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商标
㈠ 滴滴告一家公司恶意攀附商标,该事件是否构成不当竞争
滴滴告一家公司恶意攀附商标,该事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的商标出现同音或者是同志,但滴滴打车公司就出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滴滴打车应该说是全国都比较出名的搭车平台,人们日常使用的也非常多,不过知名度越高,那么越容易出现仿名牌的世界,在不?最近滴滴打球一次就冒出来了,在2016年11家北京易融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那么滴滴公司发现后,于是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将其告上了法庭。
嗯,被告的北京滴滴打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打球公司,不仅变更了企业字号,还在网站公众号员名片等处,使用包含滴滴的标识,整体构成对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这种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㈡ 滴滴打球商标侵权滴滴判赔70万,你认为审判结果合理吗
滴滴打球商标侵权滴滴判赔70万,你认为审判结果合理吗?滴滴打球商标侵权滴滴判赔70万,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法院确实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最好的裁决。并且这个案子在一审之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意味着双方都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㈢ 怎么评价滴滴出行的logo
第一,没来有行业属性,没有行源业属性,没有行业属性。重要的事情即使说一万遍也得说。和出行、交通、滴滴没有丝毫的关联。
第二,最需要体现的“D”倒着放,如果图形单独出现的时候,根本没有办法让人知道这个logo的名字相关的内容。
第三,也是最让我个人无法忍受的。草稿本上的手绘根本不是一个职业设计师的水平。
㈣ 滴滴出行"的软件是什么颜色的logo
橙色的哦~
㈤ 滴滴打车仍然侵权 滴滴该如何处理
原本在有质疑嘀嘀打车侵权之后,嘀嘀打车就迅速的更名为滴滴打车避开风波,不过如今更名后风波再现。日前,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滴滴”商标、服务项目与自己商标核定的服务相近、侵犯了自己商标权为由,将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在进行进一步审理中。
滴滴打车仍然侵权
广州睿驰公司诉称,其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故起诉且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就曾因“嘀嘀”商标问题与杭州某公司发生纠纷,并被对方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5月20日,嘀嘀打车宣布更名为“滴滴打车”。
㈥ 哔哩哔哩注册呵呵呵商标,还有哪些让人捧腹的假冒商标
这两年的话,因为注册的一些公司啊之类的也是越来越多,所以的话出现了一些比较有意思的商标也是蛮多的。
像在双11的那天的时候,B站就去申请了呵呵呵的商标,所以就登上了微博的热搜。
而且在之前的话像海底捞这种大牌子也是去申请过叫做池底捞,还有特步的品牌鞋也去申请为特不服这些商标。
这也是维护良好的一个市场秩序的基本素质。
㈦ 滴滴打球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究竟是怎么回事
㈧ 滴滴打球侵权滴滴是怎么回事
滴滴来打车品牌已经源家喻户晓,然而一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等培训的公司,不仅在宣传时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标识,还将公司更名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滴滴打球公司”)。“滴滴”商标所有权人将滴滴打球公司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8)滴滴打车商标扩展阅读
一审判决原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滴滴”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滴滴打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更名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㈨ 滴滴打车会二次改名吗
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日前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睿驰公司认为,小桔科技擅自使用“滴滴”商标、且其服务项目与自己商标核定的服务相近,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标权。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在进行进一步审理。
据广州睿驰公司诉称,其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
更名成本高于和解
央广网科技第一时间致电滴滴打车相关人士,对方称由于此案件已经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滴滴打车相信法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实事求是的判决。
目前滴滴打车软件所在公司申请了第9类的“嘀嘀打车”和“滴滴打车”两个商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对央广网科技表示,商标分为好几十类,商品和服务只能选择某几个类别去使用,第9类的“滴滴打车”虽然是核心类别,还远运不够,其他好多类别没有注册。比如第16类的地图、第38类的信息传送、第42类的计算机更新等。而广州睿驰公司在第35类和第38类提出商标侵权,其中第35类的商业组织管理和滴滴打车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是第38类,法院的判罚会对滴滴打车不利
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进一步审理中,再次被指侵权,滴滴打车会否二次更名?赵占领对央广网科技表示,滴滴打车在品牌的打造付出很大的代价,花费很长时间,一旦改名将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滴滴打车不一定改名字。
赵占领还向央广网科技表示,双方最好的方式是进行和解,滴滴打车可采取两种策略,第一是支付一部分商标使用费,第二是直接花钱把商标买过来。不过也不排除双方协调失败,因为心理预期不一样,广州睿驰公司要的赔偿的数额可能会很高。
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
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布,旗下打车软件领导品牌“嘀嘀打车”即日起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
小桔科技方面表示,此次品牌更名,是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全新的品牌形象有利于推动“滴滴打车”品牌产品更好地开拓市场。
依据小桔科技官方的解读,更名为“滴滴打车”,一是取与象声词“嘀嘀”的谐音,二是取“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之意。滴滴方面介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申请。2014年4月27日,“滴滴打车”通过了初审并予以公告。随后,小桔科技启动了品牌更名准备程序,经过三周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最终确定5月20日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
就在前一天,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8000万元。“妙影电子”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一旦再改名将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滴滴打车不一定改名字。
㈩ 滴滴和嘀嘀的商标侵权一案对电商法的影响
由于《电商法》还处于起草阶段,故滴滴和嘀嘀的商标侵权案并没有对《电商法》产生影响,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四、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商标外观
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国内某公司的“HOVER”图形商标与国外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国内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国外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读音
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滴滴”虽然与“嘀嘀”含义不同,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
三、商标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正常使用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滴滴”是某企业在法律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使用了“嘀嘀”文字。由于“滴滴”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案件影响
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一、http://ke..com/view/535233.htm
二、http://ke..com/view/841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