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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似

发布时间: 2021-02-28 18:11:52

商标相似分类

1.外观相似

商标是由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所构成,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除了具有其本来的意义外,还具有一定的形式意义。从外观上看,文字本身就是一种图形,尤其是汉字,一种独特的书写方式本身也是一种图形。即使是完全不同的文字,由于其书写方式的雷同,可能会导致其外观上的相似。例如,″金″字与″全″字,如果连笔书写,从外观上看就很可能近似。图案部分的相似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如狼和狗的体形本来就相似,其图形也就很容易被消费者混淆,这样的一组商标,就是外观上相似的商标。

外观上相似的商标,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形 :(1)构图近似,如一商标的图案为三个圆并排,而另一商标为三个椭圆并排。(2)色彩近似,如一商标为一圆内三等份且着色为红、绿、蓝,而另一商标为一椭圆三等份,着色为红、绿、黑,其着重突出红、绿色,则可断定两者由于色彩近似而成为相似商标。(3)排列方法近似,如奥运会的五环标志,为上三环下两环,如果某一商标为上两环下三环,应视为二者排列近似而成为相似商标。(4)汉字由于其书写方式导致的相似,如四川产的“全兴”大曲,市场上出现一种与“全兴”商标很相似的“金兴”大曲。由于“金”和“全”字在书写上的连笔,使得“全兴”与“金兴”很难为一般消费者之一般注意所能区分开。(5)由于不同语言的差异导致的商标外形的相似。如同一个汉字,其书写方法完全相同,但其意义和发音在汉语和日语中差异极大,由这样的文字构成的商标,其外观相似,甚至是完全一样,但意义却相差甚远。

另外,有的商标是用拼音做的,而这个拼音可能刚好又是一个英文单词,或者说与这个单词很相似,如果这个英文单词也是一个商标,那么它们构成外观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行为人如果将外观上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构成商标淡化,而不论这种相似是构图上的相似、色彩上的相似、排列方法上的相似,还是汉字书写方式上的相似、语言差异导致的商标相似。例如,“茅台”商标是我国驰名商标,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是酒类。如果有人在非酒类的商品上使用“茅合”商标,显然,“茅台”与“茅合”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汉字的书写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消费者本来凭借“茅台”商标可以购买到白酒,现在,由于“茅合”与“茅台”的相似性,消费者可能将“茅合”误认为是“茅台”。本来是购买“茅台”酒的消费者,可能最终却被牵引到了“茅合”牌非酒类的其他商品面前。显然,“茅合”商标的使用,损害“茅台”商标本来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进一步损害了“茅台”的商誉,构成对“茅台”商标的淡化。

2.发音相似

从外观上看,文字商标是一种图案,它终究有一定的发音。即使是外观上毫不相似的文字,其发音也可能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如“长虹”与“彩鸿”,其外观上可以说完全不同,但其发音却很相似,如果仅凭发音来识别商标,很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一些汉字商标,其读音可能与一些英文单词的发音相同或相似,当这些英文单词已被注册为商标时,如果仅凭发音,则很难将两者区分开。

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发音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两者在外观上不相似,仍然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例如将“情稻”商标使用在农药上,由于“情稻”商标与“青岛”商标在发音上的相似,消费者在提及“青岛”商标时,很容易联想到“情稻”商标,以及该商标所标志的农药。“青岛”商标本来能够使消费者联想到它所标志的啤酒的甘甜可口,但消费者若同时联想到“情稻”商标所标志的剧毒农药,则可能会产生不良感觉,甚至动摇对“青岛”啤酒的信任,淡化了“青岛”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从而构成对“青岛”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它所承载的商誉。

3.观念相似

商标是由一定的文字、图形或组合构成的,一般说来,这些文字或图形具有一定的意义 ,表达出一定的观念,如果另一商标在意义或者观念上与之相同或相似,也应视为相同或相似商标。例如,某一商标为“孙悟空”,另一商标为“齐天大圣”,则两者在观念上可能混淆;某一商标为“飞马”文字,另一商标为飞驰的奔马图形,则两者在观念上可能造成混淆。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观念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构成对该商标的淡化。例如,如果有一个由“海狮”文字组成的驰名商标,其注册使用范围为泳衣,有人将海狮的具体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眼镜类商品上,虽然从外观上看,“海狮”文字与海狮的实物图形相差万里,但从观念上看,两者的本来意义指的却是同一个事物。这样,使用海狮图象的商标,必然会削弱“海狮”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构成对该商标的淡化。

㈡ 什么是“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一、类似商品
在新颖性审查中,“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这两个概念不仅影响商标的注册程序中的审查、异议、驳回复审、争议等一系列活动,而且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
可以这样说,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注册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决这两个概念的确切判断。判断正确与否,就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授权和商标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类似商品是指由于商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消费者会认为它们是可能相同的来源,这些商品互相称为类似商品。如墨水与墨汁;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每组中的两商品互相为类似商品。
二、“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也应当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看类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对性,也要看其可变性。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主要考虑四点:
1、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
2、原料、质量是否一致;
3、销售部门是否一致;
4、用途是否一致。

㈢ 一个商标为什么有七个类似群

如果是同一大类的,是可以的,因为一个类里面,还有不少小类,这些都是类似群。

注册商标的类似群,以申请人的注册要求来确定,有的申请人只申请了一个小项,即一个类似群,有的可以有多个。

一般情况不超过十个小项,但有的申请人出于使用或保护的需要,也有超过十个小项的,只要按照超过十个的部分,每一个小项增加申请费100元的规定交费,就可以申请注册多个小项。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一个注册申请上,只能选择某一个大类,但这一个大类中的小项,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只是涉及到收费的问题。

举个例子:如A商标申请在第9类,他选择10个产品项目分别在0901,0907,0908,0922群组,那么A商标就在这4个群组里是受法律保护的(驰名和著名商标除外),

其他人可以在第9类其他群组注册A商标,但是要注意一点,注意产品分类表中每一个群组下面的注释,如果是类似商品就不可以注册在该产品所在群组。

(3)商标类似扩展阅读: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一、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二、申请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㈣ 相似商标是怎么定义的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具体如下:

一、文字商标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㈤ 怎样的商标算类似

您的问题,我们认为:

1.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能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关于商标相同或相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9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他内容可以看看这个法条;

2.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不同类别上的产品,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该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是不可以获得注册的,并且不能使用;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13条;

3.和同类产品商标部分内容相似,这就是您第一个问题的具体化了,看看其是否构成相似,具体如何判断,《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10条进行了详细阐述: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然,学理上还存在很多的判断原则,可以结合来考虑。

4.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问题就HI~~

㈥ 商标名称相似

依据审查准则,这两个商标含义不同,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予以通过

㈦ 商标类似怎么区分

类似商品是来指功能、用途、所用自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和服务,使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性联系、容易造成误以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辑而成。《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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