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法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他无效的申请,只有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
Ⅱ 欧盟商标注册基于什么原则
欧盟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等。欧盟商标注册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7个成员国。
Ⅲ 怎么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来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源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申请注册周期约 12-15个月。
Ⅳ 欧盟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欧盟商标主要在以下情况会被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答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他无效的申请,只有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Ⅳ 什么是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中文名欧盟商标欧共体成员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等缺 点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外文名CTMR优 点在欧盟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目
录
1成员国
2商标特点
优点:
缺点:
3商标注册
申请条件:
准备资料:
注册程序:
4办理时间
5欧盟商标侵权法规
1成员国
编辑
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共体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7个国家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手续。
2商标特点
编辑
优点: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 27 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便宜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6.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 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 2 年左右。
3商标注册
编辑
申请条件: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准备资料:
1. 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4办理时间
编辑
1.商标检索:需2-3天时间
2.商标受理:约1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欧盟受理回执
3.注册时间:顺利的情况下7-12个月左右商标申请成功
4.有效期:一经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时可续展
5欧盟商标侵权法规
编辑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Ⅵ 新的《欧盟商标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商标及外观设计)”。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即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广大商标注册人需对此项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Ⅶ 注册欧盟商标的流程大概是什么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回申答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Ⅷ 成立欧盟商标包含哪些国家
欧盟商标成员国
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共体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7个国家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手续。
欧盟商标注册
申请条件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准备资料
1. 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6%AC%A7%E7%9B%9F%E5%95%86%E6%A0%87
Ⅸ 在欧盟商标法中,是保护先使用者,还是保护先申请者
1。欧抄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2。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
商标。
3。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Ⅹ 欧盟商标指什么
欧盟商标就是一种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商标,目的在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在相关商业或工业活动中将该商标用于众多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排他性权利。
欧洲是我国对外贸易重要的海外市场,如果要在这些国家逐个进行注册,势必会增加注册时间和经济成本。而只要申请注册欧盟商标,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如果有更多的国家加入欧盟,所申请的商标在新成员国也能受到保护。
一、申请欧盟商标包括国家
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2013年7月1日零时整,克罗地亚正式加入欧洲联盟,成为第28个欧盟成员国。
目前,欧盟已建立起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因此,欧盟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一种复式的制度体系,既包括整个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又包括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但欧盟的商标体系并不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体系。换言之,在欧盟内存在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在欧盟,上述两种体系下的商标权互不冲突,是因为在欧盟商标法律体系中设有将这两种商标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
二、该机制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优先注册权制度
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的注册机构不同,共同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为国内商标,国内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当国内商标(或共同体商标)被申请注册为共同体商标(或国内商标)时,如果申请人既非原权利人,也未经其同意,则势必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了优先注册权制度。
优先注册权是指对在某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该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为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换言之,权利人可以基于国内商标获得共同体商标优先注册权,也可以基于共同体商标获得国内商标优先注册权。
优先注册权的享有以在先商标的取得为前提,并以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为限。其权限有二:一是在先商标权利人本人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或国内商标,二是在先商标权利人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或国内商标。
(二)转换申请制度
为了更好地协调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之间的关系,并充分考虑到《条例》和欧盟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条例》第108条(请求适用国内程序)、第109条(转换申请的提交、公告和移交)和第110条(转换申请的形式要件)规定了转换申请制度。
所谓转换申请,是指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其中,商标申请失败包括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申请被撤回或视为被撤回的情形。商标的失效包括商标被宣布无效、被撤销以及所有人的自行放弃等情形。
转换申请只允许由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其中,申请人要求进行商标转换申请的欧盟成员国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数个国家,还可以是欧盟全体成员国,只要在申请转换时注明即可。同时,申请人申请转换时要求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可以和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时不同,在不同国家申请转换时要求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可以不同,只要在转换申请中注明即可。此外,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时,申请人享有基于共同体商标的成员国国内商标优先注册权。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可以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国内商标在申请失败或失效时,申请人或所有人依然可以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但不适用《条例》有关转换申请制度的规定,而属另一件新的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
(三)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制度
在共同体商标权覆盖的地域范围与国内商标权有效的地域范围的重叠区域,两种商标权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选择适用来解决。原则上,商标权纠纷适用“权利登记地法”,即适用商标权产生地的法律。涉及商标权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或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根据商标权的地域属性,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权适用其国内法维持效力,与其有关的侵权诉讼在其注册国进行。而共同体商标权适用《条例》维持效力,与其有关的侵权诉讼可在欧盟域内的任何侵权行为地进行,判决结果在整个欧盟域内有效。这是确保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和保证判决一致性的唯一途径。
具体而言,《条例》第90条规定,《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应该适用共同体商标和共同体商标申请的诉讼程序以及对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同时或相继进行的诉讼。《条例》第91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在本国尽可能指定共同体商标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条例》第97条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商标法院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因为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一项清楚、无条件执行的条例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在此情况下法官别无选择,只能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条例》未作出规定时,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适用国内法,包括其国际私法。
参考来源:http://www.saic.gov.cn/gsld/llyj/xxb/201003/t20100325_81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