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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3-08 08:52:03

⑴ 失效专利是什么意思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

失效专利是什么意思?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专利失效有哪些原因? 人们对此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失效专利既然已经失效,就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因而就将其搁在一旁,让其自生自灭,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失效专利其实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失效专利是什么意思?是什么原因造成专利失效的,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看看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失效专利是什么意思?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失效专利是什么意思?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1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之所以失效,主要是著录格式、申请人的身份等几个项目中,可能有某一项不符合要求所致。初审不涉及申请内容,因而这种失效专利大多可以参考利用,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2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或放弃中国专利法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将申请内容(说明书摘要)通过《发明专利公报》发表,同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不立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是由申请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此期间,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视该申请撤回或放弃,成为失效专利。这是因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经初审合格,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最终必然授权,它仅仅说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形式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不说明该申请的内容符合授权条件。这类失效专利有一定开发价值,但若稍不注意,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故在开发利用时,务必先进行查新,待确证无误后,才予以考虑。

⑵ 专利无效:怎样理解专利无效的"相对理由

专利无效的必要性
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都是以书面形式审查为主。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无论是进行实质审查和初步审查,任何国家的专利局都不能保证所授予专利权都能百分之百地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都有可能将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申请予以授权。但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使其具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特点,任何社会公众负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为了给予社会公众对不当授权专利的救济,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无一例外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程序。理论上认为专利无效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但是其主要是由于第三人与专利权人发生了纠纷之后启动了专利无效程序。但是究其本质,应源于专利检索的不可穷尽性,以及专利技术方案所涉及领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世界各国的专利局都不能绝对保证审查结论的正确,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设置了专利无效程序。对此,审查指南认为:“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其中的“双方当事人”,是指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审理专利无效请求的行政机关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其居中裁判。
由于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赋予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其授权不当专利的权力,故就只能依赖于社会公众启动专利无效程序来挑战授权专利的效力,以期阻却不当授权专利的“排他性”对不特定公众的限制。
专利无效理由深究
所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其中,专利法第二条是关于三种类型专利的定义性规定;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不予授权专利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是关于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规定,其余的规定也是授权的本质要求。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任一条规定,都属于专利的无效理由[3]。传统的专利法原理中,上述无效理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无需外部证据的理由,例如关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专利法第二条的理由;第二类是需要通过外来证据证明的无效理由,例如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绝对新颖性”理由。即便是第二类理由,其中的“外来证据”也不限制其证据来源。即无论任何人,只要以这些理由出发,通过证据或者分析说理,都可能达到证明专利无效的目的。故这些无效理由都属于绝对理由。值得指出的是,作为知识产权法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商标法,则严格区分了商标无效(或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例如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就属于商标无效(或驳回)的绝对理由;而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就属于相对理由,这是因为其中的“他人”,可以通过某些法律程序使之转变成“自己”,从而可以规避该条的驳回理由。
综上,在专利法的概念体系中,原本并不存在相对理由的概念,故无须将无效理由称之为“绝对理由”。

⑶ 专利无效分析时比对的对象是什么专利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又是什么

专利无效对比对象:
按照通常理解,原申请文件应为本案提交日的原始文内本。在被请求容无效专利为一般申请时,这不会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被请求无效专利为分案申请,则比较对象究竟是分案提交日文本还是母案提交日文本,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并未予以明确。

专利侵权对比对象: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应当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⑷ 什么是专利权有效性分析

专利权有效性分析是该专利的专利性有多强的分析,是对按照法律规定该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是法律规定应该授予的专利权,即对专利权授予的全过程的程序及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 专利权的授予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该审查过程是在该行政机关具备的条件下进行的,例如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是在其拥有的文献的范围内进行的,而这些条件是有局限性的。同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经过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有效性分析是该专利的专利性有多强的分析,是对按照法律规定该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是法律规定应该授予的专利权,即对专利权授予的全过程的程序及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 专利权的授予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该审查过程是在该行政机关具备的条件下进行的,例如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是在其拥有的文献的范围内进行的,而这些条件是有局限性的。同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经过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所以可以说,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全部都是在法律意义上应该授予专利权的。 一项专利只有经过了侵权诉讼后,法院判定侵权,才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项专利的有效性。因而,在侵权纠纷中,被告侵权的一方在接到警告函后,往往会先找专利代理专家对声称侵权的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分析,以判断该专利的专利性有多强。如专利性没有或很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肯定会很快提出。 企业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应调查该产品进入市场是否会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如果企业怀疑自己的产品进入市场,可能会侵犯他人专利,应及时咨询知识产权顾问,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什么是专利侵权分析? 专利侵权分析是对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侵犯一份或多份专利的分析。

专利侵权分析的原因一般有二种:一是判断他人侵犯自己专利的可能性,一是判断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性。 企业应跟踪其产品的市场情况。如果企业怀疑市场上有产品侵犯了该企业的专利权,应及时咨询知识产权顾问,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有侵权的可能,应采取何种措施。 企业应就其产品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跟踪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文献,从中可了解国内及世界范围内该领域的最新技术。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中国专利有相近之处,应及时知识产权顾问,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有侵权的可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如果企业有产品出口到外国,首先应委托知识产权顾问调查、分析、判断其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在该国的专利权,以避免引发相关的侵权诉讼。 如果他人警告你侵犯他的专利权,务必首先咨询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一般要先分析判断对方的专利是否有效。如对专利权有效性有疑问,可以考虑是否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对专利权有效性无任何疑问,应对你的产品是否侵犯对方专利权作仔细的分析,根据其结果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⑸ 如何进行专利无效

专利需要自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里只说新颖性,所谓新颖性就是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从来没有过这个产品,才具有新颖性。
由于贵公司已经在申请日前出售过该产品,这种情况下就叫使用公开;因此,贵公司申请日前出售的该产品使这个专利丧失了新颖性。因此,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该专利进行无效。

实际操作则需要证据,证明贵公司在此之前出售过该产品。
还要确定贵公司的产品和专利中的产品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的话,无效就没有意义了;你也不构成侵权。

无效程序比较复杂,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
希望采纳

⑹ 专利权被无效应该怎么办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详细陈述各条权利无效的理由;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并且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的修改。
可能存在的结果,①专利权人获得支持,专利权仍然有效;②请求人获得支持,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或被全部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情况说明:专利权被提出无效的案例,属于少数行为,其中多出现在企业专利被市场竞争对手提出无效,而且如果自己的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授权条件,那么多数情况下不会被对方无效;因此,普通科研工作者关于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的维护,不必过多担心。

⑺ 专利无效宣告理由及法律后果解析

关于专利无效的相关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今天来聊聊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以及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专利无效宣告理由和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内容。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一、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二、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⑻ 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呢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的专利律师在本文中便是要总结一下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人类物质及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律师在上文总结了可以申请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希望对读者有益。当然,专利侵权的案件是复杂的,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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