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巴黎公约
Ⅰ 国际专利申请中巴黎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有什么不一样
楼主是叫巴黎公约,他们都是用于国际专利申请的,他们的区别如下
关于国际专利申请目前存在两种途径: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这两种途径在申请过程和费用上都有区别。
一、巴黎公约
1、申请过程:
a、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基础专利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都可以,称之为优先权);
b、接着对基础专利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文件进行翻译;
c、然后在基础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组织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d、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组织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直至授权或驳回结案。
2、费用:
a阶段费用涉及国家专利局收的官费和我公司收的代理费,参照国内专利申请收费;
b阶段的翻译费用根据语种略有不同。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
1、申请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a、国际阶段(必须进行):首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PCT国际申请,由WIPO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该申请的优先权日、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和申请人,然后由WIPO指定国际检索单位(ISA)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
b、国际阶段(可选):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WIPO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并交纳相应费用,由国际初审单位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c、国家阶段:在申请人获得WIPO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之后,从该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以该PCT国际申请为基础向任意PCT成员国提出进入国家阶段的请求,由接收到请求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组织进行审查,直至授权或驳回结案。
以上是国际专利申请的大致过程和收费,其中PCT是目前绝大多数申请人选择进行国际申请的途径,主要优点是:给予申请人准备期长(30个月),分阶段收费(前期花费少),在发起国家阶段之前对申请的授权前景有提前预期(国际检索报告),国家财政对以这种途径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有相关资助。
三、虽然PCT申请相当于“额外付费”但PCT相对巴黎公约进入国外的好处在于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长给申请人充分的决策时间、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利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对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要到具体国家去申请。可以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适配置。如果同时进入多个国家巴黎公约就要在12个月内筹集到进入多个国家的大笔申请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则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
2.一表多国办理方便。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能得到一个可在多个国家生效的国际申请日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进入国家阶段前提供报告参考价值大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可以在进入其它国家之前得到一份高质量的 。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不充分进入多个申请国后均被驳回将会损失较
4.缴费手续简捷。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5.某些国家阶段申请费用低。某些国家对PCT国家阶段申请的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6.可用母语申请方便灵活。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Ⅱ 巴黎公约专利体系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优势在于:
(1)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回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答许可、转让和用于其它目的。
(2)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例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
(3)如果只计划向一到两个国家申请专利,铡采取此途径的费用相对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至少可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
缺点:1)选择进入国外申请的时间最多为12个月,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国外文件的翻译和提交,时间比较仓促;2)提交时多种形式要求、多种语言
Ⅲ 国际专利申请,巴黎公约和PCT怎么选
通过巴黎公约可以向国外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版而PCT申请只适用于向国外申权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以如果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可以选择巴黎公约途径。
如果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对比两种途径的优缺点:
与巴黎公约相比,PCT程序多了一个“国际阶段”的程序,其优点在于: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之后的30个月内办理进入各个国家的手续,而巴黎公约只提供了12个月的准备时间,因此相对于巴黎公约,PCT进入国外的准备时间比较充足;
费用方面:与巴黎公约相比,PCT由于多了“国际阶段”的程序,因此也要多缴纳国际阶段的费用
因此,若需要多点时间准备考虑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选择通过PCT途径;若已确定好要申请了,资料也准备齐全了,可以选择巴黎公约,这样也就节省了国际阶段的费用。
Ⅳ 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专利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先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2、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3、在优先权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4、履行相应的手续。
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专利:申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同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2)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3)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其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四)(1)凡因前已提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须要作出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3)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后来的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4)在提出申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优先权再办理其他手续。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采取相应措施,但这种措施应不超过剥夺优先权为限。
(5)因而,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请而获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申请书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第(2)项的规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据实用新型申请注册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一致。
(2)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国家之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包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包括的一个或几个因素,而拒绝赋予优先权或驳回专利申请,只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该国法律所要求的发明单一性即可。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下,后来的申请应即发生优先权。
(七)(1)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请分案申请,原申请日期仍视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则仍保有优先权利益。
(2)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分案申请保持最初申请的日期与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仍保有优先权利益。本同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的条件。
(八)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拒绝赋予优先权,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申请发明人证书应发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件与效力和申请专利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条关于申请专利的规定,享有以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独立性〕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独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绝核准专利或使专利权失效。
Ⅳ PCT和巴黎公约专利有什么区别
虽然PCT申请相当于“额外付费”但PCT相对巴黎公约进入国外的好处在于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长给申请人充分的决策时间、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利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对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要到具体国家去申请。可以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适配置。如果同时进入多个国家巴黎公约就要在12个月内筹集到进入多个国家的大笔申请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则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
2.一表多国办理方便。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能得到一个可在多个国家生效的国际申请日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进入国家阶段前提供报告参考价值大降低风险、节省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可以在进入其它国家之前得到一份高质量的 。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不充分进入多个申请国后均被驳回将会损失较
4.缴费手续简捷。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5.某些国家阶段申请费用低。某些国家对PCT国家阶段申请的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6.可用母语申请方便灵活。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Ⅵ 国际专利巴黎公约是什么意思
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Ⅶ 申请巴黎公约专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巴黎公约专利是我们申请国际专利的途径之一。大部分选择巴黎公约专利的人都是看中了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然而除了优先权,巴黎公约专利的其他3个原则大家了解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巴黎公约专利的四大原则。申请巴黎公约专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1、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2、巴黎公约专利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同一个申请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彼此没有联系。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另一个国家不一定也能顺利取得。同样的,在一个国家被驳回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会申请失败!3、巴黎公约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果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4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3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4、巴黎公约专利的展览产品临时保护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对各个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
Ⅷ 巴黎公约中 专利的独立性
巴黎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
(1)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2)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3)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先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2、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3、在优先权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4、履行相应的手续。
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专利:申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同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2)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3)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其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四)(1)凡因前已提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须要作出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3)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后来的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4)在提出申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优先权再办理其他手续。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采取相应措施,但这种措施应不超过剥夺优先权为限。
(5)因而,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请而获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申请书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第(2)项的规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据实用新型申请注册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一致。
(2)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国家之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包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包括的一个或几个因素,而拒绝赋予优先权或驳回专利申请,只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该国法律所要求的发明单一性即可。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下,后来的申请应即发生优先权。
(七)(1)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请分案申请,原申请日期仍视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则仍保有优先权利益。
(2)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分案申请保持最初申请的日期与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仍保有优先权利益。本同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的条件。
(八)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拒绝赋予优先权,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申请发明人证书应发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件与效力和申请专利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条关于申请专利的规定,享有以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独立性〕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独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绝核准专利或使专利权失效。
Ⅸ 〖专利知识〗什么是《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回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答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度,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常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独立性原则;(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Ⅹ 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材料
通过巴复黎公约申请专利,制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委托申请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那么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材料?八戒知识产权小编整理了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所需的材料,分享给大家。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材料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材料?1.委托合同: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拟申请专利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2.签署申请国委托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人签署;3.原中国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PCT申请提供国际申请号,如有要求初审,请提供初审报告;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