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验收
『壹』 哪里能查到专利试点单位的验收报告
这种是内部资料,一般找不到的。
『贰』 收到公司投资的一项专利技术,价值20000元,已通过验收,借方总账科目是
收到专利权入股,计入无形资产,并确认实收资本,差额计入资本溢价。
会计分录(不考虑股本溢价)
借:无形资产 20000
贷:股本 20000
贷:资本公积(假如有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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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科技项目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您好!不同省份城市的科技项目验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科技项目也是不一样。建议您去科技厅网站下载相关的资料了解。(科技项目申报选八戒科技服务)
以长沙市为例: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七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八条 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归口指导,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1、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含中期评估)由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2、一般项目验收,除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处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外,其他按
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室和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除一般计划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或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 2、计划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其应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4、项目经费决算表;
5、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一般项目的自查结题报告应含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形成的技术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经费决算情况,特别是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半年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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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专利、鉴定、项目验收就是成果吗
正如您所说,成果转化具体指的就是专利证书、成果鉴定等证明材料。
科技专成果属就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是其中一类。
高企申报要求平均每年4项以上的成果转化,必须有3*4=12项以上的成果,才符合转化要求。
一项成果转化为几个产品,就算几次转化。
『伍』 专利转让的验收方式有哪些
专利转让的验收方式有哪些,专利的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将你名下的专利权专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拥有专利权,而你与该专利无任何关系。那么专利转让的验收方式有哪些,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专利转让的验收方式如果大家需要专业的专利服务,八戒知识产权帮您支招!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业务发展迅速,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八戒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代理服务受业内认可,您有专利转让,专利申请的交易的需求,就赶快咨询八戒知识产权客服。专利转让的验收方式有哪些验收之前:1、验收之前要看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2、验收之前看有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企业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3、验收之前看.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验收之后还要看文件的合格标准是否达标:1、转让合同订立后,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2、专利权转让合同中不能有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内容。3、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在履行中发生纠纷。4、如果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之前转让方已经实施了专利,合同中就应明确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是否可以继续实施。5、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陆』 一个专利用于两个项目的验收,会不会查重
肯定会会查重,一个专利只能申报一次项目,国家在项目申报指南上有明确规定,用于两个项目属于违规,会取消项目资格。
『柒』 深圳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不了,不验收有什么影响不
项目来验收指标中要有发源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话,那你们肯定是没有达到要求。但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是两回事,项目是可以做成果鉴定也可以不做成果鉴定的,且成果鉴定不一定非要是有专利的。
我看还是你们没有和科技局的沟通好这个事情。如果项目不验收,最少以后你们也不要想再申报项目了,如果你们地方有规定的话可能要追回项目资金的。
『捌』 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指什么
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应符合国家GB/T3091-008一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
『玖』 申请专利后怎样做成果登记
专利申请后怎么做成果登记?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2日原国家科委(84)国科发成字14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