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质押合同
㈠ 商标权的质押
商标质押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来做啊!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㈡ 商标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比如:我们纽乐康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一步、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第三步、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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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该怎么办理呀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回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答立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清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质押合同副本;(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㈣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用来质押吗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该法第79条还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来质押的。当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当事人应该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㈤ 商标质押怎么办理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该条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好处刚刚被中国企业经营者认识,先行一步者可能尝了好处。对银行而言,要求把商标作为合法资产中可辩认部分独立出来,商标评估是个办法。
商标质押贷款的条件需要什么:
1.取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产权明晰)、商标价值经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企业至少连续三年盈利,在行业中具有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产品和市场,管理和财务核算规范。
3.属于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须在有效期内),且商标使用已超过三年;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商标质押贷款的流程:
1.企业和银行双方达成商标贷款意向;
2.由企业或银行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3.银行和企业签订贷款意向书;
4.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商标质押登记,取得质权证。
5.银行拿到质权证后向企业放款,有的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需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
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质押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经年检有效);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㈥ 怎么办理商标权质押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3、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质押原因, (2)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3)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 (4)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 (5)质押的价值, (6)质押的期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6、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㈦ 什么是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简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实现注册商标质押权,即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财产。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标的物占有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常第三人在同时符合以下三点时,可以善意取得物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充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人依照前文所述的规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架构
基于前文所述: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推定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在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主观上善意,并依据《物权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质押担保事项,质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质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并不要求质权人支付合理对价,仅要求出质人没有处分权、质权人善意不知情,这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四、以案说法
1、案例简况
2011年自然人胡某与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约定由来夫公司代胡某在豆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MM商标,并约定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胡某,来夫公司形式上代持。商标局2012年对MM商标核准注册【第****1201号】,并送达商标注册证至申请人北京来夫公司。后MM豆腐经过自然人胡某的良好经营,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来夫公司因业务往来对上海昌首公司负债300万,来夫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将MM商标质押给上海昌首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并共同委托知资通IPTOCAP代为办理商标质押登记。2016年6月商标局受理该质押登记并核发MM商标的质权登记证。后来夫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偿还债务,2017年1月30日上海昌首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拍卖MM商标,对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然人胡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胡某向法庭主张自己为MM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并向法庭出示其于2011年同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请求法院判决来夫公司与上海昌首公司签订的MM商标质押合同无效。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MM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来夫公司,上海昌首公司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来夫公司订立商标质押合同,并无故意损害胡某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已于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经到期。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质权应得到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拍卖价款(450万)优先受偿,上海昌首公司与北京来夫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自然人胡某丧失对MM商标的实际控制权,之后胡某对北京来夫公司提起了违约诉讼。
2、案例点评
案例中商标质权人上海昌首公司即通过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了其民事权利。其在与出质人北京来夫公司订立质押合同时为主观善意,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而后债务人北京来夫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质押权人上海昌首公司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就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MM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损失最为严重,因商标证书载明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代其持有的北京来夫公司,故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昌首公司。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对质权人(债权人)的建议
第一,质权人在与商标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出质商标的效力状态(有效期限、有无权利瑕疵等),并让出质人出具商标权属无争议声明;商标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情况(如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出质商标的价款是否可以足额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质押的双方须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质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建议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到期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2、对商标实际控制人的建议
建议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此时商标权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商标,建议签订商标代持协议,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自身的权利,方便求偿。
六、总结
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不断的经营和维护才能积累和提升其综合价值,这其中凝结了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人的辛苦付出。从商标的申请、使用、再到利用商标提供质押担保、行使商标质权,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操作,才能保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