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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三步法

发布时间: 2021-03-03 19:34:31

专利实审意见对专利方案 仅仅提到没有创造性,还用对新颖性再论述吗

没有创造性,是指该技术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答通时要强调,就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已知的对比文件不存在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对解决技术问题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你可查找些有关专利审查三步法的资料了解下。

⑵ 三步法是专利创造性唯一标准吗

三步法是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到的,这本书本意是指导审查员的专利审查事务,所以首先,目前的游戏规则是这样的;其次,三步法的判断方法简单科学易比对,不认为目前有更好的评判标准。

⑶ 如何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有无创造性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参照下文。创造性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当然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了。 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方法都是只能尽量将判断标准客观化。因此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又是在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基础上,进而采取某种判断方法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就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所采取的判断方法不能客观的体现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高度,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 为了尽量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成分,各国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均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例如美国在其195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该法增加了第103条:“一项发明虽然没有像本法第102条所规定的那样被相同地披露或记载过,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得在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做出该发明的时刻来看,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可专利性不因做出发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决中对第103条的适用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判决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同,并总结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辅助性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的审查。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则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审查员应采用所谓“问题——方案法”,也称作“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考虑所申请发明,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我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对西方国家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进行了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采用的是最早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谓“三步法”,在我国现行的2010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节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诚然,该判断方法简便易行、条理清晰,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在参考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专利工作的实际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该判断方法的精神也与世界上主流的判断方法大体相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方法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⑷ 方法型专利怎么用三步法来评价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对象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一般内都需要针容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以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通过实践,笔者发现在专利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不能清楚地把握技术方案与特征之间的关联,从而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⑸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问题

对于楼主所说的什抄么三步法,那是自己经验吧,关于专利创造性的答复还得真看你的专利是否真有创造性,如果没有创造性用几步法都是没用的!我的经验是首先拿审查员说的对比文件1、2、或3与自己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较,不管是独权还是从权都要进行比较,如果真有审查说的情况存在,就修改权利要求,把与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是相似的技术特征或是方案改写到前序特征部分,在这当中,你得还要考虑对比文件之间有没有技术关联和技术启示。像楼主说的那样,一般先一个一个的独权+从权搞定之后,在去搞定另一个的独权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我想这样会好些哈~~~~~~~~

⑹ 普通PCR中一步法、两步法、三步法的定义、区别、通途以及具体的设置条件

一步法,来使用特殊引物,全自程只设置一个温度即可完成扩增。这种特殊引物有专利。
二步法即循环扩增中设置2个步骤,这个方法主要扩增短片段,一个是95度变性,另一个是退火与扩增的温度,一般设置在55~60之间,当然也有例外。
三步法就是平常见到的方法,扩增循环有三步,变性,退火,延伸。

⑺ 什么是创造性,专利申请对创造性有什么要求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参照下文。创造性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当然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了。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方法都是只能尽量将判断标准客观化。因此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又是在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基础上,进而采取某种判断方法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就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所采取的判断方法不能客观的体现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高度,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为了尽量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成分,各国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均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例如美国在其195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该法增加了第103条:“一项发明虽然没有像本法第102条所规定的那样被相同地披露或记载过,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得在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做出该发明的时刻来看,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可专利性不因做出发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的判决中对第103条的适用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判决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同,并总结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辅助性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的审查。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则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审查员应采用所谓“问题——方案法”,也称作“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考虑所申请发明,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我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对西方国家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进行了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采用的是最早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谓“三步法”,在我国现行的2010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节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诚然,该判断方法简便易行、条理清晰,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在参考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专利工作的实际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该判断方法的精神也与世界上主流的判断方法大体相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方法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⑻ 专利代理人必读: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确定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分别为: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客观准确,直接影响第三步中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由此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对创造性审查结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三步法”中第一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以及第二步中区别特征的认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其客观性相对较高,而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不同人对于本领域现有技术状况的掌握与理解存在差异,所以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存在较多的主观性因素,而一旦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现错误,就会导致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失去基础,而第三步通常是“三步法”中的难点和核心。
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专利代理人采用“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代理人的意见陈述书中经常聚焦于区别特征的认定以及结合的难易程度,常常忽视了对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性的分析。

⑼ 方法型专利怎么用三步法来评价创造性

你的题目和内容似乎有点对不上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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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的“三步法”通常指的是用来答辩创造性的方法,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172页:
先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论述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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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为了保护范围变大,忽略前后顺序,听说步骤前面的1,2,3.。。都可以省略?”是什么意思??

是在说写主权吗?
如果你是这个意思的话,回答如下:
是的。因为一些方法类的专利都是按照时间顺序写的。
如果你写了,1,干什么,2,干什么……就会给审查员一个印象,那就是,只有1完成了,才会继续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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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不写1,2,3这些标号,就等于给自己留了余地,表示写在前面的一步不一定是绝对要先进行的,步骤之间存在可以互换顺序的余地,也就是范围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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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了吗?

⑽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专利的新颖性,什么又是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如下: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在判断新颖性应当以这两个原则进行: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在你这个问题中,前案是否影响新申请的新颖性,关键在于前案和新申请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新申请相对与前案缺少技术特征C,如果该技术特征是可有可无的,那么新申请和前案实质相同,这个时候就新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而如果C是某个很重要的技术特征,在缺少了C的情况下,新申请能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那么这个新申请就是具有新颖性的。

同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在判断创造性的时候就比较复杂了,一般根据三步法进行,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本题中只有前案和新申请,因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是前案,其次是确定新申请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最后判断新申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在三步法中,如果第二步确定新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前案相同,这个时候具有创造性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但也不排除具有创造性可能性,比如缺少了C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则比较复杂,一般会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想到,在不同的案例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并没有不变的程式。

综上所述,就您给出的信息而言,并没有标准答案,具体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给出更多的信息来进行判断,上述只是一个总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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