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查
Ⅰ 中国专利号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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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文献号的一种。专利申请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颁发的专利证书上显示专利号,格式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
2003年10月1日启用的最新专利申请号编号形式,共12位数字,加上一个小数点,格式为:
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计算机校验位
前4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
1= 发明专利申请;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小数点后面为计算机校验位。
如:ZL 2012 1 0196509.9
(1)专利产品查扩展阅读
专利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专利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
Ⅱ 专利号产品怎么查询
如果想核实一下产品上写的专利号是否真实,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左主页的右侧有“专利检索”一栏,将专利号输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