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品牌 » 商标法三性

商标法三性

发布时间: 2021-03-03 19:08:21

❶ 1、商标有效期,列举5种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定义 2、授予专利的三性,

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

❷ 专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专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属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❸ 奇迈先生: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哪些

奇迈先生为你解答: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❹ 全国知识产权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1、a
2、b
3.b
4.b
5.a
6.b
7.a
8.a
9.a
10.b
11.b
12.b
13.b
14.c
15.c
16.A
17.c
18.b
19.a

❺ 发明了一一种食物需要申请专利和商标吗

申请专利和商标是证明发明的唯一性
商标注册申请方法
1、商标局申请专
2、委托属商标代理机构(社文商标管家)
申请所需资料:1、需商标图样;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❻ 专利的种类有三张,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那请问商标属于专利的那一种谢谢!

商标不属于专利
就好比小毛的爸爸有三个儿子,大毛二毛三毛,小毛是第几个儿子,
不是,小毛是女儿

❼ 求一篇关于工商局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论文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

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

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

(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

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

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

(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

(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

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

(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

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

(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

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

(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

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

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

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

(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

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

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

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

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

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

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

(四)引入法定赔偿

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

(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

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

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

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六)完善程序法规定

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

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❽ 谁有2011泰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知识产权与实务的真题卷及答案,要有多选题的那种!急!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常用知识+三套真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常用知识
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订。
5、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于2002年1月1日加入WTO。
6、“知识产权”在台湾地区被称作智慧财产权
7、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
8、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是最早订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11、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90%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12、我们可以在一些产品或者包装上看到(c)和(r)标记,它们分别代表版权标记和注册商标。
13、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一般被认为是英国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令》。
1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15、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6、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为生产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7、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条件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8、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用于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是权利要求书。
19、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和图片或照片。
20、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或者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但享有优先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优先权期限分别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
21、专利或者商标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2、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但可应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
23、我国专利法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是发明。
24、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25、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6、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的计算是递增的。
27、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已达353807件。
28、《专利合作条约》(PCT)所建立的国际体系,使得在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语言提交的一项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指定的PCT成员国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以达到简化、经济之目的。我国成为PCT正式成员国的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29、根据统计,自1978年开始运作的PCT体系,到2004年底,PCT申请量达到了100万件。
30、2004年在我国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58.8万件,其中国外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6万余件。
31、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32、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办理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十年,续展次数不限。但办理续展之时间仅为期满前6个月。
33、国务院于2002年2月4日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北京奥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
34、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他人对于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35、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36、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属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的是信托关系。
39、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0、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1、日本在新世纪之初强调“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在2002年7月3日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四大内容,即创新、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
4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生效。
43、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保护。
44、被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
45、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4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48、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49、新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50、根据我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4月26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
泰州人事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真题一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年9月7日通过、()年10月27日修订。

A、1990、2001 B、1991、2001 C、1991、2002

2、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

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3、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一般被认为是英国( )年的《安妮女王法》。

A、1710 B、1790 C、1760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是否外延相同()?
A、完全相同 B、前者大于后者 C、后者大于前者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
A、单位 B、作者 C、单位与作者共有
6、在我国,不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识有()。
A、三维标记 B、颜色组合 C、特有气味
7、商标不仅区别了商品的来源,从而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它也丰富了我们的语言,因为有许多普通名称正是从商标演变而来的。比如()本来就是商标,而现在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A、Aspirin(阿斯匹林) B、Jeep(吉普) C、Champaghe(香槟)
8、下面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A、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B、中国音乐家协会 C、中国音像制品协会
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是()。
A、代理 B、居间 C、信托
10、日本在新世纪之初强调“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在2002年7月3日推出(),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四大内容,即创新、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
A、《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B、《知识产权基本法》 C、《知识产权国家计划》
11、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12、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
A、调解 B、仲裁 C、裁决
13、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自作品()后50年。
A、首次发表 B、首次登记 C、创作完成
14、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法规是()。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C、《专利法》
15、下列内容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是()
A、一种减肥的锻炼方法和锻炼器械
B、一种抗虫害的彩棉新品种和该品种的培育方法
C、肝病的新的治疗方法和辅助治疗的新设备
D、一种在宣纸上进行印刷的新方法和适用该方法的新设备
16、甲和乙在类似商品上以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如果甲和乙在申请日前均未使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则()
A、甲和乙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B、商标局应当依职权确定申请人
C、甲和乙不愿协商确定的,均不能成为申请人
D、商标局直接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
17、加利玛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企业。2004年8月该公司拟使用含有下列标志的新商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标志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A、红领巾 B、太行山 C、WIPO D、八达岭长城
18、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A、10年,自布图设计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B、15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C、15年,自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D、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19、在我国就新型电视机的制造方法可以提出()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D、发明专利申请,不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20、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
A、说明书 B、请求书 C、说明书摘要 D、权利要求书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5题)
2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但它并不能在该发明创造上标明自己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正确
22、专利法中所称的优先权日,就是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不正确
23、我国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申请注册商标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正确
24、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正确
25、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对于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不正确
(只能88分,望指正)
-------------------------------------------------
泰州人事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真题二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题)
1、我国于()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 B、1981年6月3日 C、1985年3月19日
2、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3、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
A、《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B、《世界版权公约》
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4、台湾地区至今仍在适用的《著作权法》是()。
A、1915年《著作权法》 B、1928年《著作权法》 C、1949年《著作权法》
5、甲和乙分处国内不同地域,都在生产销售W产品,并且先后不约而同地使用了M商标;甲和乙也都就此提出了M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申请,请问谁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A、甲 B、乙 C、甲、乙各自获得
6、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或者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但享有优先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该优先权期限分别是指()。
A、发明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
B、发明是12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2个月,商标是6个月
7、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已达()件。
A、353807 B、253807 C、153807
8、根据我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A、4月26日 B、5月18日 C、4月19日
9、从目前现状看,我国属于一个()。
A、资源型国家 B、制造型国家 C、创新型国家
10、我国专利法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是()。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
1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
A、权利要求书 B、专利申请书 C、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2、专利行政案件,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诉讼的,由()一审受理。
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3、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14、世界上首先承认邻接权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意大利 D、美国
15、电影《生死抉择》在全国放映后,观众反映热烈,某市电视台要播放这部电影()
A、可以不经制片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制片人的许可,但必需支付报酬
C、应当取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应当取得制片人的许可,但无需支付报酬
16、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是()
A、数字 B、气味 C、三维标志 D、颜色
17、下列各项作品中,其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
A、记者为所在报社采编的人物专访
B、设计人员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
C、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编写的教案
D、专业作家创作的报告文学
18、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的哪一类作品?()
A、音乐作品 B、美术作品 C、电视剧 D、文字作品
19、北京西城钢窗厂研制的一种防盗窗,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在市场上销路较好。该厂发现山东省威海市C区某厂生产、销售的钢窗采用了其专利技术,但未经该厂许可并支付报酬。西城钢窗厂欲通过诉讼制止威海C区某厂的侵权行为,应到以下所列举的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A、威海市C区人民法院 B、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C、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小说《长征》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制片人丙委托导演丁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该电影拍摄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5题)
2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定是终局的,不得向法院起诉。不正确
2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但汇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时,应当征得他人的同意,否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正确
23、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但是,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正确
24、在酒店、宾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的,属于对音乐作品表演权的侵犯。正确
25、竞业禁止是指对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禁止其在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正确
(只能84,望指正)
----------------------------------------------------------
泰州人事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真题三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题)
1、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 )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0.9 B、0.6 C、0.5
2、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
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
3、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 )、( )和( )。
A、发明、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
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就下列哪些(种)专利,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诉?( )。
A、发明 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所谓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
A、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6、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由( )法院管辖。
A、商标注册地 B、原告所在地 C、侵权行为实施地
7、商标不仅区别了商品的来源,从而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它也丰富了我们的语言,因为有许多普通名称正是从商标演变而来的。比如( )本来就是商标,而现在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A、Aspirin(阿斯匹林) B、Jeep(吉普) C、Champaghe(香槟)
8、某画家将其一幅油画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该画的著作权属于( )。
A、画家 B、博物馆 C、画家,但博物馆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9、对于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的终生加上其死亡后( )年。
A、50 B、60 C、70
10、根据我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A、4月26日 B、5月18日 C、4月19日
11、第一次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的是( )
A、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
B、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C、2000年《政府工作报告》
12、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 )以上。
A、0.8 B、0.9 C、0.98
13、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即行公布。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14、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 )年。
A、20年 B、50年 C、70年
15、专门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国际公约是( )
A、巴黎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华盛顿条约 D、旧金山条约
16、某大型商场在营业期间,通过录放设备播放音乐CD盘,以营造良好的购物气氛,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商场应当( )
A、经该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经该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C、经音乐作品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D、经以上三方许可并支付报酬
17、下列关于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的是( )
A、登记原则 B、登记并公告原则 C、注册原则 D、使用原则
18、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机构是自国家商标局作出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
A、一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 B、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
C、六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D、十二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19、甲为写作论文,在图书馆复印了乙的两篇论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的这一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法定许可使用 C、强制许可使用 D、合理使用
20、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下列哪个时间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A、申请日起15日内 B、申请日起3个月内
C、申请日起6个月内 D、申请日起12个月内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5题)
2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优先权,既有外国优先权,又有本国优先权。正确
22、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定是终局的,不得向法院起诉。不正确
23、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免费表演的,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表演必须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正确
24、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的。不正确
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算,以较前日期为准。正确
(只能88分,望指正)

❾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标权的商标,是不是重复了感觉像同个东西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有近似的地方,不过既然一个是专利一个是商标,那么就有他们不同的内特点;
1、权利取得的容标准不同;外观要求具有三性,即新颖性、独创性、美观性,而商标的取得只要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及没有在先申请就可以获得商标权;
2、外观设计一般要将这种平面的构思付诸于某种实物上,即要有实现这种构思的载体,而商标只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
3、因为,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因此,这项权利期满不能续展,而商标可以续展;
你所看到的他们像同一种东西,应该是外观设计的照片和一些立体商标进行比较所致。

❿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请高手进来解答)

(一)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让与或按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取得,他人均无权行使,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三性,分别是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四)
商业秘密的特点: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三、信息性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
五、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五)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利的对象或者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也没有任何具体明确限制物权人权利的制度。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形式的。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法律原本赋予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其他人却可以依据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支持,行使依法原本属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换而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体的物质实体,物质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在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以再现,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性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当知识产权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实体物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者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终究不是无价的,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我们也不能为任何创造性智力成果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菜场,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既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人们对它的任何利用,都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实现。我们正是从二者的关系中,找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价值量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的规定性是通过其载体价值的折射而转化出来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量,则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由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它可以通过大量地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收益。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财产的减少,反而会增加。这和物权也有很大的区别。
(六)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定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法。商‌因此‌,‌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决定了它的受保护范围时:
1、对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较宽‌,‌可以扩大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独创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窄‌,‌可以只集中在与其使用商品相关的类别‌法。
2、对驰名程度高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对驰名程度低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窄于驰名程度高的商标‌法。‌
3、对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对使用在生产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窄于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法。
4、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对他们的保护应根据各部分显著性的强弱、知名度的大小来确定范围‌法。商‌其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法。
5、对于那些自身显著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到其由于使用而产生的显著性‌,‌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字体已经在使用中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法。商‌因此‌,‌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法。
6、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到所判定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的关系‌法。商‌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从宽掌握‌法。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