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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时代

发布时间: 2021-03-12 14:36:06

❶ 5G时代,专利是核心竞争力

5G时代,专利是核心竞争力5G时代,专利是硬通货 5G大家都知道,就是我们手机的通信标准,以前是2G、3G,现在用的是4G,很快我们就要进入到5G了。专利,就是知识产权,是因为智力活动,就是研究开发而享有的财产权。下面,我给大家讲在5G时代,专利为什么这么厉害呢?标准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标准专利有什么好处?为什么标准专利是通信公司的命门?专利时代5G时代,专利为核心竞争力一、专利和专利许可收费专利是5G前期部署工作的重中之重,国际通信巨头爱立信、高通、诺基亚、中兴等通信巨头近日披露了他们的专利工作,就是他们的专利许可收费政策。爱立信率先打响5G专利收费的第一枪,紧随其后的是高通。老牌企业诺基亚也不甘落后,也公布了5G专利许可收费标准。这是对谁收费呢?当然是国内的手机生产企业,严格的说法是终端销售企业。依据是什么呢?就是这些公司手里拿着的大量的标准专利。一句话,就是这些终端企业在生产手机时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有人说,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一定要缴纳许可费吗?答案是,一定要。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也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兴趣的同学得去脑补一下。那么,我们好奇,一台手机得缴纳多少专利许可费呢?咱们以5G为例,诺基亚宣布,每台专利许可费不超过3欧元,也就是24元左右;高通专利许可费在68元到97元之间,爱立信在24元到35元之间。那么中国的华为公司,听说很厉害,他收多少呢?对不起,他还没说,不过他表态,可以低一点,而且要求大家都低一点。二、通信标准专利的前世今身我来了解下什么是标准专利?首先是专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各国得制定《专利法》,授予智力劳动成果以专利权,也就是说研发了新的技术,只要符合法的要求就能获得专利。专利按其授权主题,有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很显然,5G相对4G是有很多创新和优势,比如说带宽更宽,速度更快,必然包含很多新技术,而这些新技术往往被这些发明人申请了专利。其次是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一定时期内一定的产业和技术,所获得的最佳秩序。标准有强制标准,有推荐标准。在实际的产业中,还有实力很强的主流标准,和一般性标准。从制定的主体来讲,有国家出面制定的标准叫国家标准,也有联盟出面制定的标准为联盟标准。制定者和参加者往往是这个领域最了解情况的人,这些参与者按照要求提出提案,再由其他成员提出意见,并投票确定。如果遇到了相同主题相同功能的提案,就需要进行竞争,再由有权机构来表决通过。这就象我们选班长。很显然,这些技术提案中间可能包含各公司的专利技术,当然也可能包括别的公司的专利。那么,大家要问,每一个提案提供者是不是都希望把自己的专利放到标准里头去?为了限制标准参与者的滥用,就是设置了一项条件,叫着标准必要性条件。也就是说,进入标准中专利技术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必不可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项专利技术,标准就不能完整,或者干脆不能实施。一句话,这项标准必须有你这项专利技术,否则标准就不成立。所以,标准专利,全称是标准必要专利。讲到这里,大家可以看得出来,要在5G中搞一向标准专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搞清楚了标准必要专利,我们看看老牌巨头诺基亚的专利。2014年4月,诺基亚将手机业务卖给了微软公司,正式退出手机市场。即便如此,诺基亚至今还能赚取大把的专利费。这其中的奥秘是什么?很简单,他还握有大量3G、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标准专利),这些专利还在有效期内,依旧可以用其获得许可收入。据统计,诺基亚公司掌握1.2万项通信专利,1/3为GSM标准(2G)专利、1/4为W-CDMA标准(3G)专利、1/5左右是LTE标准(4G)专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诺基亚对3G技术的研发在2000年前后,这些3G标准专利大部分仍处于有效期内,当其他企业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理论上就必须向诺基亚缴纳相应的专利费。事实也正是如此。目前,智能手机制造商苹果、三星、华为、小米、HTC、LG等近40家公司,每年都要向诺基亚缴纳高额的专利授权费。在专利维权和变现方面,诺基亚也成了行业典范。2017年5月,诺基亚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32项专利权,苹果公司败诉,向诺基亚赔付20亿美元;同年12月,诺基亚又打赢了另一场诉讼案件,击败了老牌通信企业黑莓公司,并向其收取了1.37亿美元的专利费用。另外,由于通信技术发展的持续性,新一代通信技术一般会兼容部分上一代的技术。虽然诺基亚已经不再直接从事手机制造,但依靠以前的技术基础,其依旧可以就行通信方面技术开发,也可能开发出一些新的5G专利。即使进入5G时代,很多3G、4G时代的通信技术企业还能保持着自己的优势。很显然,诺基亚能这么干,别的巨头也不会闲着。三、通信公司竞相争抢5G专利高地2018年6月,国际标准制定组织正式批准5G独立组网标准,这意味着5G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据近期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6月14日,华为、爱立信、三星、夏普、英特尔等10家公司声明的5G标准专利数达5401族。在5G终端领域,累计声明标准专利总数高达5124族。我国华为公司以1481族占据榜首,占比28.9%;瑞典爱立信公司1134族紧随其后,占比22.1%;韩国三星集团1038族,占比20.3%。以5G标准的信道技术为例,它控制信道和数据信道两部分组成,控制信道主要传输指令和同步数据参数等,数据信道主要传输数据。经过参加标准制定的40家通信企业多轮投票,标准制定组织3GPP最终裁定,华为极化码技术(Polar)和高通低密度奇偶校验码技术(LDPC)分别为控制信道技术和数据信道技术的5G标准。据悉,截至2018年7月27日,Polar码技术领域共有103族专利,其中华为占据半壁江山,拥有51族专利,占比49.5%;爱立信位居第二,拥有26族,占总数的25.2%,美国互联数据(InterDigital)公司以7族6.8%的占比位列第三。

❷ 居里的时代有没有专利


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玛丽·居里(1867-1934)

❸ 哪个时期专利期限为100年

专利有效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
美国专利中的Filed:October 20,2000,这个是申请日
欧洲专利中的申请日和公开日用英文表达:Application date;Publication date

具体详细为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1]和第四十二条[2]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了解专利法的人都知道,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❹ 在国家号召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专利能起到什么作用

标注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好处是:
(1)警示作用:对外宣告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已获得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
(2)区别作用: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以免消费者混淆;
(3)广告宣传作用:通过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消费者认知该产品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优于同类传统产品,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

❺ 中国专利申请连续七年世界第一,中国迎来了科技井喷的时代了吗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在国新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介绍,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排名跃居全球第二;受理商标注册申请574.8万件,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

专家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尤其京津冀地区和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等国家重点区域专利布局态势良好。此外,我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增势稳定。

新时代创业创新不断加速,迫切需要更高质量、更多数量的知识产权提供支撑。“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也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及时以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创新成果,是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说。

❻ 时代全能官网 有什么专利

时代全能官网是一种网站,专利名称不允许出现非技术词语或者商业性宣传用语,因此该C时代全能官网所属专利无法检索。
《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1)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 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2)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另外检索关键词【时代全能】是一种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作专利名称。

❼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参考资料:网络及网络文库“知识产权”相关词条,感谢整理这些内容的原作者。

❽ 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看待专利的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科技是生产力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实体经济的战略支撑,所以应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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