两年时效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并且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就会出现一个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既然商标权人明明知道有人侵权却又置时效于不顾,不及时采取措施,自然应当承担不受保护的结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伍』 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理方案
商标拥有在先权的会赢
商标在先权: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
『陆』 商标官司的典型案例
八年抗争 厦门“万杰隆”赢回品牌
厦门网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两商标虽仅一字之差,但图案等“显著性”不同,所以万杰隆赢得官司。
■厦门本土品牌“万杰隆”已在全国开设近千家专卖店。(资料图片)
“万杰隆”终于可以扬眉吐气地使用现有商标了,而这一结果,“万杰隆”当家人——许木杰董事长等了足足8年。据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万杰隆”集团的诉求,撤消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和一审判决,由此,“万杰隆”赢得商标之争的胜利。
“万杰”VS“万杰隆”
1998年,许木杰创建了“万杰隆”服装品牌,并于当年6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子、领带、腰带等。
“当时就想做自主品牌并把它做大。”许木杰说,创建“万杰隆”时他是抱着一种做番事业的心态,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评为厦门“首届十佳外来务工青年”,因此创业也有回报社会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远在山东、名为“万杰集团”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要求撤销“万杰隆wanjielong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其与注册在先的“万杰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当时的许木杰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应诉,要么放弃。“放弃就意味着企业要么重新选择商标,要么就将被局限在加工领域。”许木杰表示,商标争议的风声一传出,当时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门来,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终还是决定“不抛弃、不放弃”,选择了应诉。
抗争7年仍输
时间一年一年过。2002年,“万杰隆”商标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此间,中国乒乓球队主教练刘国梁还受聘担任“万杰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万杰隆”在全国各地开设品牌专营专卖店1000余家;2007年,“万杰隆”品牌已在中国市场上驰名。
然而,“万杰”与“万杰隆”的商标争议在此期间并没有中断。终于,去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047号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万杰隆”与“万杰”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万杰隆WanJieLong”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1047号裁定”出台后,“万杰隆”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维持“万杰隆”商标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万杰隆”又一次输了。
2008年峰回路转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万杰隆”人很是无奈,心有不甘。得知“万杰隆”败诉的消息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总商会、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纷纷伸出援手,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和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也表示关注。
有了支持,“万杰隆”又一次上诉,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本案。
许木杰说,现在评价商标是否侵权,除了进行“整体比对”外,司法界已更倾向于对商标“显著性”的重视,“万杰隆”此次上诉便在商标的“显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间,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写了关于“万杰隆”公司的情况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也对“万杰隆”近些年来对中国乒乓球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进行了说明。这些材料对说明“万杰隆”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终于,200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万杰隆集团胜诉,“万杰隆”抗争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地。
回忆8年抗争路,许木杰感慨地说,如果当年不应诉,就没有现在“万杰隆”品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灰心,不对“万杰隆”品牌进行宣传、推动和有效经营,即使今天赢了官司,也没有什么大意义。
“所以,‘万杰隆’今天不单是赢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赢了品牌,赢了市场和未来。”许木杰表示。
记者 陈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