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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预判

发布时间: 2021-03-10 13:51:30

『壹』 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有什么区别

专利分析评议是统称(专利情报的分析利用),概念中包括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
专利导航侧重指对企业、产业的发展方向作指引,指导航向。
专利预警侧重指对外界风险进行预判和应对,预防警报。

『贰』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需提交哪些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证据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以上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2、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补充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期限有重要的意义,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一旦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往往会成为影响本次无效程序胜败的决定因素。2.1、申请人的举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2.2、专利权人的举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后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对证据要求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说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的《新专利法详解》第420-421页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该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支持时,例如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该有起码的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换言之,请求人要将所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要根据证据具体说明其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而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要求具体阐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更未严格。3、对于逾期证据的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但何时“可以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这就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如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释留下空间。会导致复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请求人搞证据突然袭击,致使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仓促应战,影响审理质量并对专利权人不公。

『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需提交哪些证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 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 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 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 大的作为。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证据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

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2、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补充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期限有重要的意义,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一旦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往往会成为影响本次无效程序胜败的决定因素。

2.1、申请人的举证

《审 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1的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 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 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头审理辩论 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 关无效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2、专利权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后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从 《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对证据要求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说明,按 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的《新专利法详解》第420-421页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该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 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支持时,例如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该有起码的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人不应提 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换言之,请求人要将所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要根据证据具体说 明其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而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可以留 待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要求具体阐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更未严格。

3、对于逾期证据的提交

《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 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但何时“可以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这就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如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释留下空间。会 导致复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请求人搞证据突然袭击,致使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仓促应战,影响审理质量并对专利权人不公。

『肆』 知识产权局在未来将面临哪些挑战

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站在新的起点上,也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陶鑫良指出,如何“指导商标、专利的行政执法”和如何“按照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前者涉及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内特别是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分工与合作,后者涉及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分工合作。这些是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心。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立了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制定了机构改革组织实施方案,扎实推进重新组建知识产权局各项工作。4月20日,划入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转隶工作已按期完成。来源:经济日报

『伍』 专利分析普及推广怎么写

专利预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识产权的普及,企业或者国家在自身竞争发展时,会遇到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比如华为、苹果之战,美的、格力之战,所以为了减少专利纠纷以及可能会对自己带来的影响,就要提前搜索相关专利信息,做出预判,调整产品发展规划等等,相当于预警机的作用。
专利导航:现在中国专利数量很多,质量不行,所以要进行成果转化,不能把大量申请的专利空置下来,这是资源浪费,提出专利和企业结合,专利和高校结合等等,让专利成为产业进步的先锋机,排头兵。
专利分析评议:政府部门把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做出预判,从而调整产业方向,产业布局等等。

『陆』 专利分析普及推广怎么写

专利预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识产权的普及,企业或者国家在自身竞版争发展时,会遇到权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比如华为、苹果之战,美的、格力之战,所以为了减少专利纠纷以及可能会对自己带来的影响,就要提前搜索相关专利信息,做出预判,调整产品发展规划等等,相当于预警机的作用。
专利导航:现在中国专利数量很多,质量不行,所以要进行成果转化,不能把大量申请的专利空置下来,这是资源浪费,提出专利和企业结合,专利和高校结合等等,让专利成为产业进步的先锋机,排头兵。
专利分析评议:政府部门把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做出预判,从而调整产业方向,产业布局等等。

『柒』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需提交哪些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证据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 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2、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补充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期限有重要的意义,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一旦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往往会成为影响本次无效程序胜败的决定因素。 2.1、申请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2、专利权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后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对证据要求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说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的《新专利法详解》第420-421页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该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支持时,例如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该有起码的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换言之,请求人要将所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要根据证据具体说明其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而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要求具体阐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更未严格。 3、对于逾期证据的提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但何时“可以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这就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如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释留下空间。会导致复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请求人搞证据突然袭击,致使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仓促应战,影响审理质量并对专利权人不公。

『捌』 中观专利布局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1、自用技术
自用技术是指企业所研发的即将用于企业产品上的技术。一个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产品或者项目,其产生的创新技术点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很多个。
首先要将该产品或者项目的技术点进行梳理,梳理出所有的创新技术点,评估这些创新技术点的重要性,根据评估结果决策各创新技术点是否申请专利、专利类型、拟保护范围等。对于涉及安规、标准的技术方案,可列为核心技术进行重点保护,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是产品开发的必经之路,可以采取路障式布局。对于创新性较强的核心技术,可以采取糖衣式布局,也即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相结合。
2、规避技术
规避技术是指竞争对手设计的与本公司自用技术方案相近但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其可以作为本公司自用技术方案的替代方案,达到相近的技术效果。自用技术的专利布局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抄袭公司的创新技术,而规避技术的专利布局则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模仿公司的创新技术,由此形成一定的技术垄断。
规避技术专利布局可以采取头脑风暴的方式,组织研发人员和产品策划人员,围绕上述自用技术的各项专利,设计规避方案,然后对各项规避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以及能够投入的资源来确定是否申请专利。
规避技术的专利布局方案需要根据自用技术专利的重要性、创新程度、保护范围及可替代程度来确定,当某自用技术是关键技术,但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或者替代方案较多时,需要采取城墙式布局甚至是地毯式布局,将竞争对手可能采用的规避技术都申请专利,给竞争对手的产品开发构建尽可能多的障碍。
3、迭代技术
迭代技术是指针对上述自用技术进行改进创新、拟用于公司下一代产品的技术。迭代技术的专利布局,是确保公司在该技术或产品上持续领先的重要保障。
迭代技术的来源,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司的中短期技术规划来挖掘,另一方面可以组织研发人员和产品策划人员展开头脑风暴,围绕自用技术的缺点设计各种初步迭代方案。
由于迭代技术的专利布局一般都超出了公司现有的研发进度,因此可以先从大的改进方向申请专利,至于细节方案,则可以随着后续的研发进展再申请专利。
4、竞品技术
专利布局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在专利布局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公司自身技术的布局,还应该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技术动态。
一方面,可以通过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布状态,一旦有相似技术的专利公布,应立即与研发人员一起分析其专利技术的缺点,针对其可能改进的方向进行专利布局,还可以根据其专利技术方案预判要实现产品量产应有的一些技术细节,对这些技术细节进行专利布局。
另一方面,跟踪竞争对手产品发布的动态。由于产品发布时通常并不会公布产品的具体细节,因此可以根据产品发布时的部分功能介绍,猜测其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然后进行相应的专利布局。

『玖』 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案带来哪些启示

图形用户界面(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图形用户界面对于软件行业有极其版显著的标识作用。权独特的界面设计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消费者的使用决策和用户体验。

通过不断细化GUI专利侵权和专利权无效案件中的审判标准,发明人可以更好地把握GUI外观设计的创新高度,并对专利权稳定性、是否构成侵权进行预判,从而正确把握创新方向,进而促进产业的有序竞争。

『拾』 为什么要针对竞争对手布局专利

专利是商业竞争的有力武器,基于对对手的预判而在关键方向布局专利形成卡位,可以对对手形成重要威慑,有利于建立商业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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