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词
Ⅰ 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如何判断
构成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而本决定书所涉商标申请中,商标“迷你柑普”属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
我国商标法对通用名称的具体认定并无明文规则,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三)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四)专家意见等。典型的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例子包括:“高丽白+GAOLIBAI”指定用于人参;“苹果图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贰”指定用于胶;“ZKT”(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和通用机组代号)指定用于空调机;等等。(参见董葆霖编著:《案说商标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词汇的显著性强弱是相对的,需要结合它的使用环境和商品类别考虑。在某一类商品上不具有辨识力的“通用名称”,如果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例如,“苹果”属于一类水果的通用名称,不能在苹果及其相关制品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但是却可能在厨卫用具上获得商标的注册;再如,本案中的“柑普”在茶叶等商品类别上显然属于显著性较弱的的通用词汇,但是当它被注册为诸如通讯工程、电脑编程等类别上的服务商标时,就可能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本决定书所涉申请商标中,“柑普”是一种橘红普洱,根据网络检索的资料,柑普茶系采用纯天然的特定种类的柑果和云南普洱茶为原料,在没任何添加剂的情况下,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具有健脾养胃、清热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内的约定俗成的简称,指代的是一种特别的工艺制作的茶叶,传递的仅仅是一种商品品种信息,仅凭该名称,消费者无法明确商品来源,如被某个经营者注册将造成不合理的名称垄断。尽管申请商标并非单纯的“柑普”而是附加了“迷你”二字,但是“迷你+柑普”的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认知含义上仍然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即“一种小型的柑普”),因此,不宜被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这一申请商标还涉及到近似问题。
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迷你柑普”与引证商标(“迷你及图”商标)看似存在区别,但实际构成近似。这是因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迷你柑普”构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译,含义为“小的”,而且,这种含义广为人知,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显。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通用商品名称,这就使得在商标近似比对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因此从整体上看“迷你+柑普”仍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迷你+柑普”的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认知含义上仍然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即“一种小型的柑普”),同时也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因此,在指定类别上不宜通过注册。(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Ⅱ 当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应该怎么办
当注册商标成为了通用名称了可以申请撤销其中的小类别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一、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参考资料:http://www.saic.gov.cn/gsld/gztt/xxb/201501/t20150120_151488.html
Ⅲ 什么是通用名称,为什么不能用来注册商标
您好,商标与商品名称都是商业标志,关键区别在于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功回能。根据《商标法答》第8条和第9条规定,注册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志。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此商品提供者的商品与彼商品提供者的商品;商品名称的功能则是区别此商品与彼商品,而不是此提供者与彼提供者。
商标标示商品来源,是沟通消费者和商品提供者之间的桥梁。权利人通过注册获得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唯一对应的权利,因此注册商标权属于法定垄断权。但商品名称是公众用来识别商品本身,而不是商品来源的标志。如果允许垄断商品名称,可能导致对公共话语权的垄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如何避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回(服务)的名称。
而该商标一旦被答认定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就表示消费者将该品牌等同于包括它在内的某一类产品,这个品牌就失去了区别于其他品牌的商标异议。则该商标不在受到法律保护。
“通用名称”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相关品牌演化成为相关行业内多数企业用于商品之上的表达。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标识虽然是热门词汇,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换言之,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则其标识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范畴。
所以,首先是避免申请通用名称为商标,其次是在品牌建立的过程中,宣传商标的同时注意宣传企业,要使产品、企业与商标牢牢联系在一起。
Ⅳ 关于商标的通用名称有几种说法
你好,商标就一个名字,就是商标,唯一审核机构就是中国商标局。
Ⅵ 当商标成为了通用名词怎麽办
当商标成为了复通用名词,制即没有显著性的时候,这个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像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申请请求。当然,该商标所有权人是可以接着继续用这个商标名字的,只不过当该商标被他人以成为通用名词为由向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并且撤销成功的话,那原商标所有权人就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词了。这个时候,原商标申请人需要领取商标名注册商标,或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抑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进行商标案件事项过程中,可以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当认定为驰名商标时,这时候就有很大希望保留下来该商标
Ⅶ 注册商标名:都市是通用名词
“都市”本身不是通用名称,但这种简单的词汇本身没有区别于其他商品商标的显著性。要看在具体的哪类商品上注册了。
Ⅷ 如何查询商标局确定的通用名词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
判定商标名是否为通用名称,可使用这些办法:
一、通用名称的定义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等都属于通用名称。
二、通用名称的种类
通用名称包括两类,即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1、法定的通用名称
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如,优盘、VCD、DVD等。
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前,先仔细查阅与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看看自己的商标名是否为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即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如金骏眉(茶名)、单车等。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注册的商标名是否是通用名称,可以在注册商标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三、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1、地域判定法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公众的常识为判断标准。但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在某个特定地域内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称谓,也可以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2、时间判定法
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商标在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名称,则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如果商标在申请时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不是通用名称,则可以注册成商标。
所以,我们在注册商标前,可以按照通用名称的定义和判定方法,看看自己申请的商标名是否是通用名称,确定不是通用名称再申请商标注册。
Ⅸ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
Ⅹ 为何有些通用词语也能注册成商标
商标法从来就没有说通用词语不能注册商标,通用词语也分什么样的通用词语,并不是不能注册的。对于商标的要求,商标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